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次疫情對施工工期造成的影響如何採取措施?

重要提示

全國人大法工委認為“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屬於不可抗力”,其法律精神不僅與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的第三條第3項有關處理“依法妥善處理好與‘非典’防治有關的民事案件”的規則是一致的,而且也進一步佐證了本團隊甲方系列文章中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性質”的法律分析及所持觀點的正確性,即只有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及相關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及相關防控措施才屬於不可抗力,當事人才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條款,根據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及相關防控措施的具體影響,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因此,建議當事人慎用“不可抗力”條款,並儘可能地收集和固定“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及相關防控措施對合同履約造成影響”的證據,證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及相關防控措施與合同履約障礙之間的因果關係和造成損失的具體數額。


關於本次疫情對施工工期造成的影響如何採取措施?


答:如因疫情防控需要,政府發佈的禁止性行政命令,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徵,應當構成不可抗力。政府對於工地開工等採取限制性措施而導致建築企業不能按時開工的,建築企業可以據此主張免除責任並收集保留相關證據(如政府停工通知、採取管控措施的視頻等)。以及按照雙方合同的約定及時向發包人提出工期索賠申請。

需要注意的是:施工企業(承包人)應格外關注索賠期限和程序。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通用條款19.2條規定:“施工企業認為有權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①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 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並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延長工期的權利;

②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後28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報告;索賠報告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延長的工期,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③索賠事件具有持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持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工期延長天數;

④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報告,說明最終要求延長的工期,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但雙方專用條款對此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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