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間 工資怎麼發 企業能裁員嗎 答案在這裡


疫情關係你我他,守門不出靠大家。天天“家裡蹲”的你,躺著為國家“作貢獻”的同時是否也在擔心:延遲復工的這段時間工資發不發?怎麼發?如果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認定為工傷?本報記者就這些問題採訪了相關法律專業人士,為大家答疑解惑。

延遲復工期間,工資發不發?怎麼發?

由於疫情影響,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發佈通知確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此後各地出臺地方政策進行延遲復工,比如江浙滬地區要求企業不得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

  

延遲復工期間,工資發不發?應按什麼標準發放?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會長林嘉認為:“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來支付工資報酬。”她進一步表示,如果企業因此導致停產停工,按照人社部相關規定,停產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當地的相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勞動法服務中心主任段海宇則認為,首先應當明確延遲復工期的性質。“如果將其作為非因勞動者原因導致的停工停產期,那麼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這也是目前大多數地方採用的處理方式。但個別地方有特殊規定的,應按規定處理。”他舉例說,比如上海就認定該期間為休息日,對於未上班的員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上班的員工,則按週末加班處理,不能補休的支付兩倍加班費。

  

對於因被實施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正常上班的職工,企業需要支付工資嗎?

  

1月24日,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作出這樣的規定: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這表明,當職工因疫情被採取緊急措施時,工資應當照發。

  

2月7日,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下稱《意見》),對具體的工資支付標準進行了明確: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工資支付標準,之前已有多地出臺了相關政策,且表述並不統一。除北京、廣東等地與《意見》採取同一標準外,上海、廣西等地則規定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天津等地規定按勞動合同約定全額支付工資。

  

對於地方標準與人社部《意見》不統一的地區,企業該按照哪個標準支付工資呢?“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有利於勞動者的原則來處理。”段海宇表示,“具體而言‘就高不就低’,按哪個標準計算出來的工資高,就應當依照哪個標準來支付。”

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認定為工傷?

目前,新冠肺炎累計確診病例超過4萬(截至2月9日24時),很多網友都提出疑問:如果自己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能不能認定為工傷?對此,林嘉認為:“在此情況下,應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如果是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認定為工傷,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人社部、財政部等部門下發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對此也作出了進一步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專家介紹,2018年,湖南省郴州市中級法院對一起在非典疫情期間,因用人單位工作安排員工進行消毒,員工在消毒過程中勞累過度及感染病毒患病的,認定為工傷。對於類似情況下工傷的認定,有的法院也沿用了這種精神。2015年,江蘇省揚州市中級法院曾審理一起案件,該市某公司職工因公在境外感染瘧疾,回國發病治療無效死亡。後該院判決認為,雖然發病時勞動關係已解除,仍應認定為工傷。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能裁員嗎?

防疫期間,受影響的不僅僅是上班的職工,有的企業也因此效益受到很大沖擊,導致生產經營困難,難以為繼。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疫情防治期間,企業為了維持運營,能不能依據這條規定進行裁員呢?

  

段海宇認為:“雖然防疫期間屬於特殊時期,但如果企業真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是可以依法進行裁員的。”他同時表示,有一點需要尤其注意,企業是否達到“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的程度,不能由企業自己認定,而需要根據各地政府的規定進行判斷。“換言之,企業只有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才能以此為由進行裁員。”

  

對於遭受衝擊的企業,除了裁員,有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呢?據瞭解,為了穩定就業,扶持中小微企業渡過難關,政府相關部門也出臺了許多實招。人社部辦公廳的《通知》中就提到,對於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鼓勵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在此基礎上,各地也紛紛出臺了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比如北京市在2月初,先後出臺相關政策,其中包括了停徵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中小微企業房租、為經營困難企業辦理延期納稅、補貼小微企業研發成本等非常實惠的具體措施。

  

“特殊時期,企業與員工應當共克時艱,互相體諒。”林嘉建議,企業可以充分利用政府出臺的優惠政策,幫自己渡過難關;另外有條件的企業可以採取員工在家工作的方式,沒有條件的企業應鼓勵採取靈活工時或者彈性工時制度,職工也應當儘量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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