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被拆遷人必須得到公平合理補償,否則可依法維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與徵收條例》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因而房屋徵收與補償,徵收方應保證自己的行為符合公平補償、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這4大原則,否則就是違法徵收。被徵收人也應牢記這四大原則,過程中充分實施監督權以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規定,被拆遷人必須得到公平合理補償,否則可依法維權

一、公平補償原則

這一原則通常從兩方面進行理解,一方面是補償與被徵收財產價值相當,被徵收人為公共利益作出了貢獻,應保證其獲得的補償合理、生活水平不降低;另一方面是要保證被徵收人之間的公平,在同一徵收區域內適用統一的標準。此外,《徵收條例》進一步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同時給與搬遷、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徵收個人住宅時,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法律規定,被拆遷人必須得到公平合理補償,否則可依法維權

二、決策民主原則

房屋徵收補償工作關聯眾多百姓的利益,只有充分發揚民主,才能確保重大決策的科學性。在具體操作時,是否要進行房屋徵收、徵收事項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徵收範圍的確定、房屋評估機構的確定、如何進行補償安置等房屋徵收與補償諸事項都要依法保障群眾的參與度,聽取並尊重多數人的意見和建議。一系列具體條文中,比如政府要就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徵求公眾意見;舊城區改建特定情形下需要舉行聽證會;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制定要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評估機構的確定尊重被徵收人的意願等,均體現了該原則。

三、程序正當原則

程序正當要求政府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房屋徵收工作,保障被徵收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也就是說,房屋徵收和補償的程序應該合法、合理、正當。

法律規定,被拆遷人必須得到公平合理補償,否則可依法維權

冼村——破與立之間

四、結果公開原則

該原則的合理遵守,有利於避免各種程序上的不合法因素,是保證徵收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基礎。在房屋徵收中,結果公開的範圍包括:補償方案、補償方案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意見、房屋徵收決定、房屋權屬等調查結果、補償決定、分戶補償情況、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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