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屬於工傷嗎?

曹貓魚


【職場問題診斷】大疫當前仍有不少企業紛紛開工,關於這個問題我請教了公司的法務顧問和查閱了相關文件,回答如下:


一,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是否屬工傷的界定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寫明: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非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是否可以享受這項政策?工傷認定需根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進行綜合認定。因為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感染場所較多,出門買菜也可能導致感染,很難認定感染一定是發生在單位,建議大夥做好防護措施。原則上,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

對於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傷害是否屬於工傷,原則上僅僅在滿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應該做類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屬於工傷。


二,復工後個人注重防範是關鍵

1. 公共場所戴口罩,非常時間即使在辦公室也不要把口罩摘下來。另外,口罩連續使用4小時後更換一下,噴下75%的醫用酒精消毒,在通風處晾乾,備用。

2. 勤洗手,每次洗手在流水裡至少20秒以上。沒有水源的地方,記得用殺菌免洗手液擦拭雙手。

3. 每日早、中、晚三次對自己的辦公區域消毒,噴75%醫用酒精殺菌。

4. 千萬不要開啟中央空調,注意辦公所在地通風。

5. 儘量不要搭乘密閉中央空調的地鐵、空調車。改步行、自行車、電瓶車或私家車出行。

6. 不要人群聚集,開會改視頻,吃飯單獨吃。茶水間、洗手間儘量少聚少聊天。

7. 儘量避免與人肢體接觸,保持1.5米以上距離,改握手為作揖。

8. 上下班都要全副武裝,做好防護與消毒,包括鞋底、包袋、手機、鑰匙包等;

9. 電梯不要擁擠,寧願等下一趟。隨身帶上小棉籤棒按電梯,不重複使用。


10. 如有不適,及時就診,並向有關部門報備。

三,小心防範,均衡飲食,堅持鍛鍊,增強免疫力是應對病毒最好的方法。

復工後,除了日常小心犯法外,還要注意飲食,均衡營養。多吃新鮮的水果與蔬菜,多吸收些VC,這樣可以增強自身的免疫能力。醫學專家張文宏教授都說了,免疫力是目前對付病毒最好的“特效藥”。

最後,祝職場上的所有朋友,平安度過這個疫情期。




我是葛曉惠,作為一個在職場努力工作了20多年的職場資深人士,非常願意和大家一起分享我的職場經驗與案例,幫助大家走出職場困惑。歡迎大家在評論區交流各自的職場心得和疑惑,我也會將盡力解答大家的疑惑,謝謝!

葛曉惠2


專業律師解答:不僅路上不算工傷,在單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屬於工傷,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吹哨人李文亮醫生。

詳細闡述請聽法律君為您細細道來。

一、上班路上感染,不屬於工傷

不知道大家是否記得前陣子熱議的,上下班途中滑倒摔傷算不算工傷?最後國家人社報發文確定,不能認定為工傷。

因為根據國家的《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員工要認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傷屬於工傷,那麼需要同時滿足額外的兩個條件,第一個是受到傷害的原因是發生了交通事故,第二個就是員工本人不能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

我覺得這個條款還是非常合情合理的,畢竟是員工自己粗心大意,發生了交通事故,受了傷。如果這都要求企業來承擔,未免有失公平。

所以,不管是滑倒還是感染,都不屬於交通事故,那麼當然也不能認定成為工傷。

二、在單位感染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屬於工傷

法律君猜測,很多人看到這個小標題,估計氣炸了,這都不算工傷?是老闆要我去上班的,我因此感染了,老闆不用為我負責嗎?

別急,請聽我根據現行法律進行解釋,目前工傷的構成要求,員工所得的疾病需要存在於職業病的目錄範圍內。但是新型肺炎這個病,大家也都知道,是最近才出來的傳染病,當然不存在在職業病的目錄內。因此嚴格地說,即使在單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但是這個也不絕對,在部分地區也有將類似疾病認定為工傷的先例。比如“吹哨人”李文亮醫生就被認定為工傷。


另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認定為工傷。所以,目前這個問題,還需要等待最高院的進一步解釋。

很多網友覺得很不能理解:明明是公司要求我去上班的,在公司被感染,我們作為員工有什麼過錯?這都不算工傷,法律還有什麼用處?

法律君覺得凡事不能只考慮自己,此次疫情,受傷最大的其實是廣大的中小企業。在春節旺季卻不能進行任何經營活動、沒有任何收入,加上房租、物資、員工工資等開銷,企業主的損失可想而知。另外如果就因為人家僱了你上班,你就凡事要求人家為你負責,也不是很公平的想法,對吧?

疫情當前,人人有責。企業一方面需要出臺相應的預防措施,另外一方面員工個人也需要戴口罩、勤洗手,多多注意個人衛生和身體狀態。

天佑中華,早日戰勝疫情!覺得文章分析到位的,麻煩給我個贊吧!


法律故事匯


因為《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寫明: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非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是否可以享受這項政策?工傷認定需根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進行綜合認定。因為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感染場所較多,出門買菜也可能導致感染,很難認定感染一定是發生在單位,建議大夥做好防護措施。

原則上,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傷害是否屬於工傷,原則上僅僅在滿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應該做類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屬於工傷。 僅代表個人觀點


書山騷客


其實在當前疫情特殊情況下,現有法律規定並未涵蓋,我查了一下,2020年1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發佈了《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確定了工傷認定適用對象範圍: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針對《通知》有幾點疑惑:

一、 對於“其他相關工作人員”如何界定?即使是醫護人員,如果從事的不是疫情的防治工作而被感染,是否屬於工傷認定?如骨科、眼科等。

二、 不是醫護相關職業的,比如快遞員、售貨員等如果復工後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屬於工傷嗎?對於生產生活必需品以及關係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復工的員工因工作而被感染,是否屬於工傷認定?

三、 一般企業復工上班的員工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認定為工傷?小編認為可能性很小,一方面沒有相關法律依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因為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的算作工傷,但是新冠肺炎它本身不能算作一種意外事件和意外傷害。就造成了在實踐當中對這個問題的認定並不統一,參考主流觀點普遍認為其他職業感染新冠肺炎應該不算工傷。另外一方面,新冠狀病毒肺炎潛伏期很長,當被檢查確認感染後,很難認定員工是如何感染或上班期間造成的;即使是上、下班、外出業務辦理、出差等途中被感染,這種風險完全由單位或者企業承擔,也不特別合理,在疫情期間,企業停工停產,意味著一季度有很多企業將處於零收入狀態,那些只能面對面線下開展業務的服務行業如餐飲、旅遊、航空、影視、教育等行業將面臨生死存亡的關頭。再承受這樣的負擔,豈不雪上加霜?

說了這麼多,大家心裡都沒底吧?所以小編認為希望相關部分儘快出臺或補充說明,不能含糊,不能給人無謂的希望,讓大家做到心裡有數,減少不必要的誤會和相關糾紛。


生活添加劑


明確答案:上班路上的疫情感染,不屬於工傷。

關於這個問題, 很多律師朋友都給出了明確的答覆:上班路上感染了疫病是不屬於當前《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工傷範疇的。

因為條款的規定非常清晰: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非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

問題背後的真相:真正想問是什麼?

首先,因為疫情的擴散的不確定性,讓大家的安全感受到了嚴重的挑戰,每個人都希望得到更多的保障。

所以,這個問題背後真實的心聲,或許是:

在如此嚴峻的局勢之下,我真的很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

如果我去上班,是不是可以得到更多的保障?

我需要有人跟我共同承擔這份不確定的風險!

其次,儘管大部分人都已經清楚地意識到“覆巢之下,絕無完卵”的原理,也明白“雪崩時,每一片雪花都有責任”的道理。

但是,出於本能的抗拒,還是會產生憤怒與無辜感:這不是我的過錯,為什麼要我來埋單?我不喜歡這種被迫無奈的感覺,最好有人來承擔這個責任與後果。

因為認定責任不屬於自己,所以希翼後果也最好有“其他人”來承擔。

試想,如果換成上班路上被傳染了流感,還會有人問算不算工傷嗎?應該不會吧。

原因很簡單,因為大家明白,那是我自己的原因,與公司無關,所以我應該為自己的“過失”負責。

到底,誰才是生命安全的守護者與責任人?

在大環境中瀰漫的焦慮與恐懼的推動下,容易讓人失去內心真正的判斷:

自己的生命安全,到底應該由誰來守護?

自己的生死麵前,到底誰是第一責任人?

在“惡劣”的環境中,讓自己生存下來是誰的事情?

是警察嗎?是醫生嗎?是企業主嗎?……

不。

他們只不過是“災難”面前,衝在前方的勇士;他們是用行動在點亮人間的光與愛;他們為我們能夠保持歲月靜好的負重前行,並不是理所當然的“保護傘”。

而真正應該為自己負起100%責任的那個人,是自己。

比如:你需要去上班,公司沒辦法提供口罩,怨天尤人的討伐除了浪費口水,動搖情緒之外,不會對事情有任何助益。反之,想辦法做好防護工作,減少與他人的接觸,做個安靜的“小哥哥”or“小姐姐”也挺好。

必竟,生命是自己的,就算有人為你埋單,也無人可替你赴死。

唯有自己,保護好自己,做好自己的責任監護人,事事小心,處處留意,才是不二之選。


心理諮詢師一米


一般而言,疫情持續期間,如果上班路上被感染不屬於工傷。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我們以武漢為例看一看工傷認定的具體標準。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按照以上認定標準,我們可以看到,工傷的認定一般均要求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而受到傷害。上班路上一般不能認為是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僅有一條例外,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被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顯然不能算在此列。

同時,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肺炎為新型疾病,其不屬於《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的10類132種職業病,故其無法算作職業病。

第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視同工傷第一款“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來分析,根據目前披露的數據可以看到,因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肺炎從發病到死亡的時間一般在十天以上,且這一條很難同時滿足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這幾個條件,畢竟要形成一個連續的過程才有可能視同工傷來處理。

第三,雖然上下班途中感染病毒一般而言無法認定為工傷,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所有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引發了肺炎的勞動者都無法認定為工傷。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聯合財政部、國家衛健委共同下發《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隨後,各地也下發相應通知,對於醫護人員及相關人員因感染新型肺炎或感染後死亡的納入了工傷保險認定範圍。

在新型冠狀病毒的保衛戰中,社區、物業、政府相關部門、快遞、超市等單位人員不是在防疫的前線就是加班加點保證供應,都是群防群控,疫情防控的中堅力量,如果他們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感染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呢?我認為是有可能的。

《工傷保險條例》十四條第一款(認定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如果疾病傷害屬於事故傷害,那麼因“三工”感染的新型肺炎患者均應認定為工傷。那疾病而獲得的傷害是否屬於事故傷害?歸根到底就是對疾病傷害是否屬於事故傷害的認定。此問題可能會有以下兩種不同的看法。

1、患病不屬於事故傷害。理由是a、一般在工傷認定時理解事故傷害都是意外事故,即非疾病的b、一旦認定,那麼工作時間的感冒等其他傳染病均屬於,會造成工傷認定的混亂;c、《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的規定,傷亡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且事故分類裡無“疾病”,所以患病不屬於事故;d、《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沒有對其他人員進行約定,如果認定其法律路徑應該相同;

2、患病屬於事故傷害。a、工傷保險中對於事故傷害沒有具體解釋;b、目前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感染新型肺炎與特殊人群、特定環境有一定必然關係,感染與工作有著密切的聯繫,其受傷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c、《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 書》((2017)鄂02行終34號)在認定工傷事故中將瘧疾致死認定為事故傷害;d、《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行政判決書》((2018)粵71行終3199號)也將感染惡性疾病作為事故傷害,該判決維持了黃埔區人社局的被訴工傷認定決定。

綜上所述,我認為關於工傷認定的問題應該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人社部門在不同事故中也可能根據具體情況而產生不同的認定結果。我們在此特殊時期,不僅要做好醫護人員的保障工作,其他特殊崗位,特殊人員的權益同樣需要保護,在這裡,我建議對於特殊崗位人員,不僅要做好個人防護措施,同時用人單位、個人都可考慮用商業保險作為補充,最大限度的為高風險易感人群提供充足的保障。


Mary5413


特殊時期,為了群防群控落實到位,各省市明文規定了春節假期延長,大部分企業遵循指示,也有部門公司安排員工在家辦公。而疫情區域一般的地方,也有少部分企業選擇復工返崗。企業既然召集員工返崗,那麼就會在工作環境做好防範,員工上班期間,公司也會對其安全負責。這時候相信很多人更關心,上下班不受控的時間段,如果員工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否算工傷?NO。

律師解答:上班途中感染不屬於工傷

針對特殊時期,企業復工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曦有範專門請教了身邊律師和勞動局的朋友,得到了較為專業可信的回答。

原則上,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時由於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算是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不幸遭受傷害的工傷界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工傷認定}、第十四條第六款有明確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

對於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應該做類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屬於工傷範圍的。

員工在單位感染“新型肺炎”亦不屬於工傷

可能很多人不理解,上班期間感染了也不算工傷嗎?因為工傷事故認定中的事故通常是指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害事故,例如意外傷害等,通常不包含疾病。

對於疾病類通常只有在滿足職業病目錄範圍內的才會被認定為工傷,“新型冠狀肺炎”目前並不屬於職業病範圍,原則上不屬於工傷。當然這個問題在實踐當中存在爭議。曦有範搜索案例也發現了部分地區有認定工傷的先例,這仍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明確相關意見。

▶總之,自覺做好自身的防範才是最靠譜的事情。如果因為工作不得已需要外出,那麼一定要戴口罩、勤洗手、勤換衣,做好單位和家裡的衛生環境管理。

復工是為了經濟能夠得到復甦運轉,員工不可因為單位的召回就過度依賴公司,甚至把責任推給公司。如果員工覺得上班了就恢復外出自由,到處亂跑,那企業再好的預防措施也是白費功夫。故而務必要自覺自律,從自己做起才好。

◇感謝閱讀,我是@曦有範,關注我解決工作問題,一起輕鬆玩轉職場。END

曦有範


想搞清楚這個問題,得要理解工傷的概念,以及工傷的認定,才能搞清楚這種情況究竟屬不屬於工傷?

第一、什麼是“工傷?”

工傷,又稱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傷害。

也就是說,“工傷”除了事故(由工作引起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傷害,還有職業病傷害。

那麼職業病又是什麼呢?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二、什麼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

能否認定為工傷,分為三種情形,一種是工傷,一種是視同工傷,一種是不得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第三、上班路上被感染屬不屬於工傷?

這裡面有個兩個關鍵詞,一是“上班路上”,二是“被感染”。

可以明確的是,在“上班路上”,是構成工傷的一個要件,不能說上下班途中發生非個人主要責任的事故不屬於工傷。

“被感染”在當前情形下,主要是指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要明確是"確診"而不是“疑似”(以醫療機構公佈的信息為準)。也就是說,確診的是一種傳染性疾病,而非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傷害。

綜上,上班途中感染病毒只符合一個要件,沒有滿足工傷認定的條件。因此可以肯定的是,上班路上被感染肺炎不屬於工傷。

那麼,是不是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詳見上述內容)界定,如果符合“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

綜上所述,在上班路上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並確診的話,這不屬於職業病,也不屬於意外傷害事故,因此,如果沒有滿足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條件,原則上不屬於工傷。

當然,我之所以說“原則上”,說明還有一定的空間,應該看到像當下疫情等特殊情況,畢竟《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還有一種情形叫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不管怎麼說,也不管能否認定為工傷,還是希望大家在上下班途中不要被感染,能在家裡待著最好。同時也祝願每個人安全健康,希望疫情早點結束,謝謝!

我是作者@喻派職言,今日頭條簽約作者,15年人力管理經驗的職業導師,有料有趣有態度! 以上內容均為原創,未經允許,不得轉載和抄襲。

喻派職言


我是公司人力資源部長,現就我所瞭解的知識回答如下。

首先我們要理解工傷認定的標準。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工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在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中明確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在上班途中被病毒感染是不能算是工傷。

但也有些地方法規對工傷另行了規定,例如《廣東省工傷補償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四)項規定: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認定為工傷。此項中,感染者在上班路上感染也是屬於工傷的。但在實際申請工傷過程中,由於地方法規與及工傷認定人員理解的不同,往往工傷認定會一波三折。下面我列舉福建南平國際經濟合作有限公司勞務派遣人員李萬剛工傷認定案以供參考。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福建南平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平技術合作公司)勞務派遣人員李萬剛等人到蘇州中材建設有限公司坦桑尼亞國項目部建設工地從事安裝工作。2017年2月20日13時,李萬剛身感不適,被送至坦桑尼亞當地醫院檢查,未化驗出瘧疾。當月21日晚,李萬剛病情加重,項目部即派車送其到該國首都達累斯薩拉姆的阿迦汗醫院救治,當月22日5時許入住該醫院,因心跳呼吸衰竭、重症瘧疾及多器官功能衰竭、彌散性血管內凝血,經搶救無效於當月25日6時許死亡。

2017年6月1日,南平技術合作公司向南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南平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7月11日,南平市人社局以“因感染瘧疾,經救治無效,超過48小時死亡”為由,認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規定,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南平技術合作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上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責令南平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二)裁判理由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李萬剛突出疾病系在48小時之外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的視同工傷的認定條件;同時,適用該條例第14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有嚴格限制,未看到本案有這方面的證據或事實,故南平市人社局對李萬剛的死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並無不當,遂判決駁回南平技術合作公司的訴訟請求。南平技術合作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不僅指暴力,還包括其他意外造成的傷害。李萬剛所得疾病是非洲傳染性極強的瘧疾,主要傳染途徑為蚊蟲叮咬,屬意外傷害。其發病至死亡過程一直在蘇州中材建設有限公司坦桑尼亞國的項目建設地,該地區為瘧疾疫區,從感染至發病具有一段潛伏期,要求南平技術合作公司提交證據證明叮咬是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顯然難以舉證,不利於合法合理地保護勞動者因意外遭受傷害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本案只能在有證據證明李萬剛是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非工作原因而發生瘧疾時,才能對其死亡不予認定工傷,否則依據現有證據應當認定。

二審法院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責令南平市人社局在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綜上所列法規以及案例所述,疫情當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屬於不屬於工傷。這不僅要看當時的工傷環境,還要看地方法規。


疫情當前,不管是上班信途中還是上班中還是下班後都應做好自我防護,保護好自己才能保護別人。


夜郎春秋


答:不能,沒有法律依據。在上下班途中認定工傷的情形,僅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關於這一點的具體適用和法律問題,筆者已在實務乾貨|無法查明交通事故責任,能認定工傷嗎? 予以闡述。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 患職業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關於醫療費以及醫療期

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療由誰承擔醫療費?

答:由國家來承擔。財政部與醫保局聯合印發了《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各地醫保及財政部門要確保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確保收治醫院不因支付政策影響救治。一是對於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二是對於其中的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後備案,報銷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診療方案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可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四是對收治患者較多的醫療機構預付部分醫保資金,及時調整有關醫療機構的醫保總額預算指標,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醫療費用單列預算。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汪德華對第一財經表示,這一政策表明,在醫保等規定支付之外的醫療費用部分由財政採取補助形式,實現全免費。”(引自網絡)

二、如果不幸感染,可以獲得多長時間的醫療期?

答:遵照醫囑。一般來說,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單(各醫院用的名稱不一定相同)或者住院通知書等就是員工需要停止工作治療的依據。單位如有異議,需有足夠證據推翻上述單據的真實性或者有效性,否則就要醫囑給給予員工病假待遇。

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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