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院發佈《關於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的指導意見》

解 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分發揮審判執行職能作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保障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安定有序,2020年2月1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一、指導意見起草的背景情況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疫情防控工作,習近平總書記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指明瞭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重要講話中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多次召開會議,對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系列部署。2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召開會議,習近平總書記發表重要講話強調,當前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勁的關鍵階段,要毫不放鬆做好疫情防控重點工作,加強疫情特別嚴重或風險較大的地區防控。省委迅速作出針對性安排,省人大常委會出臺《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就疫情防控工作作出專門法規性決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結合全省法院實際,制定指導意見,作為進一步做好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統領性文件,省法院之前出臺的《關於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指南》和即將出臺的《關於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執行工作的實施意見》作為具體實施意見,合力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切實有力司法服務保障。

二、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

指導意見共分4個部分、21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幾方面內容:

第一部分,重大意義。強調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上來,統一到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來,準確理解和把握基本要求,堅持黨的統一領導,堅持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兩手抓”,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面貫徹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總要求,紮實推進各項防控措施做得更細、更實、更到位。

第二部分,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對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刑事犯罪、中小微企業司法保護、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審理、醫療糾紛案件審理、人格權糾紛案件審理、企業破產案件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商事糾紛案件審理、行政糾紛案件審理、執行工作等提出意見,指導全省法院審判執行工作順利有序開展。

第三部分,積極創新便民舉措。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江蘇智慧法院建設成果,全面推行網上立案、網(線)上查詢、網上開庭、網上調解。設立受疫情影響案件綠色通道,依法從快審理涉疫情相關案件,加強對受疫情影響較大而涉訴的危困企業的司法救助。加強疫情防控期間矛盾糾紛化解,堅決把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一線、消除在萌芽狀態。

第四部分,強化貫徹落實。從加強組織領導、高度重視辦案安全、強化涉疫情案件審判管理和調研指導、加強疫情防控信息報送和新聞輿論引導等方面,對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各項工作提出明確工作要求,確保各項工作重點突出、統籌兼顧。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為依法防控疫情

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的指導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關於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分發揮審判執行職能作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保障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安定有序,結合我省法院工作實際,制定以下指導意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認識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的重大意義

1.提高認識。全省各級法院要充分認識做好疫情防控、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性,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上來,統一到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來,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著力提升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助力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提供有力司法服務保障。

2.把握要求。堅持黨的統一領導,確保依法防控工作的正確方向。堅持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兩手抓”,確保聚焦重點、精準發力。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始終將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全面貫徹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總要求,充分認識疫情嚴峻形勢,堅決防止麻痺、輕懈、厭戰情緒,堅決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責任,做到守土有責、守土擔責、守土盡責,紮實推進各項防控措施落地落實落細。

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保障

3.依法嚴懲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刑事犯罪。認真貫徹落實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和省法院審委會討論通過的《關於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指南》,依法從快從嚴懲處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製假售假、哄抬物價、詐騙、造謠傳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汙挪用等犯罪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營造安定的社會治安環境。

4.加大中小微企業司法保護力度。對中小微企業受疫情影響較大引發的金融借款糾紛,依法審慎審查金融機構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主張,促使金融機構以延期還貸、展期續貸、分期還款協議等方式協商解決糾紛。依法規範商業銀行、融資租賃公司、保理公司、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和市場主體經營行為,對金融機構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等情形的,就超出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允許範圍的利息部分,依法不予保護。嚴厲打擊“職業放貸人”趁機實施高利貸、“套路貸”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降低企業恢復生產經營融資成本。

5.依法妥善審理與疫情防控有關的合同糾紛案件。合理認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疫情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適用合同法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處理。合同成立後因疫情形勢或防控措施導致繼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起訴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適用合同法關於情勢變更的規定,因合同變更或解除造成的損失根據公平原則裁量。對於因疫情防控導致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糾紛,當事人就相關責任、損失承擔有明確約定的,除法律、法規以及疫情防控政策另有規定的,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一方當事人事後以公平分擔等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6.依法妥善審理涉疫情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疫情期間買賣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緊缺物資,合同雖已生效,但因政府調配、徵用等原因無法履行,買受人起訴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於利用疫情迫使消費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購買防護、診療物品,當事人請求撤銷合同的,應當予以支持。因疫情導致無法繼續履行的旅遊合同,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予以支持。嚴厲打擊通過渲染疫情欺騙、誤導保險消費者購買不適當保險產品的行為,確保保險市場穩定健康有序。

7.依法妥善審理因疫情引發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加強與人社部門、勞動人事仲裁機構的聯動協作,儘可能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堅持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並重的原則,支持企業與員工協商合理調配崗位,採用調整薪酬、輪崗輪休、彈性工時、綜合調劑使用年內休息休假日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企業因受疫情影響,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提前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準確界定疫情期間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工作日,妥善化解勞動者因治療、隔離,企業因疫情停工停產、延遲支付報酬等引發的勞動爭議。

8.依法妥善審理疫情導致的醫療糾紛案件。因疫情救治引發的醫療糾紛,應在綜合考慮疫情防控局勢、醫療機構的救治能力和專業水平的基礎上,合理認定醫方是否盡到與疫情防治特殊時期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對於沒有明顯過錯的診療瑕疵行為,當事人要求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不予支持。當事人以醫療機構未盡到與疫情有關的必要告知義務為由要求承擔侵權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9.依法妥善審理疫情引起的人格權糾紛案件。因疫情防控需要根據有關規定實施管控管理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以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侵害其身體健康為由,要求管控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不予支持。在網絡等公眾場合利用疫情惡意侵害特定對象隱私、名譽,受害人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可判令侵權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可根據具體情況支付精神撫慰金。

10.依法妥善審理受疫情影響的企業破產案件。對主營業務發展良好,但受疫情影響而暫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一般不應認定該企業具備破產原因,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依法不予支持。加強涉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經營企業的重整、和解工作,對僅因疫情影響而出現短期資金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應當積極引導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達成債務清償和解方案,依法靈活、及時處置涉疫情重要物資。對於生產防控疫情物資的破產企業,應當積極運用府院協調聯動機制,儘快幫助企業復工復產,經營期間支付的職工工資、融資借款等,作為共益債務隨時清償。疫情防控期間,開展破產企業接管、清產核資、企業管理、企業復工等工作的,應嚴格落實地方政府防疫工作的各項要求。因受疫情影響,重整投資人招募困難或者無法制定可行的重整計劃草案的,可以適當延長重整期間。債權人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無需承擔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

11.依法妥善審理涉疫情防控知識產權案件。切實貫徹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念,有效運用知識產權 “三合一”審判機制,依法保護與疫情防治相關的診斷檢測技術、抗病毒藥物、醫用呼吸防護產品、環境消毒與廢物處理等方面的知識產權。對於防疫物資生產或銷售、技術轉讓與許可、疾病治療等與疫情防控相關知識產權糾紛,應當依法、優先、快速審理。對於侵害知識產權的防疫物資生產、銷售行為,如果責令停止侵權將影響防疫工作的,儘可能調解促使雙方達成許可使用知識產權的協議,必要時可以在認定侵害知識產權的同時不判決停止侵權,改用承擔支付合理費用等其他責任方式。慎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當事人提出行為保全申請,如屬於急需防疫物資的,原則上不採取停止生產、銷售等強制措施。

12.依法妥善審理疫情防控期間的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商事糾紛案件。依法妥善審理受疫情影響的海商合同案件和船員勞務案件。對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的貨物運輸交付遲延、租船合同下船舶不予靠泊、繞航,滯箱費等貨物運輸糾紛,合理認定免責事由。根據船舶建造合同的具體約定,正確認定疫情防控措施對船舶建造合同履行的影響,引導船舶建造企業履行合理通知義務,依法確定船舶交付遲延的責任。依法認定疫情防控期間船員工資報酬,引導用工單位與船員協商確定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務報酬標準,優先撥付船員遣返費用。準確確定國際貿易合同的準據法,正確理解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等國際條約中規定的“障礙”規則等,對於疫情是否屬於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依照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量合同約定、疫情與合同履行之間的因果聯繫、疫情影響程度等進行解釋。對企業因受疫情影響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積極引導企業向各地貿促會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提前做好防範糾紛發生的證據收集工作。

13.依法妥善審理疫情防控相關行政糾紛案件。對政府及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出入境管理等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為防控疫情實施的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物資及設施徵收徵用、不實信息管控處理等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引導相關當事人合理主張訴求,妥善化解矛盾,保障防控工作依法開展。穩妥審理涉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推遲調整社保繳費基數、延長社會保險繳費期等政策實施中發生的行政案件,平衡好企業減負與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之間的關係。依法審理疫情防控期間涉及查處製售假冒偽劣商品以及哄抬物價、不正當競爭等擾亂、破壞市場秩序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案件,保障市場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對行政機關的不履職、怠於履職或違法履職情形在審查後依法作出撤銷、確認違法或無效等否定評價,必要時責令行政機關依法及時履職。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合法徵收徵用行為提出補償要求的,應予支持,能夠返還的應及時返還,對違法行為造成相對人損害的責令行政機關及時予以賠償。因疫情不可抗力導致行政機關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行政協議的,應依法減輕或免除相應賠償責任。

14.認真做好與疫情防控相關執行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省法院出臺的《關於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執行工作的實施意見》,結合疫情防控實際情況推進執行工作,切實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序進行。準確把握執行時效相關規定,依法保障疫情感染者的合法權利。依法穩妥採取各項執行措施,確保疫情防控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影響。充分依託執行信息化成果,統籌兼顧做好各項執行工作。

三、積極創新便民舉措,最大限度保障疫情防控期間人民群眾參與訴訟

15.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江蘇智慧法院建設成果,綜合運用江蘇法院“兩個一站式”、訴訟服務網、江蘇移動微法院、“江蘇微解紛”和12368訴訟服務熱線等訴訟服務平臺,全面推行網上立案、網(線)上查詢、網上開庭、網上調解,為訴訟參與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訴訟服務,最大限度減少人員聚集流動。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利益,因疫情防控延期開庭、聽證的,應當及時按規定辦理相關延期手續,並主動通知當事人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同時做好解釋工作,徵得當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對確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及時行使請求權的,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等規定。

16.設立受疫情影響案件綠色通道。依法從快審理涉疫情相關案件,對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以及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重點物資生產運輸等所涉案件,設立“綠色通道”,實現快速立案、快速審理、快速執行,確保困難企業訴訟事項優先辦理,保障疫情防控不受耽誤。加強對受疫情影響較大而涉訴的危困企業的司法救助,助力危困企業擺脫困境。

17.加強疫情防控期間矛盾糾紛化解。積極通過“江蘇微解紛”在線多元調解平臺開展線上調解,引導群眾通過非訴訟方式和在線途徑化解矛盾糾紛。對於調解成功案件,當事人可線上申請司法確認。對調解不成、當事人要求立案的,可在平臺上直接申請網上立案。有效發揮人民調解、行業調解、特邀調解以及基層社會治理網格員等功能作用,堅決把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一線、消除在萌芽狀態。

四、強化貫徹落實,統籌推進疫情防控期間各項工作

18.加強疫情防控組織領導。要把防控工作擺到更加突出位置,切實抓緊抓好,確保疫情防控與審判執行工作“兩手抓,兩手硬”。全省各級法院黨組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堅持一線指揮,及時督導檢查工作,嚴肅紀律、強化問責,全面壓實工作責任。要以最嚴明的紀律、最嚴密的措施、最嚴實的作風,不折不扣做好疫情防控各項工作。要對疫情防控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對喊口號、裝樣子、不擔當、不作為、推諉塞責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加大查處力度,從嚴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

19.高度重視辦案安全。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間審理相關案件的,在堅持依法公開審理的同時,要最大限度減少人員聚集,切實維護訴訟參與人、旁聽群眾、法院幹警的安全和健康。各地根據疫情防控情況視情暫時關閉訴訟服務和信訪接待場所。疫情防控解除前,停止非必要的線下開庭、聽證等訴訟活動。對依法可以進行書面審理的案件,儘量採取書面審理方式。對於確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間安排開庭等活動的案件,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合議庭成員與當事人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之間必須按照相關防控指南要求,保持適當距離。

20.強化涉疫情案件審判管理和調研指導。要建立涉疫情審判執行工作臺賬,進行專項審判態勢分析,結合實際做好審限變更審批和質效考核工作。上級法院要加強對下業務指導,統一類案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確保相關案件的審判質量與審判效果。要加強對疫情所涉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問題的研究,對於因疫情防控產生的合同履行、醫療糾紛、產品質量、勞動糾紛、行政爭議等案件審理以及延期審理、中止訴訟、不可抗力等問題,及時發佈指導意見,指導各級法院依法妥善處理。要運用司法大數據分析研究涉疫情糾紛特點,及時提出司法建議,幫助相關部門、企業防範化解法律風險。

21.加強疫情防控信息報送和新聞輿論引導。疫情防控期間,要嚴肅信息報送工作紀律,遇有疫情緊急情況和與疫情防控相關的案件信息,要第一時間向省法院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要充分利用戶外大屏等公共場所以及法院門戶網站、微信微博,發佈訴訟服務相關提示和防範疫情相關知識。要做好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引導幹警和群眾不恐慌、不聽謠、不信謠、不傳謠,理解支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疫情防控工作。要選取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及時宣傳疫情防控鬥爭中湧現出的先進典型和感人事蹟,不斷凝聚全力以赴、共克時艱的強大正能量。

江苏高院发布《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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