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股東行為迎規範

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股東行為迎規範

經濟觀察網 記者 蔡越坤備受信託業內關注的股權管理辦法落地了。

近日,為進一步加強信託公司股權管理,規範信託公司股東行為,促進信託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建設,銀保監會制定了《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對此,中誠信託戰略研究部表示,《辦法》的出臺實施,是監管部門加強監管、治理亂象、防範風險工作的現實要求,也將對信託公司及其股東產生深刻影響。《辦法》的發佈實施,既是信託公司規範股權管理、加強風險防範的內在訴求,也是監管部門加強信託監管、彌補監管短板、整治市場亂象的重要體現。

中國信託業協會首席經濟學家蔡概還表示,《辦法》有利於進一步加強信託公司股權管理,完善信託公司治理,加強風險控制,促進信託公司的規範經營和轉型發展。

同時蔡概還稱,《辦法》有利於防範信託公司股東通過關聯交易等損害信託公司及其相關當事人特別是信託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利於限制股東過度干預信託公司的日常經營,促進信託公司專業化、市場化發展,成為真正的具有資產管理能力的受託資產管理機構。

出臺背景

近年來,信託業股權管理亂象導致部分信託公司風險事件頻發,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信託業轉型發展。

“現行信託業監管規制體系中雖對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有所規範,但隨著行業發展變化,個別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存在監管漏洞等問題日漸顯現,給有效監管帶來不小挑戰。”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如此表示。

“考慮到信託業曾歷經多次清理整頓,其股權管理特徵、風險特徵、監督管理體系與商業銀行差異較大等因素,一些股權管理突出問題仍無法通過現行制度安排予以解決。”該負責人補充稱。

此外,中誠信託戰略研究部也指出,《辦法》的出臺背景包括:第一,隨著社會經濟的轉型,信託公司也已走上轉型發展之路,促進脫虛向實,發展本源業務。但轉型業務培育期長,前期投入大,業績顯效慢,短期內信託公司也面臨一定的轉型壓力,需要股東短期內容忍一定的業績放緩甚或下滑,以及長期給予更多的發展支持,更多關注長期回報而非僅關心短期業績;第二,近兩年因隱形股東、違規持股、違規關聯交易、利益輸送等股權管理不到位引發的信託公司治理不健全問題,令行業出現了局部的問題和風險,且已有信託公司因實控人狀況不透明及部分業務違規問題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第三,監管部門加強金融機構股權監管的重要體現。

目前,信託機構的股東可以分為五類。根據興業研究研報,我國信託公司的控股股東、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可主要分為幾個類型:一是由央企控股或實際控制的信託公司;二是由金融機構(如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地方金控等)控股或實際控制的信託公司;三是由地方國企控股或實際控制的信託公司;四是由民營企業控股或實際控制的信託公司;五是實際控制人或控股公司尚未明確的信託公司。

興業研究指出,其中第五類信託公司由於股權結構複雜、實際控制人模糊等原因無論是股東資質還是股權結構都難以滿足《辦法》的要求,《辦法》出臺之後需要設置相應的整改、化解方案。

為此,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指出:《辦法》發佈後,對於信託公司存在的股權管理不符合《辦法》要求的情形,銀保監會將及時出臺相關配套辦法,明確信託公司整改的過渡期安排等要求。

股權管理規範化

此次《辦法》的出臺,有望使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更加規範化。

根據銀保監會披露,《辦法》共六章78條,除總則和附則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信託公司股東責任。包括信託公司股東資質條件,以及股東在股權取得、股權持有、股權退出各個階段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等;二是明確信託公司職責,包括信託公司在股權變更期間應履行的職責、應承擔的股權事務管理責任、應履行的股東行為管理職責等;三是加強對信託公司股權的監督管理。包括明確監管部門股權穿透監管措施和手段,對信託公司股東或信託公司股權管理違法違規行為可採取的監管措施等;四是明晰法律責任。以《銀監法》、《行政許可法》為依據,規定信託公司股東或信託公司罰則等內容。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辦法》提出了穿透監管原則,要求信託公司股權陽光化。一是要求股權穿透,實控人陽光化,不得代持和交叉持股,包括要求信託公司股東的股權結構應逐層追溯至最終受益人,投資人入股信託公司不得使用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投資人不得委託他人或接受他人委託持有信託公司股權,信託公司股東與信託公司之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交叉持股等。二是明確監管部門股權穿透監管措施和手段,規範隱形股東和股權代持現象,強力推進信託公司股權陽光化。

此外,《辦法》要求對擬成為信託公司控股股東的非金融企業股東資質條件進行了嚴格規範,同時,取消了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信託公司“總資產不少於10億美元”的要求,體現“內外一致”的國民待遇原則。

中鐵信託總經理陳赤表示,《辦法》放開引進的總資產在十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機構,有利於信託業擴大對外開放。不過,總資產在十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機構多是專精於某一領域的“小而美”機構,它們直接參股信託公司成為重要股東,往往會面臨出資額較大、對國內許多信託業務不夠熟悉等問題和壓力,建議允許信託公司設立中外合資的專業子公司,從而在某一類或某幾類信託子公司層面引進同一或不同外資,更好地契合中小型境外金融機構的資本實力、業務能力和投資意願。

規範股東行為

此外,近兩年,不少信託機構進行了股東的變更,而且信託牌照擁有者也向來受到市場關注。

中誠信託研究表示,《辦法》的發佈實施,會對信託公司及其股東產生重要影響。對於信託公司來說,《辦法》的發佈實施,將有效促進信託公司合規性和規範性的提高、公司治理完善和運營管理效率的提升,進一步夯實信託公司長期發展的基礎,提升發展質效。

對於信託公司的擬進入股東和現有股東來說,《辦法》的發佈實施,將促進更多資質良好、實力雄厚、支持信託公司長期發展的投資人成為信託公司的股東,並進一步約束規範現有股東的行為。

具體而言,一是提高信託公司的合規性和規範性;二是建立完善信託公司的公司治理機制;三是促進信託公司管理效率的進一步提升;四是進一步夯實信託公司的發展基礎。

此外,目前國內信託牌照稀缺,且從近年來信託公司股權轉讓案例來看投資回報率較高,信託公司股權仍具較大吸引力。

例如,2020年初,天津信託二次掛牌擬出讓股權。不僅是天津信託股權欲發生變化,信託業江湖也一直充滿變數。不完全統計顯示,2019年,超過14家信託機構股權欲變更。

例如,2019年12月31日,山東信託控股股東魯信集團的股東將由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變更為山東省財政廳;2019年10月24日,中鐵八局集團有限公司通過北京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轉讓自身所持有的四川信託有限公司0.4194%股權,目前無結果;2019年4月22日,雪松控股受讓中江信託71.3005%股權完成工商註冊變更登記,2019年6月25日更名為雪松信託。

一位信託業人士對記者表示:“近兩年,信託機構經營發展也不斷出現分化的情況,在整個信託業都在轉型發展的過程中,難免會遇到行業的洗牌,發生股權的變更,從長遠來看,也有助於推動公司的轉型發展。”

而此次《辦法》的出臺對於信託機構的股東而言也有著非常大的影響。

中誠信託研究表示,一是促進更多高資質投資人成為信託公司股東,優化信託公司股東背景。《辦法》從嚴規範股東資質,將促進更多資質良好、實力雄厚、經營規範、支持信託公司長期發展的投資人成為信託公司的股東;二是強化信託公司股東責任落實,規範約束股東行為。信託公司股東應認真學習和落實《辦法》的要求,儘快開展各項股權穿透自查、書面出具補充資本承諾、信息溝通和信息報送等工作,並在股權持有的過程中,自覺規範股東行為,按照法律法規和信託公司公司章程的約定行使權利義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