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控制疫情期間,強拿硬要財物,或者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如何處理?


預防、控制疫情期間,強拿硬要財物,或者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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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預防、控制疫情期間,強拿硬要財物,或者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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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十一條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量刑標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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