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荒官祥子
事已至此了你還是屬於交通肇事。死者雖然罪不可赦但你不能判他"罪有應得"這事與你把他撞死無關。他跑,首先你不知道他是殺完人跑的,如果是警察叔叔正在抓捕行兇罪犯你開車把他撞倒興許你能算協助警方追兇,能和你握握手,但你把人撞死了還有可能有奇葩人分析你和他是同案犯有殺人滅口的嫌疑,興許你還要接受調查。
總之,有人會把此事定為"人民內部矛盾" 死不死刑不是說你把他撞死了就省了辦案的程序 。
戰爭時期有和我們穿不一樣的軍服你就只管殺,會說你是殺敵英雄。年代不一樣了,該殺的人也不歸你執行。
做好思想準備吧,興許家屬還不讓你呢。為什麼?不都是錢兒鬧嗎?現在出啥事不都先考慮賠償嗎?家屬不說他殺人逃跑咋地,你撞人和他殺人兩碼事。
用戶5869183073
開車意外撞死一人,過後才知道此人是一個報復社會殺人的在逃犯,說是逃跑中被撞死,司機到底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吶?肯定的回答:人家是不是逃犯和司機一點關係都沒有,撞死人該承擔什麼責任就承擔什麼責任!
道理實際很簡單,我們在下面幾點可以很容易判斷出司機為什麼要照常承擔責任:
第一,題中說得很清楚,開車意外撞死一人,既然是意外就是交通事故,那就應該按交通事故處理司機和被撞者的相應責任。
第二,既然是過後查實,那就證明司機和逃犯的相遇沒有任何前因,只是普通交通肇事,肇事在先,認定是逃犯在後,是無關的兩件事。
第三,說是罪犯逃跑中被撞死,說得不夠嚴謹,因為只要沒歸案就屬於在逃過程中,總不能認為在路上走也是在逃跑吧,更不能因為懷疑是倉皇逃跑被撞了就不擔責吧,不過如果確實是在路上瘋狂逃跑時被撞死,從責任劃分上肯定會有所改變。
唯一的撞人還不擔責的可能就是你“故意”撞這個逃犯的,但導致死亡屬於意外。這個過程需要具備一些條件:1.你認出來這個人是重案在逃犯。2.提前報了警說出了現場緊急情況。3.逃犯有逃走或繼續行兇的跡象。4.在你為了保障自身安全還能阻止逃犯的情況下做出開車攔截的動作。5.上述幾點都沒有,至少是逃犯在與警方抗法的過程或正在對他人實施傷害的過程中,也屬於見義勇為行為。只要達到這些標準,不光不會擔責,還有可能獲得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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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依我之見一一司機撞死在逃殺人犯是否真的是主觀‘’意外‘’,是本案例撞死在逃殺人犯的行為有罪還是無罪的關健,而是否是主觀‘’意外‘’之撞死事後才知道是在逃的殺人犯,必須調查核實後確認。
A,如果確係主觀‘’意外‘’的話司機撞死在逃殺人犯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依法不負任何責任;
B,如果確係主觀‘’過失‘’的話,司機撞死在逃殺人犯就依法應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C,如果確係司機主觀‘’故意‘’撞死‘’事後才知道的殺人在逃犯‘’,司機依法就應當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為什麼本案例中司機是否確係主觀‘’意外‘’撞死在逃殺人犯會有如此差異巨大的定性差異呢?
以下本人試以刑事犯罪的主觀方面作簡要分析:
一,什麼是法律上的‘’意外‘’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所謂‘’意外‘’,是指行為人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併產生了嚴重後果,但是,行為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既不是‘’主觀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後果,而積極去追求這種危害後果的發生或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後果而放任自已的行為而產生了危害社會的後果,而這種主觀明知客觀上積極追求或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的主觀故意支配下的行為,就是我國現行《刑法》所規定的‘’故意犯罪的行為‘’;也不是行為人撞死人的行為是因為‘’主觀過失‘’,即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後果,因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輕信能夠避免,也就是說我國現行《刑法》所規定的‘’過失犯罪行為‘’。
二,既然,本案例中提問者敘述的司機因‘’意外‘’撞死事後才知道是在逃殺人犯,那麼,這種‘’意外‘’撞死在逃殺人犯的行為在我國法律框架內究竟是一種什麼行為?
依我之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犯罪,是適格犯罪主體在‘’主觀過錯‘’支配下實施的危害社會,法律規定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而本案例行為人既非主觀故意,又非行為人主觀過失,而是一種‘’意外‘’,即出人意料之外,也就是說行為人撞死在逃殺人犯的行為沒有主觀上的過錯。根據刑事法律關於‘’主觀無過錯丶行為就無罪‘’的規定,這種主觀既無故意又無過失的‘’意外‘’的行為,依法是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三,那麼,本案例是否就如同本案例提問者所述行為人因主觀‘’意外‘’,即意料之外而撞死了事後才知道撞死的人恰恰就是殺死了十多人的在逃犯呢?必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由檢察機關審查司機撞死在逃殺人犯是否如同司機辯稱的是主觀‘’意外‘’。
A,如果經公安機關偵查和檢察機關審查當事人的司機主觀‘’既無主觀上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同時,司機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也無任何違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也無‘’主觀過失‘’的違法違規的不當操作機動車的任何行為,完全是在道路上正常行駛,撞死在逃殺人犯之行為確屬不能預見的‘’意外‘’,而是在逃殺人犯為逃避公安機關的追捕,而對於在道路上狂奔可能撞上機動車致其死傷而不管不顧,也可以說就是在逃死者自尋死路的近似於自殺的行為,司機之主觀無過錯的‘’意外‘’撞死在逃殺人犯的行為無罪。
B,如果經調查確認司機撞死在逃殺人犯是主觀‘’過失‘’,即司機在道路駕駛機動車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主觀已預見自己違規操作機動車因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輕信能夠避免,比如超速丶壓線丶開帶病車丶闖紅燈……等等,那麼,不能因為事後知道撞死的是在逃殺人犯就免除司機因主觀‘’過失‘’的刑事責任。
C,如果經調查確認司機撞死在逃殺人犯完全是因與在逃殺人以前就有個人恩怨,早就預謀想殺死該仇人,而在案發當時就如同提問者所述‘’司機事先並不知道他撞死的這個人(他的仇人),才在他處報復殺死了十多個人‘’,也就是說司機撞死這個仇人時,他並不知道此人在他處殺了人正在逃,也不是所撞之人正在殺人。那麼,司機主觀故意殺死他人之行為依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不能以事後司機方知他故意殺死的這個人系在他處剛剛報復殺死十多個人,司機客觀上恰恰故意殺死的正是一名罪大惡極的殺人犯就以‘’客觀歸責‘’原則來免除其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所以,本案例中提問者所述司機撞死在逃殺人犯是因主觀‘’意外‘’,是確定本案司機撞死在逃殺人犯是否有罪的關健,必須經依法調查丶審查後才能確認。
唐先明75443043
律師答疑:司機如果是正常駕駛,沒有違章行為不承擔責任,如果違章駕駛了構成交通肇事罪,一碼事歸一碼事,除非司機是故意的,否則司機的行為在法律術語上叫做“偶然防衛”,並不能因此而免責。
偶然防衛
偶然防衛,是指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為,符合了正當防衛的情況,客觀上起到了人身防衛的效果。偶然防衛在客觀上產生了保護他人利益的效果。例如,甲正準備槍殺乙時,丙在後面對甲先開了一槍,將其打死。而丙在開槍時並不知道甲正準備殺乙,純粹是出於報復洩憤的目的殺甲,結果卻起到了保護乙的生命的作用。
司機應承擔責任,不予免責
題述中的情況也屬於偶然防衛的情形,殺人犯剛報復社會殺死十多人,正在逃跑中,如果司機是特意開車去抓捕他的,但是在追擊過程中不慎將其撞死,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不負刑事責任。但是,真實的情況是司機對此並不知情,所以他只是碰巧撞死了一個殺人犯而已,屬於典型的偶然防衛,仍需對其撞死人的行為承當應有的法律責任。
陳豪俊律師
先說一個相同的案例:
最近山東淄博臨淄區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男在路上徘徊,被飛馳的汽車撞死,警方調查中得知死亡男子竟然是一個剛殺了兒媳的兇手。
而肇事司機當時選擇了逃逸,後來讓妻子頂槓露了馬腳,被迫自首後,警方仍舊對他追究交通肇事和逃逸的責任。因為他的行為違反了刑法中的規定:
上述案例中,司機為什麼會被追責?
首先我們先假設一下:
——如果司機撞死的是一個沒有犯罪的普通路人的話,肯定是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的。
那這個殺死兒媳的兇手,在本次事故中,由於司機一來不知道他是一個罪犯,二來也不是參與追捕,連警察也是事後感覺蹊蹺調查後方才得知,所以他的身份就得按路人來看待,司機的行為就得被追究法律責任。
從上可知,一樣的案例,這個司機是先撞死身份等同路人的犯罪份子,後來經過調查死者身份才知是剛殺了十人的罪犯,屬於是巧合而已。殺人犯雖然是罪犯,卻絕對不是司機可以逃避責任的藉口,該你承擔什麼責任,還得承擔什麼責任。因為懲罰罪犯的,只能是司法行政部門,個人還不具備這樣的權利,不信的話,你可以去監獄裡殺個犯人試試?
地平線上腺
感覺提問者的意思是雖然開車意外撞死一個人,但這人卻是剛剛報復社會的殺人在逃犯,因此,這種情況下,司機是否可以免責?
筆者認為,這是兩碼事,司機意外撞死人所應承擔的責任跟這人是不是剛剛報復社會殺人犯沒有必然的關係。相信警察和法官在處理這起交通事故的時候,也不會把它跟死者是什麼人聯繫起來。
既然是意外撞死人,而不是故意撞死人,這就是一起交通事故,應該按普通的交通故事追究駕駛員的相應責任。在這起事故中,如果駕駛員沒有違反交通法規,那麼他就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最多按“約定俗成”的處理辦法承擔10%的民事責任;如果駕駛員違反了交通法規,那麼根據“刑法”及相關交通管理法規,他可能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駕駛員逃逸了,那麼刑期就在三年以上。
而如果這位駕駛員是故意撞死人,那麼這起事故就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了,性質就變成故意殺人了,其所承擔的責任自然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並不會因為事後查實死者是剛剛報復社會的殺人在逃犯而有所減輕他的刑責。處置殺人在逃犯應該是公檢法部門的事情,個人無權處置。因此,無論是否故意撞死殺人犯,都不能成為減輕駕駛員撞死人的責任。
而如果駕駛員是開車追捕一名犯有嚴重暴力犯罪的殺人犯,情況又不一樣了,這明顯是一種見義勇為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處置不當意外把對方撞死,我想法律會減輕駕駛員的責任,很大的可能是免於起訴。如果在追捕殺人犯的時候故意把對方撞死,也可能因為駕駛員的見義勇為行為而減輕其責任,最多可能獲個緩刑。
所以,如題所述,開車意外撞死一人,只能按一般的交通事故處理,跟事後查實此人是什麼人沒有必然的關係,按交通法規該承擔什麼責任就承擔什麼責任。
海哥觀世事
這樣的案情,應當像廚師做菜一樣,肉作肉辦,魚作魚辦,千萬別做成紅燒肉煮鯽魚。
司機開車意外撞死一人,這就是發生了交通事故。是個意外事故還是交通肇事,這得由交警依法予以認定。
此案中交警對交通事故的法律屬性的依法認定不受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影響。
如果題主將案情編成:司機開車時知道前面這個人剛剛殺死了十餘人而故意將其撞死,撞死了人的司機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這樣的案件才有一點點研究的法律意義。
不糊塗時塗糊不
交通事故罪,但由於被撞死人是通緝犯,司機免於刑事處罰。但也不屬於立功。
huangshenglian
我以外行人的身份說說吧。
如果你開車當時沒有違規,只是對方出錯撞上來,那你可能會從輕處罰或者免於處罰。
但如果當時你也有違規,甚至有故意或分散精神的行為,那就算對方十惡不赦,你也是要承擔責任的。
還有,你的罪是不是大,我們先假定你是有違規行為存在,而對方家屬又對你提出起訴,那就算對方罪再大,你仍然要擔責。老實說,法理就是這樣,他殺人是一回事,你違規撞死人又是另一回事,這一點在法理上是分得很清楚的。
所以做人最重要就是遵紀守法,你不違法,就算人家碰到你槍口上死掉了,你也不用怕。
另外,法理可能也有不合理的地方,也有人為的不理想因素,比如說有時候判案,對一個見義勇為的人的錯判就是人為的,也是不受公眾原諒的,希望我們的法制以後會越來越健全。
中小學英語精修
司機仍然應當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即使他撞死的是個十惡不赦的江洋大盜,也改變不了他開車撞人的違法性質,畢竟個人並沒有制裁壞人的權力。
如題所述,一名司機在開車過程中不慎撞到一人,被撞者受傷嚴重當場身亡。我們假設該司機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那麼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司機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事後調查發現,被撞者是個犯下滔天罪行的犯罪分子,他在被撞之前因報復社會而連續撞死十幾人,然後在逃跑過程中被司機撞死。可想而知,被撞者連續砍殺十幾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並且達到了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因此,他被抓到後的唯一結局肯定是被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那麼,既然被撞者早晚都要被執行死刑,而司機撞死他只是提前了他的死期而已,甚至可以說是為民除害。因此,司機還要不要繼續承擔刑事責任呢?
答案是肯定的。現代法治觀念認為,制裁壞人的執法權在國家手裡,單獨個人都不享有動用私力懲治罪犯的權力。如果有人動用私力懲治壞人,那麼他就破壞了社會秩序和國家權威,也侵害了被制裁者的個人法益。因此,即使司機撞死的是個江洋大盜,也改變不了他犯交通肇事罪的行為性質。
道理很簡單,如果我們允許私人懲治罪犯,那麼就將回到綠林社會、甚至是叢林社會了。屆時,社會權威都掌握到了施瓦辛格、史泰龍之類的硬漢手中。像我們這樣的普通人,只會被強者剝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