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西安疫情期間,企業工資該怎麼算?

孫婷910



甄新616


2020年1月26日發佈的《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各地政府如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7日發佈《關於延遲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規定:除了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等企

業外,省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

現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和勞動合同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就疫情期間工資(加班工資)、勞動時間、勞動合同和返工等事項提供如下法律意見,供各公司參考。

一、 關於延長春假期間的工資問題。

國務院辦公廳於2020年1月26日發佈的《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由於延長的春假並不屬於《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因此如果在該延長春假期間上班的,並不適用法定節假日上班發300%的工資規定,但是該延長的假期相當於“休息日”,即相當於週末加班,公司應首先另行安排員工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則應按照200%的日工資標準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在上述延長春假期間未上班的,屬於帶薪休假,應當支付工資,但是獎金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確定。

二、關於復工規定是否有強制性和復工期間(2月3日-9日)員工未上班的工資問題

1、 延長春假和各地政府復工規定具有強制性。

延長春假和各地政府復工時間規定是出於防疫的需要,如果違反,公司將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司提前復工導致員工感染的,公司應當賠償員工損失如醫療費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公司提前復工導致疫情傳播的,公司及公司主管人員(法定代表人和人資部門人員等)將承擔刑事責任

2、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員工根據政府規定在復工前在家期間仍應當支付工資。但是獎金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確定

3、 復工期間(2月3日-9日)企業不得強制員工在家辦

工。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隔離措施由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批准之後實施。因此公司無權對員工採取隔離措施,否則有侵犯員工人身權利之嫌。如果需要採取隔離措施,公司應當報告有關部門採取隔離措施。公司在復工期間(2月3日-9日)不能強制要求員工居家辦公,否則即便支付了全薪也會存在被認定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風險”,員工可以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如果需要員工在家辦公,應當徵得員工同意。

但是,政府規定的復工時間(2月9日)滿後,員工未被採取隔離和醫學觀察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居家辦公。

4、復工期間,企業可以安排帶薪年休假。

政府規定的復工時間前員工未上班,企業仍應當支付全薪,為了減少用工成本,建議公司安排員工帶薪年休假。公司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屬於公司法定義務,在疫情期間安排年休假,有利於減少公司用工成本。如何安排員工年休假屬於公司自主經營權的範圍,公司可以按照規章制度要求員工休年休假。

當然用人單位應當留存員工申請年休假或者公司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證據,如年休假申請單,通知單,消假單等。

三、 員工被採取了隔離、醫學觀察等措施,期間的工

資仍應當支付。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規定,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因此復工前和隔離期間員工即使不上班仍視為正常出勤支付工資,但是獎金是否發放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確定。

員工結束隔離措施之後,需要繼續在家休養的,休養期間待遇可按照病假工資標準支付。公司可以要求員工出具醫療機構出具的病休證明或者疫情管理部門出具證明,可以按照病假支付待遇(當地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的80%)。無上述證明的,可以優先安排員工年休假、公司福利假期,或者可以申請事假。

四、復工時間2月9日後,公司為了防疫考慮需要員工延期返崗復工,相關處理問題

1、可引導員工請事假,事假期間是無薪的,事假期間社保正常繳納,當然公司應注意保留員工申請事假的證據,如電子郵件,錄音錄像等。

2、可引導員工請病假。有些員工處於病毒感染恢復期,也可能身體不舒服而休病假,病假期間不得少於最低工資的80%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待遇。

3.可協商一致待崗。如部分員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公司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公司應當經與職工協商後簽訂《待崗協議》或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待崗期間的待遇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執行。

五、員工因隔離、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無法按時返回復工,相關勞動合同處理問題

1、不能按曠工處理且不能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因為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因為不是員工自身原因造成的,屬於不可抗力。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公司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不能因此不錄用。如果已經給員工發了offer明確了報到時間,公司不能因不及時到崗或者因疫情就通知不予錄用了,否則有被要求賠償的風險。公司如果僅僅因為疫情防控取消錄用,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賠償責任,但公司可以與錄用員工協商變更入職日期,或給予適當補償取消錄用。

3、如果治療或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了,根據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公司不能直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應順延至醫療期、隔離期或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結束。

在合同到期之前,公司應當提前給員工發送《關於順延勞動合同的通知》,避免出現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違法終止的問題。

六、公司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相關工資問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減少用工成本。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穩崗補貼。

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一般為一個月)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浙江省生活費標準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誠信金容服裝


你好,針對這個問題,陝西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之前印發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有給出答案。

這個文件全文主要講了4條,其中2條是與疫情期間企業/個人工資相關的。主要如下圖:

以上兩條規定,可以總結為如下3點:

1.疫情期間,如果個人因被感染治療或被隔離而無法上班,企業應當支付在員工在此期間的正常工資,並且不得以此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企業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可以採取一系列降低成本的措施,前提是先與員工協商一致,目的是儘量不裁員及減少裁員。

3.企業短期停工,需支付員工正常工資;如停工時間較長,無論員工是否提供勞動,均需發放部分工資。

以上信息希望有幫助。


史前漏網之魚


1.被隔離的員工怎麼辦?

被隔離後不能上班,企業要正常支付報酬,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隔離結束後員工仍要治療的,怎麼辦?

企業按病假標準支付工資。

3.企業經營困難,工資怎麼發?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可以與員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合同支付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貂蟬小時候


今天剛在網上看的,疫情期間員工不上班:有能力的企業要按工作日算工資,小企業可以實行調休制(等於先把以後能休的休了)。這是我理解的大概意思[捂臉]


彥霖臭小子


沒上班,誰給你錢,企業不是慈善家,這樣的疫情誰也沒辦法,想想就好了企業也不容易的


實業科技聚焦


非常抱歉,這個問題我不是很清楚。

說下我自己的理看法吧:現在不是法定節假日,三倍工資是不現實的,應該是按照正常上班、和平常一樣計算工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