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市場監管部門持續發力,高壓查處疫情防控期間價格違法行為,曝光第二批價格違法典型案例

江門市市場監管部門持續發力,高壓查處疫情防控期間價格違法行為,曝光第二批價格違法典型案例

為全力維護疫情防控期間市場價格秩序,江門市市場監管部門持續發力價格監管,加強防疫藥品用品、重要民生商品價格監測,快速受理群眾舉報,從嚴從快查處哄抬物價、不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現曝光第二批10宗典型案例。

一、哄抬價格案件(5宗)

案例一:2020年2月3日,蓬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蓬江區衛保醫藥商場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雙黃連口服液在進貨價相同的情況下,於2020年2月2日將雙黃連口服液的銷售價由原來的15元/盒提高至19.5元/盒,進銷差價率從70%提高到122%,上漲幅度達52%,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已立案調查。

案例二:2020年1月30日,台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投訴對臺山市赤溪鎮凱靈大藥房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複方金銀花顆粒等藥品沒有明碼標價。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於1月31日立案。隨後調查中,發現該藥店在疫情防控期間,多次上調口罩銷售價格,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構成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違法行為,已併案調查。

案例三:2020年1月27日,台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通報對位於台山市臺城展宏五金商店所銷售的口罩涉嫌哄抬價格行為進行檢查。經查,該店對所銷售的口罩未明碼標價,其所銷售的口罩在進貨價格不變情況下,將銷售價格由原來的3-5元/只提高至6.5元/只。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以及哄抬物價的違法行為,已立案調查。

案例四:2020年2月3日,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對開平市沙塘鎮民生醫藥堂進行現場檢查,該店於2019年8月前購進麻黃、防風、荊芥、薄荷等中藥飲片擺放在場所內對外銷售。據調查,投訴人於2019年11月28日、2020年1月5日購買包含上述中藥材的藥包價格為3.5元/劑,而2020年2月1日的購買相同配方、相同劑量的藥包價格上漲為8元/劑。當事人在進貨價格沒有變化情況下,在疫情期間大幅提高商品的銷售價格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已立案調查。

案例五:2020年1月26日,恩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對恩平市福萬家自選商場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口罩在進貨價6元/盒不變的情況下,在1月23日從原銷售價15元/盒提升到30元/盒,進銷差價率從150%提高到400%,上漲幅度達250%。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已立案調查。

二、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案件(4宗)

案例一:2020年2月4日,蓬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江門市蓬江區荷塘惠康堂藥店容大塘分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營業場所內銷售的紗布口罩、消毒酒精沒有明碼標價對外銷售。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已立案調查。

案例二:2020年1月30日,江門市新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新會區沙堆安輝勞保店(地址:江門市新會區沙堆鎮糧管所4、5號)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營業場所內銷售的工業口罩和消防滅火器沒有標明價格,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經查明,當事人銷售上述商品違法所得為288元。新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於2月5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88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2020年2月2日,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開平市水口鎮強生藥店進行現場檢查,該店銷售貨架上擺放有22種藥品,未有價格標籤。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已立案調查。

案例四:2020年2月3日,恩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恩平市恩城健仁藥店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有香雪®抗病毒口服液等四種藥品未明碼標價銷售,當事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已立案調查。

三、未執行進貨查驗以及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案件(1宗)

2020年1月26日,鶴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投訴舉報依法對鶴山市沙坪中山藥店進行檢查,檢查時,有兩名群眾到當事人經營的藥店進行退貨退款,其中一種名為"菱旺®防控口罩";另一種標有"花粉"字樣的日文口罩,同時執法人員發現在當事人堆放口罩的貨架上沒有標明上述兩種口罩價格等情況,且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兩種口罩進貨單據及供貨商資質證明、產品檢驗報告等材料。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和《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已於當天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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