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情”我服務:阻礙防疫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處置意見

關於公安機關處置疫情期間拒不執行防控措施,阻礙、毆打工作人員行為的法律服務意見

【提問】

因為疫情管控,多數地方實行了小區和村鎮封閉式管理,在交通要到設置檢疫卡點,但當前個別群眾不理解政府防疫舉措,拒不執行防控措施、衝擊防疫檢查卡點、阻礙防疫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甚至毆打防疫工作人員的情況呈現多發趨勢,公安機關應當如何處置?

【疑難問題】

1.毆打保安等工作人員是否涵蓋依據政府安排履行防疫職責公務人員或工作人員

2.案件如何定性處置

【執法建議】

1.根據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反犯罪的意見》,對於參與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可以分為三類:一是政府機關中的防疫公務人員;二是受機關委託,代表機關的“組織”中的防疫公務人員;三是機關中的非機關編制的防疫公務人員。上述三類人員在依法履行機關賦予的防疫職責中受到阻礙或者人身權利受到侵害,可以認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阻礙執行職務或者妨害公務罪予以定性。

2.小區物業、保安、志願者等沒有受到機關的委託,不能認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於辱罵、毆打配合執行防疫工作的人員權益,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如下定性:一是可以以毆打他人予以定性;二是因其毆打行為除侵犯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外,實質上還是對政府在特殊時期對社會管控秩序的損害,一定程度上也破壞了公共秩序,以尋釁滋事予以處置也可;三是辱罵配合防疫工作的人員,符合公然侮辱他人情形的,可以以侮辱論處。如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據《刑法》以故意傷害罪或者尋釁滋事罪等罪名予以打擊。

3.裁量和定性意見

在辦理此類案件中,應當充分考慮到特殊時期的特殊情況,政府規定的臨時管制措施確實給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響,雖然群眾對政府的管制必須遵守和服從,但也應當考慮到其實施行為的具體原因、情節、影響和認錯態度予以綜合考慮。

——如因採購必要生活物資、處理私人緊急事務等引起的激情性、偶發性的不服從防疫管理、侵犯防疫工作秩序和防疫人員依法履職的行為,且行為情節較為輕微的,以批評教育為主,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向被侵害人道歉的,可以不予處罰,既起到化解矛盾糾紛、維護防疫工作秩序的作用,又能起到警示教育效果。

——對於妨害防疫工作秩序,侵犯防疫工作人員人身權利的行為人,應當依據法律作出相應處罰,但行為人事後真誠悔過,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予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對於行為情節較重,態度惡劣,拒不認錯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罰。對於存在結夥毆打他人、毆打60歲以上的人、一次毆打多人等情形的,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對於故意毆打正依法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防疫工作人員,造成防疫人員受傷,情節較重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故意毆打物業保安、志願者等工作人員,造成輕傷以上或者屢教不改,數次衝擊防疫卡點,毆打防疫工作人員的,以“故意傷害罪”或“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供意見供參考,執法中需要根據具體執法情況和當地公安機關要求辦理)

四川省公安機關戰役法律服務志願者突擊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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