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院發佈《關於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執行工作的實施意見》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執行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以及本院《關於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的指導意見》,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執行工作司法解釋、司法政策等,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就全省法院切實履行執行工作職責,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及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堅持依法防控疫情,正確把握疫情防控期間執行工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1.堅持依法服務保障疫情防控需要優先原則,切實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要從講政治高度,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依法防控疫情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強化責任擔當,切實發揮執行工作在依法防控疫情中的重要作用。要認真執行《決定》提出的各項要求,統籌推進涉執行各項疫情防控工作,為全省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及時有力的司法保障。

2.堅持利益平衡原則,妥善處理好社會公共利益與各方當事人利益之間的關係。在發生重大疫情情況下,要依法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執行當事人以及案外人、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各項防控措施在法治軌道上穩妥推進。

二、準確把握執行時效相關規定,依法保障受疫情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3.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屬於執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案外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當事人因隔離治療及疫情防控等事由不能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行使請求權的,應當適用申請執行時效中止的規定。申請執行時效,從疫情解除或相關事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執行當事人、案外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行為、執行標的或執行分配表等享有的異議權、複議權以及執行救濟類訴訟權利,因隔離治療或疫情防控等原因導致其無法在法定期限內主張權利的,疫情解除或相關原因消除後不影響其行使上述權利。

4.被執行人因隔離治療或疫情防控等原因,無法按時履行義務的,執行法院可酌情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履行義務寬限期,並應當及時將該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視疫情發展及防控工作的具體需要,執行法院可適當延長該寬限期。

5.被執行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因病導致身體健康水平下降、暫無履行義務能力,請求暫緩執行或中止執行的,原則上可予准許。在此情況下,申請執行人為特困人員的,可通過執行救助緩解其生活困難。

三、依法妥善採取各項執行措施,確保疫情防控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影響

6.涉及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相關企業、單位及個人為申請執行人的案件,應堅持以疫情防控為第一需要,堅持特事特辦,開通綠色通道,實行優先立案、優先執行、優先發放執行案款,確保其順利開展各項疫情防控生產及實施工作。

7.涉及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相關企業、單位及個人為債務人的,原則上暫緩對其採取財產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已經採取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影響其疫情防控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做好申請保全人或申請執行人工作,依法變更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疫情防控期間,對上述債務人的財產必須查封的,可在有效監管下允許其處置、融資或繼續使用。對其相關銀行賬戶的查封或凍結,不得影響其正常運作。

涉及疫情捐贈或專門用於救援的款項、物資及銀行賬號,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被執行人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疫情防控必需的相關物資,應在詳細登記造冊後解除相關措施,使其儘快被用於疫情防控。

被執行人已被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地方政府因疫情防控需要徵用的,執行法院應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執行當事人的法律及政策釋明工作,支持地方政府開展工作。

8.被執行人作為疫情防控部門、疫情診療機構以及生產經營疾控或醫療防護物資的企業或個人,原則上不以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為由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暫不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或該自然人採取限制乘坐高鐵、飛機以及入住賓館等消費行為。已經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暫時刪除其失信信息、解除其消費限制等措施。

9.被執行人為疾控或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醫療物資生產經營企業以及受疫情影響陷入困境的企業,有發展潛力、存在救治可能的,應儘可能促成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分期履行債務,或者通過兼併重組、引入第三方資金等方式盤活企業資產,或者通過“執轉破”程序對其進行破產重整、破產和解以解決其債務危機,幫助其走出困境。

10.被執行人為疫情防控必需物資用品生產性企業,已經停業、歇業或已進入“執轉破”程序,雖其產能落後、無救治可能,但短期內可復工復產疾控必需物資或其被查控的設備及場所可用於生產疫情防控必需物資的,可幫助其恢復生產或者將其相關設備、場所用於生產疫情防控必需物資。

四、充分依託執行信息化建設成果,統籌兼顧做好各項執行工作

11.全面依託江蘇法院訴訟服務網、江蘇移動微法院等信息化辦案平臺,積極引導執行當事人通過網上申請執行立案、遠程辦理相關執行事項,最大限度方便當事人和律師行使權利,高效優質地滿足人民群眾的執行需求。

12.全面開展線上執行措施,充分運用“總對總”“點對點”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有效開展財產保全查控、執行查控以及執行款扣劃工作,確保最大限度地發現並控制債務人的財產。要充分運用執行指揮管理平臺事項委託功能,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或通知精神辦理跨區域案件的執行事項。

13.充分運用移動執行平臺、短信、微信、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辦理聯繫、接待當事人等事項。充分運用執行案款管理系統,通過網銀、微信、支付寶等系統以線上轉賬的方式接收、發放執行案款。鼓勵並支持當事人利用線上平臺聯繫法官、繳收執行案款以及提出執行申訴信訪等事項。

14. 認真思考並細心謀劃全年執行工作安排。要認真總結評估執行領域突出問題集中整治活動的成效及不足,全面梳理執行工作、制度機制及隊伍建設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及短板,提出整改措施。要更細更實地做好在手案件的各項案頭及準備性工作,更快更好地執結無須採取線下執行措施的各類案件。要持續加強執行隊伍教育整頓,切實提升執行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

五、嚴密採取各項防控措施,確保執行工作安全穩妥運行

15.全面推進執行指揮中心實體化運行“854模式”迭代升級。以“854+無紙化”為核心,以執行事務中心為保障,全面建立執行案件“中間庫”,實現執行工作力量、裝備及信息資源的優化配置與有效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執行工作中人員接觸和紙質材料流轉,切實提高執行工作效能。

16.審慎穩妥開展各項執行工作。疫情防控期間,為有效減少執行當事人及執行幹警出行,暫緩採取集中執行、夜間執行等線下執行行動;暫停需線下看樣以及需要現場騰房或財產點交的網絡司法拍賣工作,已經拍賣成交且需線下點交的財產應暫停交付;暫緩執行聽證、質證以及首次約談執行當事人;暫緩異地執行,確需異地執行的應層報省法院執行局審批。但相關執行案件的前期性準備工作以及其他非線下或現場執行措施,應當正常開展。

17.慎重採取司法拘留措施。疫情防控期間,各級法院對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要慎重採取拘留措施。擬採取拘留措施的,應在作出拘留決定前瞭解拘留所相關疫情防控要求以及能否收拘等情況。有關拘留所明確告知因疫情防控原因無法收拘的,應當暫緩採取拘留措施。

18.依法制裁妨礙或干擾執行工作中疫情防控秩序人員。疫情防控期間,執行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存在違反疫情防控規定,妨害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秩序等行為的,可依法對其採取罰款等強制措施,並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9.堅持聯防聯控。各級法院執行機構要切實履行好涉執行疫情防控的主體責任,確保不發生幹警因防控不力感染病毒問題,不發生因疫情防控處置不當引發的負面事件。要堅決服從當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統一指揮,嚴格遵守疫情防控決定或命令。要密切保持與公安機關及疫情防控部門的聯繫。工作中發現執行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存在病毒感染症狀;存在疫情相關接觸史、旅居史;明知自己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故意撕扯、損壞執行人員防護裝備或者以噴吐口水方式惡意接觸執行人員等情形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迅速聯繫公安機關以及疫情防控部門予以處置。

20.嚴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執行工作各項應急預案。要針對執行工作實際以及疫情防控期間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事件或應急事態,及早預判,周密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確保緊急事件發生後迅速得到穩妥處置。要確保執行信息網絡運行和安全,嚴格落實執行指揮中心值班及報告制度,強化《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互聯網應急調度服務平臺》應用,確保執行指揮中心繫統順暢運行。

江苏高院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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