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發佈疫情期間支持中小企業“十八條”

為積極發揮中小企業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業共渡難關,今天,市政府出臺《關於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支持中小企業共渡難關的十八條意見》。支持對象為:受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中小企業(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確定)。

該意見明確,加大對相關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包括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實施企業貸款財政貼息、引導加強轉貸擔保支持、加強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加大金融機構小微企業風險補償力度、降低企業保險費用等。

同時,通過減免中小企業房租、調整稅收定額、允許企業延期交納稅款、加強重點企業財政補助、加大外貿企業參展補助力度、加大信保支持力度等幫扶舉措,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該意見要求,加大援企穩崗力度,加大社會政策支持力度,以穩定職工隊伍;要優化相關服務,包括優化出口退(免)稅服務、加大涉外法律援助力度、優化政務服務等舉措。

該意見執行期為:自政策發佈之日起至2020年底;執行期間如遇上級政策調整,遵照上級政策執行。

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支持中小企業共渡難關十八條意見

1.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各金融機構和金融組織要主動加強與有關醫院、醫療科研單位及企業的服務對接,對重要醫用物資,以及重要生活物資生產的骨幹企業實行名單制管理,充分發揮信貸、保險、擔保等渠道作用,開闢金融服務綠色通道,高效滿足醫療救助、衛生防疫、醫藥產品製造及採購、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科研攻關等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合理融資需求,保證信貸規模充足,適當給予優惠利率和費用減免。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各金融機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緩貸,要通過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減少疫情災害影響,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銀行應予以展期或續貸;市內銀行法人機構對2020年4月30日前到期小微企業貸款可實行無還本續貸,續貸期限三個月。各銀行金融機構確保2020年中小企業信貸餘額不低於2019年同期餘額。

2.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市內銀行法人機構應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等形式,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降低融資成本;鼓勵市內銀行分支機構積極向上級行爭取政策,給予疫情影響較大企業減免息優惠政策。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和納入再擔保體系的民營融資擔保公司要主動減免相關費用,其他地方金融組織也要主動減免、降低收取疫情防控期間存續業務和新發生業務的費用;對於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還款的企業,應給予一定延期,不收取延期費用、不作為逾期業務處理。

3.實施企業貸款財政貼息。貫徹落實財政部《關於支持金融強化服務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財金〔2020〕3號)精神,對列入寧波市級以上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和市“菜藍子”企業及民生物資應急保障單位2020年新增貸款按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財政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具體企業名單分別由市經信局、市商務局認定。

4.引導加強轉貸擔保支持。引導政策性轉貸公司加強對中小企業的轉貸支持,受疫情影響的困難企業申請轉貸的,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給予轉貸費用按80%收取的優惠。鼓勵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加強對發展前景良好、但暫時受困的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服務。

5.加強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可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持。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在其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優先給予支持。

6.加大金融機構小微企業風險補償力度。對金融機構和金融組織因受疫情影響企業復工、經營困難造成貸款逾期、不良等情況的,經核實後給予實際損失額1%的風險補償。轄區內符合條件的法人金融機構因支持疫情防控產生流動性需求,人民銀行慈溪市支行要積極向上爭取,優先給予再貸款、再貼現支持。

7.降低企業保險費用。引導保險機構主動降低費率,6月底前對城鄉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建設工程綜合保險、進口關稅保證保險等險種的平均費率同比下降20%以上。如出口企業資金困難,適當延後保費繳納時間,最長不超過3個月。

8.減免中小企業房租。

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包括個體租戶),免收2個月房租。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對在疫情期間為承租的小微企業減免租金的小微園、創業園、孵化器、創業基地等各類載體,優先予以政策扶持。

9.調整稅收定額。對現定額超過起徵點的定期定額納稅人,確因疫情影響實際營業額的,可依法辦理定額調整。

10.允許企業延期交納稅款。將今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延長至2月24日,對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和其它未能及時復工復產的企業,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對確因疫情影響而不能按時納稅申報的,不予行政處罰。

11.加強重點企業財政補助。對我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含配套企業)實施的擴大產能支持防疫工作技術改造項目,按實列入或參照市級重點工業投資(技術改造)項目計劃,市級財政按照其投入(包括設備、技術、軟件投入和安全生產投入)給予不超過6%、最高400萬元的補助。對列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資應急儲備計劃的生產企業,根據防疫物資採購數量、採購價格,結合企業成本費用和一定的利潤率給予購置。擴大研發投入補助,對參與疫情防控開展防護用品、消毒製品、檢驗檢測、藥物研製、應急裝備等新技術、新產品研發的生產企業,其發生的研發投入不受申報基本條件限制,可申請享受研發投入專項激勵資金資助。

12.加大外貿企業參展補助力度。對我市外貿企業已支付境外展會展位費,因為疫情被迫放棄參展的,在兌現境外重點展會參展扶持時,展位費繼續給予補助。

13.加大信保支持力度。鼓勵企業通過加保出運前保險規避買方違約風險,對出運前保險保費扶持比例較上年度提高5%。加快信保理賠進度,簡化相關手續,對受疫情影響的相關案件,信用保險機構的定損核賠時間縮短到2個月以內。

14.加大援企穩崗力度。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按照上級政策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延長實施困難企業穩崗返還政策,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一定額度的上年度企業繳納部分社會保險費。

15.加大社會政策支持力度。對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履行參保繳費義務,受疫情影響正常生產經營遇到暫時性困難的企業,按上級政策臨時性下浮社會保險費率,下浮標準相當於企業應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的2個月額度。繼續對近三年新上規的小微企業臨時性下浮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1個月單位繳費比例。繼續執行階段性降低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政策。

16.優化出口退(免)稅服務。外貿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後,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對符合《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 2020年第6號)規定的防疫物資進口免徵關稅的,提供便利服務。

17.加大涉外法律援助力度。建立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辦理便捷通道,受理即辦,對受疫情的影響,導致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鼓勵向有關機構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

18.優化政務服務。全面落實上級和我市關於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民企發展等方面的相關文件,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斷優化企業辦事流程,主動做好服務。深入推進“三服務”活動,及時協調解決企業復工中交通、防控、物資保障、原材料供應等方面碰到的問題,保障企業有序經營。加快相關政策兌現,可視情簡化程序、容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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