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達茂旗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2017年8月至9月期間,蔣繼生(已判決)糾結韓某國(已判決)、賈某軍(已判決)、劉某義(已判決)、高某(已判決)、常某(已判決)、王某某等人多次帶領社會閒雜人員到包頭市達茂旗巴音敖包蘇木蒙晉公路建設材料供應有限公司毆打工人阻礙正常生產。

達茂旗人民檢察院受理後,經審查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向達茂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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