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的電梯廣告是否屬於業主所有?投放的廣告收益該是誰的?

崔大師


以前在一些廣告法和小區物業的法律裡面,沒有如此的規定,而今呃,小區的物業的廣告收入是屬於全體小區戶主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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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區電梯廣告收入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可由物業公司進行代收;這些收入費用應用於小區內的公共建設或公共費用使用。但使用這些費用需徵得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同意,在使用中必須註明為電梯廣告收入,並羅列相應的收支明細。

2、《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物業公司使用各個部位、設施進行經營收入的,應取得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相關的規定進行辦理,這些收入可使用補充住房維修基金,也可按業主大會的決定進行使用。

3、《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小區所屬物業公司應對所有公共部位產生的收益進行公示,並向業主大會彙報、公告。

電梯廣告費用誰拿走了

電梯廣告可以說在生活中隨處可見,具體的收費會根據不同城市、不同區域有所區別,也會根據投放內容等來決定;一般電梯一副廣告收入約在200-1000元/月波動;根據相關數據來計算,一臺電梯一年的收入費用達幾萬元,很多時候物業公司並不會告知業主收取的費用,多數時候業主對於這些也沒有太大的關注。

很多時候這些費用被物業公司中飽私囊,小區業主在繳納了物業費的同時,沒有享受到公共部位的收益,甚至嚴重的小區業委會和物業公司“狼狽為奸”,各種廣告收入根本沒有進行入賬,而是直接進入這些人的口袋。

綜上所述,電梯廣告收入及相應的公共區域收入應歸業主所有,可用於公共設施維修或抵扣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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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的電梯廣告是否屬於業主所有呢?答案是肯定的。投放的廣告收入也應歸全體業主所有。實際上這些廣告都是物業公司引入的,但對於產權和廣告收益的歸屬,多數業主都不太清楚。那麼,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引入廣告?引入電梯廣告前要不要徵得業主同意?廣告收益該歸誰支配?

首先要搞清楚誰是引入小區電梯廣告的主體,須先明確小區電梯廣告的法律性質。根據物權法第73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而小區電梯廣告一般設置小區電梯內,因此,引入小區電梯廣告屬於利用業主共有建築物或附屬設施進行經營的行為。也就是說,小區業主是小區電梯廣告相關事宜的決定權主體。

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小區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小區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等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因此,對小區電梯內廣告的設置與否、如何收費、收益如何處分等最終的決定權均應由小區業主行使。當然權利行使的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可以由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行使,也可以委託物業公司甚至律師等行使。

其次既然設置小區電梯廣告是利用業主共有的建築物或附屬設施進行經營的行為,根據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那麼,根據物權法第76條規定,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要由業主共同決定。”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55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公司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小區規劃區內的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在小區公共場所、公告設施上經營廣告,應當經過小區全體業主同意或授權,物業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廣告。經營廣告所得,也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公司披露相關賬目,具體如何使用應當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決定或者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實際上,多數業主對於電梯廣告收益並不知情,如果物業公司擅自引入電梯廣告或者將廣告收益據為己有,業主怎樣維權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佔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法院應予支持。這裡的其他行為人就包括物業公司。因此,物業公司如果擅自引入電梯廣告或者將電梯廣告收益據為己有,業主委員會可以起訴物業公司,要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或返還收益等。小區電梯廣告收益分配決定權在業主,但也要考慮政策導向與物業公司的貢獻。電梯廣告收益所有權屬於業主,因此收益分配權也在業主,但分配方式則應兼顧多種制度的引導。如物權法第80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物業管理條例》則規定,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即業主在自主決定分配時,要考慮這是小區公共收益,應優先用於公共支出,還應考慮到物業公司對引入小區電梯廣告的作用、管理成本變動等因素,支付物業公司相應費用等。:此外,小區電梯廣告事務不管是業主自行負責,還是委託物業公司負責,所有收益均應做到公開透明,同時業主一定要明白,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在行使權利、享受收益的同時,相應的成本、風險等也應承擔。 對於物業公司是否可以廣告費收入衝抵物業費的問題,目前很多物業公司擅自引入電梯廣告,並將電梯廣告收入據為己有,主要的理由就是物業費收不上來,物業公司要通過廣告費彌補虧空。但是,小區電梯廣告收入和物業費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如果沒有明確約定,物業公司無權用廣告收入折抵物業費。

隨著戶外廣告的不斷髮展,越來越多的小區業主加入到維權的行列,法律糾紛不斷。但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廣告公司、物業公司、業主三方一定會走出一條合作共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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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區電梯的所有權歸誰?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因此,小區共有部分的所有權屬於業主。

何謂共有部分?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由此可知,本案中電梯作為小區居民上下樓通行的工具與樓梯類似,也屬於建築物的公共通行部分,因此其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也就是說電梯是屬於我們全體業主的。

二、小區電梯內的廣告費收入歸誰?

根據所有權的定義,所有權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自己的財產以佔用、使用、收益、處分等方式進行全面支配,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既然電梯的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那全體業主當然的享有對電梯的收益和處分,包括利用電梯進行經營性活動,並獲得由此而來的收益,即享有在電梯內張貼廣告獲得廣告收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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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發展越來越好,小區電梯內也總會看到許多廣告。這類型的廣告費應該歸誰所有呢?接下來,且聽PChouse細細說來。

這筆廣告費是屬於小業全體業主所有,但也可以由物業代收,這些費用應該用於小區的公共建設,或者他用,但得經業主委員會的同意。需要說明的是廣告收入要公示全體業主。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小區物業服務公司對於公共收益應該通過向業主大會彙報、公告等方式向全體業主通報和公示。


山西大叔


我就是一個十來年的廣告媒體從業者,這個問題不是那麼簡單的一是一二是二的問題。

要回答這個問題,就要先搞清楚小區電梯裡的公共面積,包括可利用的電梯轎廂內及電梯間牆面,以及小區內是所有可商業利用的場所位置設施等,不僅僅是電梯廣告。

目前常規的情況是基本所有的小區商業廣告開發,收益都是歸了物業所有,很少聽說屬於全體業主的,畢竟物業作為小區的管理方,有商業身份去和對應的公司合作,業主都是個體,無法對接。這是物業的先決條件。但是從歸根溯源的本質來看,就要看看這些物業開發區域到底屬於誰的,那麼業主們交了公攤費,公攤費所涉及的是公攤面積,比如小區內道路,公共廣場,綠化帶等,這些地方的商業開發本質應該是屬於業主共同所有的,但是像電梯,在牆面的,這應該是屬於物業的,畢竟沒有算作公攤面積,就算是交了電梯費,業主也只是電梯使用費。所以最終我的答案如此,請參考。


三千里風吹雪與飄


雖然業主在購房時,是交了電梯的錢,比如在電梯口的過道上,也是花了錢買的,應當是屬於業主的。

但是電梯口和電梯裡是屬於公共場合區域,那麼公共的區域是由物業去管理的,因為住的人太多了,都沒一個願意去提的,業主們也會覺得這地方不是他們的,那麼電梯口和電梯裡順理成章就成了物業的,那麼,那麼好的黃金地段物業當然要利用起來,這時廣告公司就來了,你這裡租給我,我給你多少錢,物業當然也是喜歡的,送來的錢不要白不要是吧!

廣告公司找來了商家,我把那裡的廣告位租給你,讓你的生意好起來,商家自然也是樂意的了,這時廣告公司又賺了錢。各是有利,何樂不為。

如果說業主們都一起去物業說,把廣告位得來的錢,用來請人打掃衛生自然那是最好的了,這樣可以省很多錢,業主也得到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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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也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也就是說小區業主的共有財產收益、公共場地的收益,都應該屬於小區所有業主的公共收益,應該由業主共同享有、共同管理。除非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有明確的合同約定,將這部分權益劃歸物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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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內公共區域的廣告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但是你要分清公益廣告與非公益廣告,在沒有業委會之前,廣告費收益大部分歸屬於開發商這個小區最大的業主,這些收入開發商都會用於小區公共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與增補因前期物業在不能動用小區個人維修基金的情況下補充維修費用而不是物業去佔有,只有在成立業委會後在產權完全轉換為小區全體業主,這些收入才可能成為全體業主所有,很多無知者都會認為前期物業私自佔有,他們大多數都是頭腦簡單的自認為開發商會去配合,這都是愚人愚想,前期物業與開發商是合作關係,它們都是單獨的經營機構,擁有不同的財務,不同的法人,都是各自為各自的目的與管理,開發商名下的物業同樣是兩個老闆,兩個不同的財務核算,只不過同一個名下便於管理而已。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小區購房者選擇知名、實力形開發商與其名下物業小區的原因,這也是為什麼這些小區成立業委會後都會選擇反聘這些物業公司的原因。告訴你每個小區其時廣告費都不會太多,如果你們這些愚木腦殼天天計較,最終的結果就是物業公司拒絕廣告,特別是前物業,原因是它們不缺你們這點廣告費,它們後面有上千萬,上億資金的開發商支持,前物業公司只要完成開發商的合同它們就是成功的賺了錢,你們小區那點廣告費,它們都看不上,只有蠢人才會自以為事的認為前物業是會侵佔,禁止,害怕前物業打廣告收費,是業委會成立後最大的害而不是利,只有支持前物業去做,才是小區的福,小區才有利,聰明的小區成功人士業主,都知道並且都會支持,只有寶里寶氣,自以為事的愚木腦殼才會反對。明白原因了嗎?動動腦,學學經商就知。


用戶97879175678


答,根據物權法,電梯屬於公攤面積,而公攤又是業主花錢購買。所以當然屬於業主所有。

問題2,相關收益當然屬於業主,至於如何分配,請諮詢業主委員會,或者成立業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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