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疫情期間不能外出工資如何發放?

龍騰盛世3


我給公司員工都是正常發的工資,固定工資的是多少發多少,績效工資適當給點補貼,疫情當前誰的生活也不好過能幫忙就幫忙,公司不營業這點確實很頭疼[酷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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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疫情期間勞動關係穩定,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先後發佈《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及《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後附原文)。

防疫期間,企業及員工需積極配合國家,做好工作安排及疫情防護。關於HR及員工密切關注的防疫期間勞動關係的熱點問題,小編開設了FESCO TALK 版塊,為您進行梳理和解答:

FESCO TALK

01

春節假延長,復工日更新

*以上統計未包含港澳臺地區

以上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特別強調,各用人單位要應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02

疫情防控期,工資有規定

延長假期、延期復工期間屬於“休息日”,如單位安排員工工作需另行安排補休或按200%支付加班工資。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職工工資發放問題,人社部和個別省市都做出了新規定,請各地企業參照執行,具體如下表:

03

勞動關係中,解除需謹慎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疫情在,FESCO的每一個人都不會離崗,防控疫情,共克時艱,我們在一起!

以上僅代表FESCO TALK觀點,並非正式法律意見,如政府出臺相關政策或解讀,應以官方發佈內容為準。

通知原文如下: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明電〔2020〕5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三、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0年1月24日

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

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人社勞字〔2020〕11號

各企業、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

為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確保患病職工安心接受治療,保障因疫情被隔離人員和未及時返京復工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維護勞動關係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應當保障患病職工依法享有醫療期和病假工資

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應當享有醫療期。職工醫療期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企業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離人員和未及時返京復工人員

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三、企業可以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

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實行輪崗調休。

四、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做好服務指導和監測處置工作

各區要落實屬地責任,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加大勞動關係風險預測預警力度,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要開闢綠色通道,依法及時做好企業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工作。要結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強對勞務派遣等人員流動性較大企業的用工監測,有效防範和處置突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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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延長假上班,工資怎麼算?

先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

  人社部等7日印發《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被隔離了,還能領工資嗎?

隔離期照常發工資

  意見明確,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廣東、浙江等各省(區、市)印發的通知也都明確提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不得解除勞動關係。

春節法定假期加班,工資怎麼發?

支付不低於本人工資的300%的工資

  四川、雲南等省明確,春節法定假期期間(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支付不低於本人工資的300%的工資。

待崗期間,工資怎麼發?

超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沒上班發放生活費

  意見提出,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生活費標準,各地並不完全相同。如北京規定,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廣東規定,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陝西規定,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支付生活費。

在家上班,工資怎麼算?

按正常工作期間支付工資

  北京市人社局明確,對於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江蘇也提出,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毛姆的六便士


2020年新年開頭真的是不太平,新型肺炎在國內已經大面積擴散了,每日的新聞都在報道,病患人數都在上漲。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26日 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通知》,將新春假期延長至2月2日。

截至2020年1月29日14點,全國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病歷共計6012例,死亡132例,治癒406例。

在此,勞動法講習所整理日常社群答疑的問題,為各位HR集中回答幾個問題。

關於薪酬發放問題彙總

Q:

被隔離和患病勞動者工資如何發放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因排除患病嫌疑前的這種“隔離”,更多是人民政府出於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考慮,為控制疾病傳播、蔓延,對可能患病的對象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類似於職工被政府部門要求依法參加專門的活動,需要暫時離開工作崗位等情況。此時,工資待遇計發,應當採用“視作出勤”的規則。故,該情況下,勞動者被隔離期間用人單位應按“正常勞動”計發工作報酬。

對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治療的勞動者,一旦被確診,“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則應當按照病假進行處理,由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病假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之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Q:

企業可以以減少工作為由,降低員工薪酬嗎?

A:

首先明確一點,降薪是典型修改勞動合同的行為,若是企業不經協商單方向宣佈降薪,勞動者可以主張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提出勞動仲裁。

但是,在人設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對此小編的理解是,受疫情影響出現經營困難的企業,首先應當穩定就業,不可輕易裁員。可以通過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但是要充分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若是企業出現減產乃至停產的,在停工的第一個月時工資應當正常發放,但若超出了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而員工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可是適用各省市應當發放生活費標準發放工資。但在超過工資支付週期內勞動者提供了勞動的發放的工資不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關於疫情傳播期間勞動關係存續系列問題彙總

Q:

勞動者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能否解除或終止?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們認為,以上第六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規定的對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的隔離措施(國家衛健委在2020年1月21日發佈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據此,當勞動者處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隔離觀察期,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所以,當勞動者處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隔離觀察期,勞動合同屆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關係,其勞動合同應順延至隔離期滿。

Q: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如何認定?

A:

新型冠狀病毒作為一種突發性的公共衛生疫情,當事人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其性質屬於法律上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此,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應產生仲裁時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企業內部管理問題彙總

Q:

用人單位可以拒絕曾經患過傳染病的員工返崗工作嗎?

A:

經確診無風險的,無權拒絕返回工作崗位。經治療後或隔離以後經確診無風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接受員工返回工作。

當然有一些是在家可以完成的工作,可以安排員工在家完成,如果員工拒絕在家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的。

按照對《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當中按勞分配的原則,若不提供勞動則可以不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且用人單位還可以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

Q:

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工傷?

A:

2020年1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印發《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2020]11號),明確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待遇包括:工傷醫療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配置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生活護理費、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津貼、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是全國統一標準外,其他待遇標準按照國家、省市標準執行。

Q:

《延長假期通知》應當如何運用?

A:

國務院本次假期延長屬於調整了《全國年節假日放假辦法》的臨時性調整,因此具有行政強制性,所有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的此次通知,將假期延長至2020年2月2日。

另外根據國務院通知第三條明確:“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結合《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文件,我們可以理解為應當休息日加班的情形,那我們應該首先安排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標準工時員工支付200%的加班費,綜合計算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支付150%的加班費。

鑑於國務院本次通知明確了“因疫情防控需要而不能休假的職工”這一前提,因此用人單位若非因疫情防控需要如生產口罩、醫療用品、急救物資等,否則請用人單位暫時不要復工生產,這就是配合國家完成疫情防控作戰,也是對廣大職工最有效的保護。

另外,國務院本次假期延長屬於春節假期的特殊延長,此休假期間不扣工資、不抵充未休年假病假等,一句話就是春節假期延長2天



影音資訊



Super前男友


外出務工工資可以發放所押的工資,以後的由於和原務工單位沒有建立勞動關係和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不發工資。在國家企事業單位從事工作的都應發工資


行者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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