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項措施!宜興法院助力企業渡難關

為避免因肺炎疫情引發糾紛導致企業陷入困境,2月7日,宜興法院制定出臺《關於疫情防控期間為企業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實施意見》,從依法妥善審理涉企訴訟案件、優化提升涉企訴訟服務水平、建立健全善意文明執行機制三個層面,提出疫情防控形勢下服務保障企業發展的13項措施,堅定企業信心,運用司法手段助力企業渡過難關。

13项措施!宜兴法院助力企业渡难关

具體有哪些措施

一起了解下

01

依法妥善審理涉企訴訟案件

有效提振市場及企業信心

01 妥善認定涉案企業民事責任

對於企業因疫情影響正常履行的買賣、租賃、承攬、建設施工、運輸、餐飲、旅遊等合同糾紛中瑕疵履行義務的民事責任,在具體案件中綜合考量疫情影響合同義務履行的時間、方式、程度等因素,依法對不可抗力作出認定,合理確定當事人責任,維護交易穩定。對繼續按原合同履行將對企業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根據具體情況依法適用公平原則處理。

02 依法保護企業訴訟權利

正確認定訴訟時效中止事由,當事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其不能及時行使民事請求權的,依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當事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及時履行繳納訴訟費義務、提交上訴狀和再審申請的,依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關於期間耽誤和順延的規定。

03 “差異化”處理企業破產案件

對生產研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物資的以及在疫情發生前生產經營狀況較好,受疫情影響而暫時出現經營困難的企業,暫緩受理破產申請。若已受理針對生產研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物資企業破產申請的,充分發揮府院聯動機制協調相關部門幫助企業復工復產。因受疫情影響,企業破產重整期間投資者招募困難或者無法制訂可行重整計劃草案的,破產重整時間可適當延長。

04 穩妥處理涉企勞動爭議

堅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維護企業生存並重的原則。儘可能地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衡平勞資雙方利益。與人社部門、勞動仲裁機構建立雙向溝通機制,妥善化解因疫情治療、隔離以及企業因疫情停工停產引發的勞動爭議。

05 結合防控大局審理涉企行政爭議

依法支持貫徹無錫市委、市政府《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共渡難關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的政策意見》等政策文件精神,妥善審理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行政案件,充分考慮返崗返工實際情況,依法保障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

06 嚴厲打擊非法違規民間放貸行為

對民間借貸案件加強審查,防止因企業融資困難產生的“套路貸”等行為。結合當前掃黑除惡專項行動要求,發現案件當事人存在“套路貸”等犯罪嫌疑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優化提升涉企訴訟服務水平

切實減輕企業訴訟負擔

07 開闢企業立案“綠色通道”

對因疫情防控引發的涉企訴訟案件,快速受理交辦。優化網上訴訟服務功能,引導企業通過江蘇法院訴訟服務網、江蘇移動微法院、最高院“跨域立案”平臺及時提交立案材料。對因受疫情影響出現資金困難的企業,加大訴訟費用緩交、減交的支持力度。

08 審慎適用涉企財產保全措施

對於明確專門用於疫情防控的資金和物資,嚴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保全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經營和防疫工作大局的負面影響。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涉訴重點企業及中小企業,完善保全風險評估,兼顧必要性與合理性靈活採取對財產保全措施,嚴禁超標的保全、查封、扣押、凍結。對申請財產保全的企業提交保證金困難的,可適當調低保證金比例或採取保全保險擔保等更為靈活的擔保方式。

09 積極延伸金融司法服務

支持金融機構針對疫情防控出臺的各項金融措施,對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因到期還貸困難而引發的金融糾紛案件,依法加大調解工作力度,積極引導金融機構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合理回應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延期還貸、降低融資成本的要求,努力促成銀企和解、合作。

10 深入開展司法調研

對於在案件審理中發現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在生產管理經營上存在困難或者問題的,加強分析研判,及時向相關政府部門、涉事企業提出司法建議,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引導企業完善治理結構和管理創新。

三 建立健全善意文明執行機制

嚴格落實特殊主體司法保護

11 強化善意執行意識

對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的企業作為被執行人的,積極促成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自動履行。對於當事人已經達成了和解協議的案件,企業履行過程中確因疫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困難,向法院或申請人請求給予適當延緩期的,一般應予准許。延緩期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由執行法院在當事人協商的基礎上確定合理期限。

12 對特殊主體進行司法保護

對被列入失信名單的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予以信用修復,緊急許可其恢復生產防疫物資。

13 提高站位嚴格責任落實

疫情防控期間執行工作統一管理,統一指揮與協調,暢通信息交流渠道,執行應急系統確保正常運行,及時應對可能發生的涉執突發事件。凡因工作不力、指揮不暢貽誤工作,或不規範執行造成不良影響的,嚴肅追責,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如上級法院出臺相關政策支持的,

遵照執行。

END

13项措施!宜兴法院助力企业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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