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ftyHer0
告醫生,告婚檢所,如果婚檢有問題,而不告知,請問婚檢的意義在哪裡?那還不如不要婚檢,反正對方也沒有知情權!
突然不知道叫什麼網名
我和我老婆認識四五年了,我們2017年8月份領的結婚證,當時也有去醫院體檢,體檢結束後醫生什麼也沒說,當年12月份舉辦的酒席,2018年春節懷孕了,懷孕體檢檢查出來艾滋病,當時我懵了,隨後我在醫院也做了抽血檢查,結果沒出來的那幾天我心裡緊張的很厲害,結果出來後是陰,也就是沒有被傳染,心裡的一塊石頭落地了和她一起回她老家四川,到了本地的疾控中心才知道,原來她有這個病九年了,當時心裡真的很氣!可是懷的雙胞胎,當時又不知道怎麼選擇,隨後在四川又做了一次抽血檢查,結果還是陰,醫生說你們在一起四五年沒被傳染,基本上排除了! 接下來又是對孩子的選擇,還有對她的選擇,是離她而去,還是留下來!孩子是留還是打掉,糾結了好久,擔心孩子出生後被感染了,我就作孽了!諮詢了很多醫生,又在網上看了很多案件
對艾滋母嬰阻斷技術有了大概的瞭解,成功率百分之九十多,最後決定留下倆個孩子,醫院裡醫生了解後,當聽到我說當初想打掉孩子的時候,醫生問我為什麼,我說怕作孽,醫生說,現在科學發達了。9月12日,懷了七個半月的倆個寶寶出生了,出生三斤,及時做了阻斷治療,奶粉餵養,四十多天的時候做了第一次抽血檢查,結果是陰,當時心裡真的五味俱全,沒人理解我當時的心裡感受,三個月孩子又做了第二次抽血檢查,結果還是陰,醫生說,第一次陰排除了百分之六十,第二次陰,排除了百分之八十,馬上六個月了,過幾天去做第三次檢查, 下來我和我老婆的關係真的回不到以前了,現在幾乎不和她做愛了,只是為了孩子,在維持著沒有愛的婚姻!
公益志願者x
告肯定可以告,但可以明確告訴你法院不會支持,也不會勝訴。反倒是醫生如果向未感染艾滋病的男配偶透露實情,被患有艾滋病的女方告上法庭的話,不僅工作會丟,還有可能要賠償費用。
別覺得我在說笑,因為這事情,在我們醫務界發生過,只不過另一方還沒有感染,偶然得知這個事實。為什麼未感染一方告醫生沒用,而感染一方告醫生向他人透露實情,就會有嚴重後果,這是因為下面這條法律。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等。如有違反,將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婚檢之時,一般男方雙方並沒有領證,也就意味著在法律上,兩人什麼關係都不是,所以婚檢醫生無權向未感染一方透露實情(艾滋病人的隱私權),只需要向感染一方交待,後期再把信息上報省疾控中心。
事實上,很多婚檢醫生在拿到報告後,也並不是完全無動於衷(有朋友從事這方面工作),他們會根據情況,說一些有暗示的言論,或做一些有暗示行為,如果男方不明白,他們也就無能為力。
這樣的法律,是為了保護艾滋病人的隱私權而設定的,但是不是真的有好的作用,我個人也並不認可,至少在婚檢這塊不認可。但法律如今擺在那裡,任何一個人做到婚檢醫生的位置,都不會透露,除非拼著丟工作,賠錢的後果,相信也沒有幾個人能做到。
所以,各位在找對象的時候,還是多擦亮眼睛吧!
王醫生談精神病
婚檢女方有艾滋,醫生沒有向男方告知,導致男方感染。男方的身體受到了傷害,責任不在醫院,而主要在女方。
首先,從法律層面,醫生的做法並未違法
《艾滋病防治條例》是我國2006年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制定的行政法規。該法規42條規定,對確診的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醫療機構應將感染的情況告知本人,本人行為能力受限的,告知其監護人。 (注:行為能力受限,指的是兒童及精神病患者,兒童監護人是其父母,精神病人監護人是其配偶、父母、子女等。)
條例39條還規定,未經本人及監護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公開艾滋病感染者的病歷信息。
所以,婚檢女方查出艾滋,醫生應當告訴而且只能告訴女方。如果醫生告訴男方,醫生就違法了!女方可以告醫生洩露了其私隱!
從法律上,醫生的做法合法,但是從情理上,似乎不太合乎情理。讓大家難以接受
那麼,不考慮法律因素,假設醫生把女方感染艾滋的情況告知男方,接下來會發生什麼呢?
可以想象,男方大概率是要與女方分手!而且,可能導致女方感染艾滋的信息被傳播。女方不但要受到疾病的傷害,其私隱被暴露,還需要承受更大的精神傷害!
雖然有些人感染艾滋與其自身未能潔身自好有關,但也有很多是無辜受害者;如果她的信息被暴露,不排除出現嚴重後果,比如說自殺、報復社會等等!
這樣做也並非合適做法。
目前法制社會下,要求醫生的行為必須合法。為了最大限度保護好男女雙方,醫生需要更有智慧
請大家既不要站在醫生的立場,又不站在婚檢男女的立場,從旁觀者的角度,想出一個最合適的辦法。
筆者能想到的方式是,醫生告訴女方,讓女方主動與男方分手(分手理由女方可以籠統說身患重病,如果男方還不願放棄,再交代自己是傳染病)。而如果男方愛的太深,仍不願分手,準備結婚之前,女方必須將感染艾滋的情況告訴男方,讓男方冷靜思考到底要不要結婚!
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感染艾滋者應採取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將感染情況及時告知有性關係者!否則,就是違法!
但是,全靠女方自覺,對男方來說,並不公平!如果女方執意不顧道德、不顧法律,不將自己患病的情況告訴男友,男方的身體健康又如何來保障呢?
在現有法規沒有改變的情況下,做事必須合法的前提下,筆者的建議是:
1、要提醒女方將自己患病的信息隱晦透漏給男方。
2、還要提醒男方:女方健康狀況法律規定只能告訴女方本人,結婚前,請您務必向女方問清,否則結婚後有可能後悔!一定要問清楚了!
醫生再三提醒男方,問清女方健康情況!這樣,我認為除非男方腦子反應特慢,都會想到女方有問題了!
王成大夫
作為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員,我來說下,醫院不能告訴其配偶,除非當事人同意主動告知,否則醫院或者疾控中心透露給起配偶就是違法行為,因感染者故意隱瞞造成配偶感染的,其行為是感染者違法造成的故意傳播性病罪,於醫院沒有任何關係,這件事上醫院是沒有任何責任的,不要拿配偶的健康權知情權來說事,造成配偶感染的是其伴侶不是醫院,所以要明確主體!
遇見28370597
絕大多數人都是不懂裝懂,自以為很正義,義正言辭的說瞎話!估計自己心裡也沒有個底! 給你們標準答案:婚檢女方有HIV,醫生只對女病人負責,所以只會告訴女方,至於女方是否主動向男方坦白,這是她自己的事!醫生沒有義務告訴男方!要說非得讓男方有所警覺,那也只能很隱晦的告知,有些問題,至於什麼問題,希望你們夫妻雙方回家開誠佈公! 歡迎愛鑽牛角尖的來逼逼叨!
眼鏡小虎牙
可以告醫院,去告唄,走馬路上,有個大坑摔了一跤,都可以去告,這怎麼不能告。只不過呢,法院不會理你,更不會受理。
艾滋病是一種性傳染病,為啥這麼恐怖呢,至今無特效藥物,得了這個病就是等於活不久了,一般發病時間是1-7年吧。艾滋病人應該算是死的最慘的一種病之一了,因為他的罪魁禍首HIV病毒破壞人體的免疫細胞(T細胞),發病的時候T淋巴細胞被HIV病毒都消滅了,抵抗力異常的低下,各種機會感染,口腔長滿黴菌,得個感冒都要死掉,各種亂七八糟腫瘤。據說,有一個人得了艾滋病康復了,只不過那個人是基因突變的。不過還好艾滋病不是空氣傳播,體液傳播——性傳播,母嬰傳播,血液傳播,其中呢性傳播最多,尤其是男同性戀者之間。
哎呀說了這麼多,艾滋病病人也是人,也有自己的權利,也有就業權,戀愛權,婚姻全,得艾滋病那是他的隱私,國家有法律規定不能歧視艾滋病病人,而且任何人不能宣傳他人得了艾滋病。
重點來了哦,當一個人在醫院查出來是艾滋病,醫院的醫生是沒有權利告訴他是艾滋病的,需要上報給政府的疾控中心,然後再次抽病人的學送到疾控中心第二次檢測,2次都是陽性的,那麼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員才會出面告知他是艾滋病人,記住了哦,不是醫生告知的,醫生沒這麼大權利,連病人本身都不是醫生告訴他,得了艾滋病。如果醫生用自己的身份隨意宣傳他人得艾滋病,那麼很悲哀,領導要請他喝茶了,甚至讓他回家種田,或者養豬。
所以呢,婚檢查出來有艾滋病,醫院只會給他再次抽血,血送到疾控中心,如果還是陽性,最後由疾控中心的人告知,所以如果真要告,記得把醫院和政府疾控中心都告了,也好有個伴。
所以婚檢是很重要滴,最後婚檢結婚彼此的也要拿出來看看。
神經內科周阿聾
興趣使然,專門查了下這個案例,過程中男方心太大。婚檢完,女方被告知疑似艾滋病,然後女方跑回孃家待了20天,在男方一再詢問下,女方告知了自己的檢查結果。因為醫生說,最快一週,最遲一個月出結果。然後一個月後沒出結果,他們倆就以為沒事了,於是就愉快的發生了性關係。3個月後,醫院這邊出了確診報告,說確定是艾滋病,然而已經太遲了...他認為這個確診報告來得太遲醫院應該擔責。疑似艾滋,確診報告都沒下來就敢搞,真的是心大!
喦凬厸
告,為什麼不告,本可以避免的事情,因為所謂的保護患者隱私而造成了無法挽回的結果當然有人要對此負責,一定去告,堅決要告,但告醫院沒有用,醫院是執行制度的部門,醫生是執行制度的人員,真正應該告的,是不合理的制度本身。
究竟應該告誰?
這樣的事,發生在任何一個人身上都是無法接受的,作為醫生我也很同情你的遭遇,但同時你要清楚的是給你做婚檢的機構和醫生只是在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做事。之所以醫生和醫院不告知婚檢雙方艾滋病檢測結果,是因為根據我國艾滋病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為了保護病人的隱私,醫生只能告訴病人自己疑似艾滋病的結果,同時規定中也指明瞭作為艾滋病病毒疑似攜帶者有義務將檢測結果告知與自己發生性關係,可能染病的人。但現實中的婚檢人,當然存在出於自己的考慮沒有將這個結果告知可能染病的配偶的情況,對於這樣的情況,即使醫生和醫療機構可以預見,但礙於我國目前的艾滋病防治條例,是沒有辦法做出改變的。
如果醫生私自告訴了患者的配偶那麼醫生就違反了國家的規定,是要受到嚴厲處罰的,可能一個出於好意的提醒,就會影響到了一個醫生的整個職業生涯,畢竟違反國家規定和法律的事情,醫生是真的不敢幹,而且也無法承受這樣後果。
如果想要醫生或者醫療機構做出改變,最根本的還要國家的管理規定做出改變,我也覺得目前的規定只是保證了艾滋病患者的權益,但由於艾滋病特殊的傳染特點,忽視了婚檢的另一方配偶的利益,既然婚檢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因為遺傳導致的無法挽回的疾病負擔,查出了艾滋病為什麼又不通報給雙方呢?使用這樣沒有任何約束的方式去告知艾滋病疑似患者應該自行告知配偶,真的很難做到,起碼有些人不會這麼做的。
所以,我覺得應該告的不是醫院,是制度,是制定制度的人,只有制度改變了這樣的悲劇才不會再現。
我說精神
當然可以,毋庸置疑!
我國為何要求和鼓勵婚檢?就是要保證夫妻雙方的基本知情權,以便發現疾病,保證婚後的婚姻幸福。
如果按照正規的婚檢流程,夫妻雙方其中一方檢查出了身體健康問題,另外一方肯定會知道結果,因為醫生會要求夫妻雙方一起來聽取有問題的檢查結果。
就算因為什麼其他原因,導致了只有女方知道病情,而男方不知情,最終導致男方因此感染,男方完全可以起訴醫院。
因為根據《婚前保健工作規範》規定,婚檢醫師應針對醫學檢查結果發現的異常情況進行解答、交換意見、提供信息,幫助受檢對象在知情的基礎上作出適宜決定。
醫師在提出“不宜結婚”、“不宜生育”和“暫緩結婚”等醫院意見時,應耐心、細緻講解科學道理,對可能產生的後果給予重點解釋,並由首檢雙方在體檢表上籤署知情意見。
因此提問者提出的問題要麼是憑空捏造,要麼就是婚檢醫師行為過失,如果是後者,那就是醫師違反了婚前保健規範,自然可以通過法律渠道起訴,這道理就跟開車闖紅燈屬於違規行為一樣簡單明瞭,無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