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公司為什麼不通過法律而是想其它辦法讓業主交呢?

薛新春873


首先要看和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合同的主體合不合法,現在很多小區都是在社區街道控制下產生的業委會,程序不合法,得不到區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因此走不上法律正軌,因此好多物業服務企業就通過各式各樣的方式,收,催物業費,而不去起訴,如果主體不合法,簽訂合同也無效,打官司也不會贏。我們小區就這樣。同時成立業委會,管委會,聽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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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所述並非完全屬實,從實踐來看,訴訟清欠仍然是物業公司追索物業費最主要的手段。

各地法院受理的物業服務糾紛案件中,物業公司追討物業費的案例均呈連年增加的趨勢。


當然,除法律訴訟外,物業公司也有一些其他的“辦法和手段”,例如:


一、水、電、熱捆綁式收費

該情況主要是在那些比較特殊的小區,這些小區或因建設年代較早,或因先天設計缺陷。小區的供水、供電甚至供熱並非是相關公用事業部門直接供於最終用戶,而是均由物業公司負責轉供。個別不良物業公司利用這個先天“優勢”,將物業費與上述費用捆綁式收取,就是說,如果業主不及時繳納物業費的話,就不給該業主供水供電供熱,逼迫業主就範。


二、門禁進出控制式收費

該情況主要是在那些智能化設施相對齊全的小區。物業公司利用當下日益先進的智能化系統設備,將業主日常進出所用的門卡識別(單元卡、電梯卡、車卡、甚至人臉)與物業費掛鉤。凡未及時繳納當期費用者,就不能正常進出小區,由此逼迫業主就範。


三、其他手段

這裡就不再列舉了,可謂是“沒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


顯而易見的是,上述這些辦法和手段均遊離於合法與非法的灰色地帶,上不得檯面,經不起推敲。比較而言,通過法律手段訴訟是物業公司追繳物業費的唯一合法手段。《物業管理條例》第64條是其法律依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審理物業糾紛案件提供了更詳盡的法律依據。


對於物業公司通過訴訟催費,這裡結合實際,談一下個人的認識和理解:


一、業主在庭審訴訟中處於明顯的劣勢和弱勢。

除了極個別的案例,物業公司訴業主追討物業費最終幾乎均以前者勝訴而告終。這個問題業已討論過多次,原因是多方面的:


物業公司作為一個企業,一般會由其專業法律顧問出庭訴訟,在訴訟經驗和訴訟技巧方面明顯佔優。此外,物業方會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材料。證據充分,能夠證明物業公司履行了物業服務合同;收費合法,就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而業主一方往往單打獨鬥,缺乏統籌規劃,在收集證據時存在較大的難度。相關的法律知識儲備和訴訟經驗也非常匱乏,所以該類案件幾乎全以業主敗訴的結果告終。


二、物業公司法律清欠的弊端所在。

1、訴訟週期長,成本高。

雖然物業費案件一般均為小額簡易訴訟案件,但至少也是三個月至六個月左右的訴訟週期。此外如果起訴的人數較多,物業公司還要付出較大的訴訟成本,包括律師費,訴訟費,以及額外的人工與材料成本等等。


2、容易進一步激化矛盾。

物業與業主雙方的矛盾並非一朝一夕形成,這是個長期積累的過程。縱然物業方通過訴訟收繳了物業費,但這畢竟是把雙刃劍,贏了官司也難聚人心。

從各地的實際案例來看,尤其是群體性訴訟案件的業主敗訴後,如果拒不執行,物業方經申請法院強制力介入執行,必然導致業主與物業公司的長久敵對情緒對立,勢必影響後續物業服務費的收取。


綜上,對於物業公司而言:先要擺正自身位置,做好各項基礎性服務工作,切實與業主全方位交流與溝通。以優質服務感化業主,以優良信用開拓市場,這才是企業立身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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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於審理物業糾紛明確:亂收費,不公示財務賬目,小區收益,服務不達標的,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深知自己違法,且要付出代價,所以繞過法院,採取拖延不辦房產過戶,斷電,停水,停電梯,不讓業主回家,辱罵毆打脅迫業主,強收費,故意激化矛盾,以賠償為由搶奪業主房屋。

不破不立,必須嚴查物業公司賬目,取締違反工商局:禁止搭車銷售的開發商的售後服務==前期物業,推向市場,雙向選擇,真正三供一業市場經濟改革,減輕政府負擔,保障稅收,人防車位維修費,水電氣暖專業服務單位公款,業主70年產權維修金,解放終身房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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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必須經過業主大會投票選定,然後由業委會與物業簽訂合同,而現在的物業公司大都是房地產商自己派的前期物業,當小區房產賣完後它們本應退出,讓業主自己重新選聘物業,但它們卻賴著不走,它們都不是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沒有與業主籤合同的物業,都是非法的物業,所以告到法院沒有合同法院不會受理,同時還會暴露它們是非法物業,所以業主不交物業費它們也不敢上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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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物業不到位,沒罰款它算好了,“消費法”對短斤斤短兩是一賠十的。以上圖片是福州市荷花新村在物理業管理下小區忍不殘忍環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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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品質好壞與業主的支持和配合是相輔相成的。

如果業主都懂物業管理常識,並配合物業公司的日常管理,且積極主動按時交費,那麼,這樣的小區一定是物業服務品質較好的,因為這樣的良性循環很好,物業公司不用花大量時間去考慮收費問題,而是花大量時間去做好服務。

但是如果某些業主因不懂物業管理常識而覺得物業服務不如己願(比如家裡電路故障叫物業去修)而吐槽物業,說物業不作為,並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這不屬於理性維權範籌。作為業主,你交錢享受物業服務沒有錯,但前提是你得弄清楚你交了多少錢,該享受哪個層級的服務,物業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有哪些。

如果動不動就拒交物業費,並帶動一幫不明真相的業主也效仿,長此以往的話物業公司就會因資金問題裁員,降低服務品質,形成惡性循環……

這個現象是物業公司和業主都不願意見到的!

作為物業公司,都想做好服務,立口碑,樹形象,以便和業主之間建立和諧共榮的關係,以便順利收到服務費。不到萬不得已物業公司是不願得罪業主而對簿公堂的!因為一旦起訴至法院,對業主是相當不利的,有可能上失信黑名單,徹底把關係鬧僵。

而且上法院追繳物業費成本也較高。比如說某一戶業主年交物業費1000元,拖欠3年總計3000元,而上法院得花4000元,你說物業公司遇上這類問題尷尬不?

所以說,對於惡意拖欠物業費的業主,物業在耐心宣傳物業管理知識無效的情況下采取斷水斷電等行為也是無奈之舉,當然此舉也不可取。

所以說呢,還是和本文開頭說的那樣,物業與業主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和諧統一的良性循環是小區管理的最理想狀態。





鶴城老張


正規物業都是走起訴的,其它方法是起訴之前使用的,一切方法無效知後,就會起訴。你可以要求他必須起訴才交,那他們就不會使用那些方法了。


一窩土雞


取締物業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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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物業費的都是一些素質比較低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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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確認物業是不是業主委員會簽約的,不是業主委員會簽約的,業主當然有拒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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