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仁市檢察院對一起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案件提起公訴


為了保障群眾的飲食安全,貫徹落實最高檢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近日,興仁市人民檢察院將興仁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的被告人吳某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一案依法提起公訴。該院積極按照《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要求,建議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案件。

經查,被告人吳某在興仁市經營一面條加工廠,在生產麵條過程中加入明礬,被查獲了3960斤麵條,經鑑定,麵條中鋁殘留量達95mg/kg,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的有關規定(麵條不得檢出鋁的殘留量),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此案的辦理,是該院依法履行檢察職能,參與社會綜合治理,與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形成合力,有力打擊了食品安全的犯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其它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檢察官提醒: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乎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甚至危及人的生命。任何生產、經營者昧著良心和道德的底線去牟利,在食品中摻入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侵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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