辱罵防控工作人員、開車堵監測點、毆打民警,判刑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多地曝光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或者違反隔離、治療相關規定,出入公共場所,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拒絕執行其他防控措施等行為,嚴重擾亂了疫情防控秩序,群眾反響強烈。對於這樣的情況,各地公檢法部門重拳出擊、快偵快破,依法打擊處理疫情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阻擊戰做到切實的保障。

案件回顧

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被告人葉某駕車載其舅父和胞兄從金塘鎮寒泉村回家,經過崇陽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指揮部寒泉村疫情監測點時,防控工作人員告知其禁止車輛通行,並要求葉某等人檢測體溫,葉某等人不僅拒絕檢測,而且多次辱罵防控工作人員,並且將車輛堵住監測點十餘分鐘,後經人勸導移開,防控工作人員報警。

辱罵防控工作人員、開車堵監測點、毆打民警,判刑

當晚,金塘派出所公安民警到葉某家傳喚其接受調查,葉某拒絕接受傳喚並毆打公安民警,其親屬亦撕扯推搡公安民警,幫忙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傳喚葉某,造成兩名公安民警輕微傷。後葉某被強制傳喚到金塘派出所接受調查。葉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

辱罵防控工作人員、開車堵監測點、毆打民警,判刑

公訴機關2月9日向崇陽縣法院提起公訴,根據公訴機關的建議,崇陽縣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對本案進行審理,當天立案,2月10日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

判決結果

2月10日上午,被告人葉某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一案在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辱罵防控工作人員、開車堵監測點、毆打民警,判刑

崇陽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無視國家法律,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員的防控管理,並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及人民警察執行公務,致二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葉某亦有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的從輕情節,經綜合考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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