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村女婿能佔用老丈人的耕田嗎?

用戶13643895064


戶口不在本村,不能享受本村的任何利益分配。

只能分到本村戶口名下,然後贈予。

農田建房違法,可以舉報處理。


阿才建設新農村


我是九零年的人。我爸結婚的時候家裡沒有什麼錢。那時候我外公曾經給當地的地主當過管家。後來,打地主的時候,地主跑國外去了。地主給我外公留了點錢。據聽說應該有幾萬塊吧。我爸兄弟四個姊妹四個。家裡實在是窮的可以。我媽嫁過來兩年了,我出生幾個月。我外公稍微有點錢,就在他家裡面給我媽還有我弄了塊地。每到農忙我爸和我媽就回外公家裡去種地,一直種了差不多有八九年。現在來看跑那麼遠過去種那塊地當然不值得,但是在當時,那是家裡相當重要的口糧。

說外村的女婿能不能佔用老丈人家的地?我覺得完全可以。樓主提出的問題,這個老丈人給女婿一塊宅基地,條件是需要女婿給他養老送終。這個情況要分開看。如果這個老丈人本來就有兒子,按我們農村的規矩上來說。兒子養老佔大頭。女婿可以搭把手,生活上可以照顧。但沒有把養老責任全給女婿的道理。說拿一塊地來作為交換條件。那我覺得這個老丈人真的是太可以了。

另一個情況是老丈人沒有兒子。這個就不用多說了。就算老丈人不給他這塊宅基地,養老送終的事情也是他的

也有可能地方不同,風俗不同,我也聽說過我國北方有些地區。都是女婿給老丈人丈母孃養老的。兒子不給父母養老,反正我聽了覺得不可思議。







農村劉二胖


我們姐弟七個,父母老了,我們姐妹五個當然得孝敬啊,平日花消,看病,我們姐弟平均拿,父母沒能力生活自理了,我們按月輪流管,我們沒想過要佔用他們的耕地。在外村種地,方便嗎?如果老丈人家有兄弟,你就別想著佔用他們的地了,也許你比他們盡孝多,但你即便佔用也種不好莊稼啊,你遠他近。儘量別增加矛盾,儘管法律規定男女平等。

但如果他沒有兒子,一切事務全是你們管,那是可以佔用的,用電啊,用井啊,僱人僱機械啊,村裡人也會配合,利害關係全是你們的,僅憑自己一點見識,供參考。




青草地4783


這個問題涉及兩方面,第一方面是宅基地問題;第二方面是其岳父的承包土地經營權繼承問題。

第一個說宅基地問題。雖然作為岳父可以指定繼承人,但是其岳父的做法,在法律層面可能是無法通過的。因為其岳父是給了女婿一塊稻田做房屋宅基地,這樣的做法,如果沒有得到村委和鄉鎮土管部門批准,實質上屬於非法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也就是說,其岳父的做法本身就是錯誤的。只是當地村鎮執行國家土地政策比較寬鬆,對於在稻田裡建房子睜一眼閉一眼。

再就是目前的農村,實行的是宅基地一戶一宅政策,如果女兒戶口已經遷出,現在的情況就是,女兒女婿其實都不是岳父這個村子裡的村民,而且他們在外村是享受過宅基地的,只是因為自身原因喪失了宅基地。按照宅基地政策,他們是沒有權利在外村再次分配宅基地的,何況還是在稻田裡建房子,無疑在法律層面是存在問題的。

不過,老人若是指定女兒女婿繼承自己的宅基地,在法律層面就是合法有效的。

再說說承包土地的繼承權問題。這涉及到繼承權的實行。在繼承權這方面,從法律層面講,作為女婿非常尷尬,因為女婿根本就不在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的範疇之內。只有女兒在第一順位繼承人範疇。也就是說,女婿沒有直接的繼承權,但是女兒與兒子的繼承權是同等的。只要父親同意女兒繼承土地承包權,就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即使老人的兒子不滿意,也沒有權利代替老人處分老人自己的承包地。

以上是在法律層面分析的宅基地與土地承包權繼承的問題。最後有一點特別提示一下,那就是農村老人一般都有“重男輕女”的思想。這個岳父對女兒女婿這樣維護,明顯與農村老人重男輕女的的固有觀念不相符合。作為老人的兒子,也要反思,是不是在贍養老人方面做得不夠到位,甚至做得很有欠缺,導致老人對兒子失望,所以才出現這樣的局面。


老牛愛遛彎


個人認為是可以的,

第一農民的耕地都屬於國家的,不是個人的只是國家給你種地的權利而已,

第二至於說外村女婿能不能佔用老丈人的耕地這個問題要從幾個方面來看首先要老人家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幫忙去管理,如果沒有老丈人的授權強行去佔用那就是是犯法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其次還有一個特殊情況,在農村有的老人沒有兒子只有一個姑娘或者幾個,當老人上了年紀後都會把土地交給女婿去管理,畢竟老人還要指著女兒和女婿給自己養老,所以是可以佔用老丈人的耕地的。


天源硬貨哥


外村女婿能佔用老丈人的耕田嗎?

大家好,女婿不是岳父(老丈人)母的法定繼承人,一般情況下不具備享用繼承權。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人類從傳統觀念走向和諧與文明的思想之中。國家頒佈了《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徹底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瞻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而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具有繼承權。

我國許多地方還存在著一些老舊傳統思想,也就是父母大部分或全部財產由兒子繼承。養老也由兒子負擔,女兒出嫁後就基本不繼承財產也不承擔瞻養義務。然而依照法律相關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女兒是法定的第一個順序繼承人,女兒對父母遺產有繼承權。並不以是否出嫁為條件,女兒不論是否出嫁都有繼承父母遺產權。我國《繼承法》也規定,繼承時如果有遺囑,其遺囑是真實有效的,則遵照遺囑執行。如果沒有遺囑則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來繼承。

自我國實行計劃生育以來,我國人口逐漸走入老齡化時代,子女少,承擔義務重。特別農村農民又無養老金。因此瞻養老人這一塊也引起國家高度重視,相繼出臺了利民利農的法則法規,讓老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安度晚年。特國家現今對農村農民加快了發展的腳步,扶持三農讓農民早日都過上小康生活。特別對農村制定了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在延長三十年不變。這樣讓種地的農民吃上了定心丸,好規劃長遠目標創利創收。所以說象外村女婿能佔用老丈人的耕田的,基本都是老人只有一個女兒或多個女兒,沒有能享受到五保戶待遇的老人,其有二輪土地確權證書,或有遺囑證書的,只要女兒與女婿是合法夫妻,我想外村女婿是能佔用老丈人耕田的。謝謝關注!多評論。


董輝君


你好,我以一個農村人按照農村的習俗和一點點的法律知識回答一下你的問題。

在農村上門女婿是可以繼承老丈人的遺產的,前提條件是贍養了老人並且送終。

再者農村實行了一戶一宅基並確權了以後屬於老人的遺產,所以可以繼承的,但是你提問說是老人已經把原有的宅基賣了,在稻田裡建了一處房子,這本身就不合法,你想能繼承嗎。

再說一下老人的責任田,如果是上門女婿,不管合法不合法,自然是可以使用的,不但可以使用而且繼承也是沒人說什麼的,但是前提是責任田上不能建不動產,這是法律不允許的,如果說不是上門女婿的話,那老丈人的地在老丈人死後是要充公的,因為責任田屬於村集體,至於老人生前的遺產,集體是不參與的,一般來說,老人死後誰給養老送終誰得到老人遺產。

總而言之,農村的規矩,誰贍養誰繼承!!!!



我是勝利哥


再窮不耕丈人田《再窮不耕丈人田》這句話的俗語原句為《再窮不耕丈人田,在餓不進蘿蔔園》 在窮不耕丈人田:這句話的意思是一個在窮也不能去種自家老丈人的地。為什麼這麼說呢?這其實和古時候《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這種觀念有著非常大的關係。在以前人們看來,女兒嫁出去了就是《外人》了,而地是自己兒子才能繼承的財產,所以一旦女婿種了老丈人的田地,更是老丈人以為女婿沒出息,對女婿的一種可憐。 所以一般的男人再窮都不會種老丈人田。 但是這些古語都被當下時代的獨生子女推翻了,老丈人財產都是女兒的,是女兒的當然也是女婿的……


劉小涵


  • 大家好我是天數茫茫A,很高興就“外村女婿能佔用老丈人的耕田嗎?”談一談我的看法。
  • 首先“佔用”是不行的,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非法佔用他人的耕地。但通過你的描述可以看出,你那種情況,我看應該叫做“繼承”更為恰當一些。
  • 政府給移民配置宅基地,這是移民所在村集體對移民的認可,也是移民作為該村集體成員的基本權利。按現行法律,宅基地是可以賣的,他賣宅基地是他的權利。但出賣宅基地後就不能再次申請宅基地了。也就是說以後在農村都不能再申請宅基地建房了。
  • 在農村建房,是要在宅基地上進行的,該人的老丈人用稻田給人建房定不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耕田是不能用於建房的。另外農村建房的原則是,符合建房條件的村集體成員,經申請批准後,可獲得宅基地,並於宅基地上建房。
  • 從上可以看出,該人既不是本村集體成員,所以就不能在他老丈人的村申請宅基地,況且該人已經擁有過宅基地。所以根本不能在該人的老丈人的村建房。更何況還是佔用耕田,顯然該人在其老丈人耕田建房是屬於違法建築行為。如果村集體要追究的話,是可以責令其拆除違法建築的。

  • 另外“贍養”和“繼承”沒有直接的關聯。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所以我們每個人都應主動贍養老人,而不是為了繼承財產而贍養老人。從法律的層面講,不管是男是女,都是有贍養老人義務的。所以女婿代表女兒也應該贍養老丈人。但贍養並不代表就擁有繼承的權利。
  • 如果老丈人去世後,沒有特別的遺囑,女婿又盡了贍養義務,是有權分配和繼承老人的個人財產的,包括其土地承包權。
  • 按照我國土地法規定,農村土地屬於村集體所有,村集體依法將集體土地,承包給村集體組織成員耕種。而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村土地實行三權分離的原則(即所有權歸集體,承包權歸承包人,經營權歸經營者)。農村土地承包權是可以轉讓和繼承的。

  • 綜合上述法律規定,加上從你的描述可以看出,女婿是外村人,不是本村集體組織成員,怎麼可以分村裡的田,這個權利顯然沒有。
  • 女婿也是可以繼承老丈人的遺產,極其權益的,所以他可以繼承老丈人耕田的承包權的,並可在其耕田上生產經營,並且其生產經營受法律保護(相當於擁有三權分離中的經營權)。但因是外村人,卻無法享土地所有權帶來的權益。舉個例子吧,如果當該地被徵用後,女婿可能只能得到青苗費補償和土地附著物補償。而徵用該地塊所產生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等,可能應該歸村集體了(現實生活中可能會,將這些補償給老人同戶口的人,如果沒有同戶口的人,那麼就收歸集體了)。

  • 當然,現行法律對農村土地糾紛解決尚存盲點,對於這類問題除了依法辦理外,更多應協商調解,因為社會也更需要和諧與穩定。不過我國關於土地及其承包權益的法律法規,正在逐步的完善與健全,我相信它將是更加人性化,更加易操作,符合更多廣大群眾利益的。

總結,外村女婿是不能佔用老丈人的耕田的,但可以依法繼承其承包權,並獲得其在該耕田上一切經營權利,但其土地所有權產生的利益卻不能分享。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天數茫茫A


農村當然是不能的,農民的智慧在很多生活的小事中就能體現出來。在農村流傳至今的俗語老話大多蘊含了各種各樣的生活的道理,其中有不少都對現在的生活有著非常大的指點作用!今天咱們就來看看“再窮不耕丈人田”這句俗語是什麼意思,這句俗語究竟有著什麼樣的道理!

再窮不耕丈人田“再窮不耕丈人田”這句俗語原句為“再窮不耕丈人田,再餓不進蘿蔔園”。

再窮不耕丈人田:這句話的意思是一個人再窮也不能去種自家老丈人的地。為什麼這麼說呢?這其實和古時候“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這種觀念有著非常大的關係。在以前的人們看來,女兒嫁出去了就是“外人”了。而土地是自己兒子才能繼承的財產,所以一旦女婿種了老丈人的田地,先不說會讓兒子覺得女婿是搶財產,更是老丈人認為女婿沒出息,對女婿的一種可憐。所以一般的男人再窮都不會去種丈人田!

再餓不進蘿蔔園:這句話是說餓的時候不能吃蘿蔔,因為首先來說蘿蔔助消化,越吃越餓。在這說,蘿蔔性寒,水大,吃多了會有“刮心”的感覺,還會傷胃。所以餓的時候不能吃蘿蔔!

其實在現在這句話也是有些道理的,蘿蔔自然不用多說。“種丈人田”這件事情,如果是給老丈人幫忙還好,可如果是自己種了,在農村的確會遭到別人議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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