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實行兩班倒,每班12小時,十幾天倒一次班,並且工作量很大,請問合法嗎?該怎麼辦?

生命的意義0628


合法,合法,很合法。如果不合法,就是違法,就是犯法,警察早就把工人都抓起來了。

中國的春節假期,五一假期,中秋節假期,國慶節假期,元旦假期,等等都是給公務員定的。幾億農民工誰享受過假期?

我建議給廣大農民工指定一份日曆,全年每天工作12小時的日曆。

要不,農民工一看到這假期那假期,很生氣


王者歸來asdf


不合法但沒轍。這個問題太普遍了,12小時兩班倒的用人單位太多,幾乎是不可動搖的局面,已經形成了風氣。《勞動法》沒有規定用人單位不可以實行兩班倒,法無規定即可行,因此單位實行兩班倒甚至三班倒都是可以,也不存在是否合法的問題;關鍵就是每班上12小時,這個做法明顯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是不合法的。

按照《勞動法》第36條、第41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勞動時間,但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從以上法律條款規定看,目前單位實行兩班倒不是重點,重點問題是每班12小時,這裡面就很有意思了,單位是可以鑽空子的。單位肯定會這樣理解,每班12小時,除去中午和下午兩餐吃飯的時間,那麼實際的工作時間就絕對不夠12小時,這樣就不違反《勞動法》裡面規定的特殊情況下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超過3小時的規定。以一個極端的例子來說,單位規定中餐和晚餐的就餐時間都只有半個小時,那麼合起來也就一個小時。這一個小時排除在12小時外,那麼每班的工作時間最長也就11個小時,除去標準的8小時之外,剩餘最多也就3小時,單位會片面性地以此為由堵員工的口。但這沒用,還有兩個限制條件,一是要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多幹倆小時,二是每個月加班總時長不得超過36小時。但單位的做法是每個月天天上班12小時,而且工作量非常大,每上一個班都非常的累,長期超時上班嚴重影響身體健康,無論是在加班時間上還是勞動強度上都遠遠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加班時間和加班條件,所以是必然不合法的。

那麼勞動者遇到這種不合法的加班要求該怎麼辦呢?《勞動法》也給出了明確的處理辦法,根據《勞動法》第9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罰款。所以只要勞動者去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單位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做法,勞動部門就有權且必須對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和責令改正,對於拒不改正的單位可以重罰。一般來說,只要能做到這一點,就沒有單位敢明目張膽的要求員工每天上12個小時了。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用。記住,只要你們員工聯合起來去投訴,勞動部門一定會介入的,到時候單位就不會再實行每班12小時工作制的。


Sir聊HR


單位實行兩班倒,每班12小時,十幾天倒一次班,並且工作量很大,請問合法嗎?該怎麼辦?關於這個問題回答之前要搞清楚每天上班12小時制上班的性質,一般12小時上班及兩班倒的分為兩種,下面我一一分析


1、第一種:員工與僱傭單位(上班公司)入職合同簽署裡面簽署的上班準時間是8小時,而公司每天要求員工上12小時,這種情況看看工資的組成,正規企業為響應國家的法律號召,的會在工資計算上明確8小時為每個月正常上班工資工時,星期一至星期五超出8小時上班為計算加班時間,加班工資是正常上班的1.5倍,超過21.75天就是每個月週末加班,週末加班是以正常上班的2倍計算的,節假日要求員工上班必須以正常上班3倍工資計算,如果你的公司要求你明天加班12小時,並且工資是按照以上計算的,就是合法的,你如果只想每天上班8小時,不想加班可以提出不加班也是你個人的權益,但是入職合同裡如果有提到,當公司效益好,需要趕貨期間必須協助公司加班趕貨,如果你簽字了,你就有義務有責任幫助工作忙季加班趕貨,超出8小時公司以加班工資計算給你,如果公司一年四季的要求加班,你可以拒絕,8小時準時走人,但是如果你真的拒絕了,那麼你永遠只能做基層員工,老闆和領導的不會太喜歡你,升職加薪基本與你無希望,


2、第二種:員工與僱傭單位(上班公司)入職合同簽署裡面有沒有明確需要每半個月倒班一次,並且需要上晚班,有沒有明確上班是標準時間是12小時還是8小時,國家規定上班時間是8小時,如果合同里約定是12小時,那就是公司涉嫌違法,要求員工上12小時是違法的,合同裡面明天明確說明每個月15天倒班一次,也是違法的,我們員工可以拒絕倒班,如果入職合同裡有明確提到需配合公司經營發展,員工上班需配合兩班倒,員工入職也簽字了,就說明員工同意兩班倒,是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


吐槽小哥


針對題主這個問題,可以很明確的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做法,肯定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其中的違法之處在:超時勞動,侵犯勞動者的休息權益!

《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勞動時和勞動者的休息時間。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加班規定: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為什麼說用人單位違法?

①、通過題主的描述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是15天一次輪班,因此用人單位一次輪班,便已經超過了《勞動法》所規定的36小時,每個月則是遠遠超出了國家《勞動法》的加班規定!

這個用人單位是否違法問題的核心,主要在於用人單位的勞動時間上,尤其是用人單位在加班時間上,存在著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

②、從題主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勞動者是沒有得到應有的休息時間,就連每週單休日都沒有,這是嚴重影響到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也是與《勞動法》精神相違背的!

所以,用人單位長期大工作量,無法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這是嚴重與《勞動法》相牴觸的,也是一種明顯的違法行為:侵犯了勞動者的休息權。

當然也許用人單位會以企業生產的特殊性為藉口,無法採用標準工時制度,只能採用綜合工時制度,這種說法也是有問題的!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①、如果用人單位採用綜合工時制度,必須應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需要有關機關部門批准後,方才可以實施,否則用人單位的做法依然屬於違法行為!

即使用人單位採用其他工時制度,也必須要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時間,不能長期工作而無休假時間。所以,用人單位依然侵犯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

②、無論用人單位採用何種工時制度,但總的工作時間不能超過標準工時制度所規定的時間,也就是加班時間不能每月超過36小時!

事實上,用人單位不管採取什麼工時制度,加班時間都遠遠超過了每月36小時的相關法律規定!

所以,無論用人單位以何種工時制度,其在加班時間和保障勞動者休息時間上,都是違反了《勞動法》,因此用人單位的行為是屬於違法行為!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支付加班費,也是屬於違法行為!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額外支付相應標準的加班費,如果不按要求支付,其行為也是違反《勞動法》的!

所以,題主應該仔細查看工資條,看看用人單位是否按要求支付了!

那又該如何來處理解決呢?

(1)、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工會提出申請協調處理,由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協調。

(2)、調解不成或者不經調解,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現在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力度加強了,處理也非常公正嚴明,只要勞動者向相關部門申請或者是反映,上級有關部門將很快解決處理。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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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單位實行兩班倒,每班12小時,十幾天倒一次班,並且工作量很大,請問合法嗎?該怎麼辦?

現在民營企業私營單位基本都是12小時工作制度,從2002年時候就開始執行這種12小時兩班制,一般是一週一換。現在有些15天或一個月一輪換,年輕人可能暫時能接受。上了歲數的人肯定幹不了。夜班制很難熬。也是休息不好,工作起來容易出差錯。國企是一慣是執行勞動法8小時工作制度。要是倒夜班也是四班三倒。每天一個班在休息。民營企業這種12小時工作制度基本是一個月拿1.5倍數工資。和上八小時工作制不一樣的待遇。


鬱金香137652766


您好,對於單位實行兩班倒的這種行為,勞動法並沒有規定,所以這一行為並沒有違法任何法律,並且目前兩班倒或者三班倒的現象也是普遍存在的,尤其是生產性的企業,必須24小時都保持運轉。

而對於每個班次12個小時,十幾天倒一次班,這種行為已經嚴重違法勞動法了,我國的《勞動法》是這樣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所以公司的上述行為結合勞動法的上述條款,單位存在著非法用工的行為,已經造成員工無法正常休息了,加班的時長也是超出了法律的界限,按照常理大家應當每天工作8小時才是合法的,那麼對於該公司的這種讓員工加班加點的這種行為,單位應當支付員工更高倍數的薪資: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也就是說平時超出8小時以外的加班加點情況,單位應當支付員工1.5倍的工資,如果加班的情況遇到了週六日,單位應當支付員工2倍的工資;如果是法定的節假日安排員工加班的,單位應當支付員工3倍的工資。

如果單位按照以上的規定支付了加班的費用那麼則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單位並未支付加班的任何費用還迫使勞動者加班,那麼這種情況,加班的這些勞動者可以一起聯合向勞動部門舉報,讓勞動部門出面責令其改正違法的行為。

實際上單位的這種違法行為在工廠裡面尤為常見,屢見不鮮,如果大家看到該條款,希望可以一起為自己維權,不要和單位一起剝削自己。


筆記簿杏豆


我說說自己的看法

題主能這麼問,我覺得題主對於現在的工廠工作可能不是很瞭解,或者說剛進入社會,我們國家自從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快速發展,靠的就是這種勞動密集型企業把經濟帶動起來,而勞動密集型企業中,工廠為了充分壓榨工人的勞動價值,會採用兩班甚至三班倒,使得工廠的機器一直運轉,這樣可以充分的為企業帶來最大效益,但是呢!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企業還是一直存在,為什麼呢!說明它的存在是合理的,至於合不合法,請看下面:

我們再來看看勞動法中對於工作時長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在正常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長。

從上面可以看出,其實是違法的,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但是很多工廠很奸詐的採用了加班制(當然法律也是對此做了規定),他們將8小時工作的薪資稱之為基本工資,就是說每天工作8小時也只能拿到基本工資,而很多企業的基本工資往往都只有二千多,試問在現在不管那個城市,兩千多能幹嘛,他們為了壓榨,所以宣稱加班工資是平時工資的1.5至2倍,使得絕大多數的工人們會選擇加班,不加班就沒有錢拿。



在以前,大家很貧窮的時候,看到有錢拿,誰會在意是不是違法,然而就這樣,工人們全部選擇了沉默,也就造就了現在工廠的這種“兩班倒996”工作制。

勞動法中關於工作量的是沒有準確的限定的,所以從工作量來判斷是不是違法很難。



綜上所述,如果題主覺得工作量大,可以找公司去協調;如果題主覺得每天兩班倒996的工作時間受不了,也可以找公司協調說自己不願意加班,但是這些一般工資很少的,如果公司不予理會,我建議題主還是離職重新找工作吧!正所謂三百六十行總有一行適合你,儘量不要選擇與以前相同的行業,因為我們國家的大環境就是如此,既然你改變不了國家,那就只能改變自己去適應這個社會。

其實我以前我做過這類工作,打暑假工的時候,兩班倒,每天12小時,一個月倒班一次,當時上了一個月真的要死不活,而且夜班超級傷身體,所以我後來找工作寧可白天累點時間久點,也不要上夜班,希望題主也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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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米君


除去互聯網行業的996、247工作制度,實行兩班倒,每班12個小時重複輪班是很多生產製造型的勞動密集企業最為普遍的工作時間。因為中國是發展中國家,而且有充足且盈餘的勞動力,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生產製造國家,所以超長時間的勞動密集型工廠工作最在中國也最多。

歐美國家已經尖端製造為核心,東南亞和中亞地區,以低端製造為重,自然,中國就屬於終端製造的水平。

很明顯,12小時工作制是違反勞動法的,且看勞動法有明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其實用工企業很會鑽法律的空子。

如果按照每天工作12小時制計算的話,除去吃飯的一小時,還剩11小時,而加班市場就是三小時,剛好不超過三小時。但實際情況是,工廠的員工每月加班時間是嚴重超過36個小時,甚至可以達到40或50個小時。

而且生產型企業會有嚴格的勞動時間和薪酬規避制度,如果不按照企業規定去加班而延長勞動時間,就無法獲得加班補助和獎金,甚至基本工資都不能保障。

雖然12小時工作強度屬於“超時加班”行為,違反我國勞動法。然,一些單位無視法律,追逐利益,員工們更是毫無維護自己勞動權益的的意識,致使隨意或者亂加班、值班現象氾濫。

國家為了規避和整理“過度加班”,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其中明確要求,“切實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職工協商,並依法足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可見,勞動法對過度加班是有法律規定的。而屢禁不止即使弊病,也是很難改變的現實。

呼籲企業和員工:

首先,企業要以人為本,從敬畏和尊重生命的角度出發,叫停無節制的加班加點,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休息好、完好,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創造更多價值。

既然沒辦法避免加班,那就理所當然支付該給員工的加班費和相關福利,否則就是耍流氓!

作為員工,應正確發聲,有擔當,合理維護自己的勞動和休息權益,並用最有效的時間達成最富有效率的工作。相關監管部門亦應執法到位,監管到位,彌補制度的口子,將不良現象扼制下去。


個人職場經驗見解,希望對有困惑的你有所幫助和啟發,歡迎一起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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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你來往


單位每班12小時,十幾天倒一次班。問是否合法?這案列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解析:

第一、單位執行的是哪種工作時間制度。根據改革開放後頒佈的相關勞動法規,我國現行的職工工作時間制度有三種: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

1、若是執行標準工時制,按照《勞動法》第36條和第41條,就是違法了。

2、若是執行綜合工時制,每月累計超過標準工作時間,加班累計超過36小時,也是違法。如果累計加班不超過36小時,那就是合法的。

3、若是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並有當地勞動部門批文,職工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36條和41條限制,但超時(累計)必須職工自願,也就不違法。如職工不願意超時(累計)加班,企業強行安排,則屬違法。

第二、單位對超時加班給沒給法定加班工資。若不給或少給,就是違法。若給足,並規範執行綜合計時制或不定時工作制,就不違法。

需要關注的是,目前在我國互聯網IT行業和許多傳統加工廠都不同程度的執行了不定時工作制,這些企業內部職工的滿意度與薪酬關聯極大,同時也直接決定執行過程的合法性。


chmgf


為了原始積累,睜一眼,閉一眼,沒人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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