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熱公司收取餘熱費合理嗎?要求交餘熱費必須左鄰右舍簽字同意,不得住人,你怎麼看?

飛天視覺


供熱公司是在為用戶提供最低的保障熱量,使用戶的暖氣材料第二年仍可使用。不致因熱脹冷縮牆體開裂,不致於燃氣管線爆裂爆炸,不致於上水管線凍裂。不致於影響鄰居的正常生活。

供暖熱力鍋爐等設備是有成本的。熱力管線、換熱站、小區各級管線是有成本的。生產維護人員是要生活的。企業要有利潤的。投資要有回報的。

設備啟動運行是有消耗的!

別以為停氣那麼簡單!現在停氣不需要鄰居同意了。不反對就行。冷山、頂層不能停!!哈爾濱辦理停熱手續到九月底。抓緊吧!


SUN353742729


我說說自己身邊的事:我買的房去年5月交房,接著裝修,之後就閒置通風。我們樓房是一梯4戶的,有3家當年入住,但是他們也憂心忡忡的就是怕入住率不達標,不能當年供暖。好在當年就供暖了。我今年入住,直接交了供暖費,物業打開的閥門鎖,確認哪一個是我家,我才發現4戶只有我一家開閥門鎖了,那3家都沒交費。偷偷問了問,原因是暖氣和管道開發商在2年之內出問題,開發商負責。2年後不負責任。第一年他們3家就全部交費了。第2,樓房保溫效果不錯,不供暖室內溫度也在16度左右,所以他們3家都不交錢了。我反而擔憂的就是他們不交錢不供暖,那我家會不會冷啊?所以說,對已經入住的不交費的收取餘熱費是支持態度。


無風無浪6925


我是遼寧瀋陽鐵西區滑翔五小區的,供暖公司給的溫度都達不到十八度,民心網投訴幾次就來幾個人一頓找藉口說什麼窗戶不合格門不合格,就不說暖氣不合格,無奈窗戶都安一層塑料布才將巴到十八度,後來有知情人告訴我們負責採購煤的是供暖公司的小舅子,以次充好。沒辦法,我們是小老百姓


雨煙146965140


我樓下,沒裝修的空殼子,人家用不用交餘熱費,他們不裝修,我家更冷了,是不是我沒有享受到預定的溫度,是不是要給我點優惠?蹭暖是房子的問題,隔熱性能不好,又不是我主動跑你家蹭的,讓你家大門敞開我來享受,這是被動消費,這比開發商都噁心人


用戶5760258376


供熱公司。就是黑社會。溫度18度,誰能受得了?一到冬天。不是這個管道壞,就是那個管道壞。天天有壞管道的地方。就是想省錢。夏天不幹,冬天幹。強烈要求人民政府。更改溫度。最低溫度為20度。同意的舉手


加貝亍


供熱公司收取過熱費,以前我認為極為不合理,但通過自己親身辦理過熱手續後,覺得非常合理,母親與今年去世,去世後房屋暫時空著,辦理了過熱手續(不辦過熱手續交100%暖氣費,辦了手續交40%暖氣費),手續辦完,供熱中心明確了雙方的責任,並停止了全部供暖,前一星期到母親房子裡看看設施有沒有凍壞的可能,到房子裡一看,雖然停了暖,但房子裡的溫度居然還在25°以上,超乎我的想象,分析原因,主要是左鄰右舍,上下樓上的暖氣傳導過來的,如果不是供熱中心的暖氣傳導,老母親家裡的供水管道,包括地暖管道早已經凍壞,損失肯定是巨大的,現在雖然出了40%的過熱費,確保證了家裡的供水設施和供暖設施的安全,我認為是非常值得的。


飲水思源1120846350


現在的供熱公司。多數是壟斷企業。按有關規定,不得低於18度。那麼這個企業就給你一個最高18度。老百姓找不起,惹不起。特別是黑龍江的冬季氣候。老百姓很無奈。建議有關部門,把黑龍江的供熱最低溫度,提高到22度。 或者出臺一個統一的標準溫度。


用戶路在腳下1954


供暖公司不合理的問題在於收費的房屋的面積不應該是房屋的全面積,(因為全面積)包括公攤面積,這些面積是沒有取暖設施的,所以不應該收取取暖費的。應該收取實用面積的取暖費才算合理。呼於大家。


知事9534


現在是供熱公司為了摟錢挖空心思,賺取人民老百姓住戶錢,採取全額國家規定供水溫度收費,卻按自己的“低溫供熱”來供給熱量,賺取鉅額費用。現在又窮盡路數,現在又打起不需供熱的住戶的主意,目前又想出來了“餘熱費”“佔容費”,來攫取未供熱的住戶的金錢,你不要熱,也得給我交錢。

就算是要出這個“餘熱費”,也是應該補償給上下左右鄰居的,絕不是供熱公司該收取的!你供熱公司最該去做的恰恰是不是挖空心思的去收取“餘熱費”“佔容費”,而應該是向人民老百姓住戶公開公佈供熱上水溫度是多少度!住戶回水溫度是多少度!買賣公平,明碼標價收費,明碼實價供熱!哪個公交車從我身邊過,也沒說得給它交買票錢。在鐵路旁邊住了幾十年了,過往火車無數,也始終沒有一個鐵路警車來要火車過路的車票錢。


淨水秀巒


我對收取"餘熱費"的理解

所說"餘熱費",我們這官方的說法,是熱能損耗損失費或基礎設施運行費,收取標準為20%的熱費。多年了,都是省人大常委會以地方性法規形式,供熱條例公佈施行。市縣無權制定此收費標準,供熱企業不得高於此標準收費。

至於有人說,這筆費用不該交。認為不合理,這沒辦法。省條例沒修改或沒廢除前,住戶就得交。

收取這項費用的前提,是在供熱日前一個月向供熱企業填報停表,經徵得本戶上下左右住戶同意並簽字,交完20%熱費,供熱企業派人去斷管,報停手續才完成。

住戶在開發商購買住房後,儘管沒裝修沒住人,沒向供熱企業報停視為供熱,按正常消費收熱費。

已住戶感到室內溫度適宜,不報停熱,沒在規定期限內交熱費,想蹭熱,那是自做聰明,供熱企業不傻,超過時間催交,仍不交費的,按每日1‰收滯納金。這時住戶可能覺得冤枉,因籤供熱合同上會有明確條文,聰明反被聰明誤,倒黴的是自已。

鄰居報停來徵求自已意見時,不要不好意思,不加思索盲目簽字同意。如果你家溫度低於規定的,你又簽字,勢必影響你家溫度,這叫雪上加霜。如果你家溫度高於標準,鄰居報停並不影響你家室溫,可以簽字同意。

至於"不得住人",這是霸王條款。應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