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個人向疫情災區捐善款、捐口罩,彙算清繳時可以稅前扣除嗎?


公民個人向疫情災區捐善款、捐口罩,彙算清繳時可以稅前扣除嗎?


編者按:新冠無情人有情,在湖北省武漢市面臨最嚴重的肺炎疫情影響時,全國人民在精神和物質上為武漢市抗擊疫情第一線的醫療工作者提供莫大支持,不僅喊出了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口號,更是以捐善款、捐口罩等醫用防護器具的方式落實。在我國迎來首個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之際,網友熱議,公民個人向疫情災區捐善款、捐口罩,可以稅前扣除嗎?應該如何扣除?本文將對熱點予以解答。

問題一:3月1日即將開始的個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中,公民個人對本次疫情災區捐善款、捐口罩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由於疫情爆發於2020年1月中下旬,對本次疫情災區捐善款、捐口罩大多發生於近期,不屬於2019年度發生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捐贈”,因此無法在2019年度個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中進行扣除(2019年12月30日,武漢市“不明原因肺炎”首次公開,可能存在極個別發生於2019年度的捐贈,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在2019年度個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中進行扣除)。

儘管公民個人對本次疫情災區捐善款、捐口罩無法在2019年度個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中進行扣除,但是可以在本人當月(2020年1月、2月)取得的工資薪金預扣預繳個稅時扣除,當然也可以選擇在2020年度彙算清繳時扣除(2021年3月)。具體扣除方法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

一、2019年度彙算的內容

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彙總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後,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本年度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稅或補稅。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

四、居民個人在綜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的,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可以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年度彙算清繳時扣除。……

  (二)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預扣預繳時不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統一在彙算清繳時扣除。

  (三)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股權激勵等所得,且按規定採取不併入綜合所得而單獨計稅方式處理的,公益捐贈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類所得的扣除規定處理。

五、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在捐贈當月取得的分類所得中扣除。……

六、在經營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個體工商戶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其經營所得中扣除。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其個人投資者應當按照捐贈年度合夥企業的分配比例(個人獨資企業分配比例為百分之百),計算歸屬於每一個人投資者的公益捐贈支出,個人投資者應將其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益捐贈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經營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贈支出合併,在其經營所得中扣除。

  (三)在經營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的,可以選擇在預繳稅款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彙算清繳時扣除。

  (四)經營所得采取核定徵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贈支出。

問題二:捐獻醫用物資,如醫用口罩、防護面罩、護目鏡等,如何確定扣除金額?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捐贈除股權、房產以外的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因此,建議捐贈者保存購買物資時取得的以捐贈者個人為抬頭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取得發票的,建議捐贈者保存相關付款憑證,在稅務機關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物資價值時提供參考。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

二、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金額,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捐贈貨幣性資產的,按照實際捐贈金額確定;

  (二)捐贈股權、房產的,按照個人持有股權、房產的財產原值確定;

  (三)捐贈除股權、房產以外的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

問題三:捐贈善款,應當保留哪些材料?能否全額扣除?

答:第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公民個人向疫情災區捐獻善款的,應當向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索取捐贈票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捐贈票據是指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相關票據應當留存五年。

第二,捐贈善款並非可以全額扣除。公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分別為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但是需牢記,捐贈善款乃愛心之舉,絕非稅收籌劃之工具。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

三、居民個人按照以下規定扣除公益捐贈支出:

  (一)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統稱分類所得)、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扣除。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

  (二)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分別為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個人根據各項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贈支出、適用稅率等情況,自行決定在綜合所得、分類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的順序。

九、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在接受個人捐贈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捐贈票據;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個人發生公益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時憑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扣除,並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複印件。個人應在捐贈之日起90日內向扣繳義務人補充提供捐贈票據,如果個人未按規定提供捐贈票據的,扣繳義務人應在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彙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十、個人通過扣繳義務人享受公益捐贈扣除政策,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符合條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金額,並提供捐贈票據的複印件,其中捐贈股權、房產的還應出示財產原值證明。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預扣預繳、代扣代繳稅款時予扣除,並將公益捐贈扣除金額告知納稅人。

  個人自行辦理或扣繳義務人為個人辦理公益捐贈扣除的,應當在申報時一併報送《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見附件)。個人應留存捐贈票據,留存期限為五年。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

五、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問題四:公民個人向特定醫療機構進行捐贈,與向韓紅愛心慈善基金會進行捐贈一樣嗎?

答:劃重點,不一樣。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公民個人捐贈的渠道是:1、中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並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

根據財稅[2010]45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不需要認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41號),由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結合社會組織登記註冊、公益活動情況聯合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並以公告形式發佈名單。

建議捐贈者在捐贈前對接受捐贈的機構是否在其省及民政部門公示的名單之列。顯而易見,醫院等特定醫療機構不在此列。而查閱《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公佈北京市2018年度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的公告》,韓紅愛心慈善基金會列入北京市2018年度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

但是在疫情爆發的特殊時期,部分公益性社會組織在接受捐贈的程序上進行了靈活處理。2020年1月30日,武漢市紅十字會對社會公告第六號指出,境內外單位或個人如有定向捐贈意願,可與定向捐贈醫療機構直接聯繫,確認後可以將捐獻物資直接發往受捐單位。捐贈單位或個人如有捐贈憑證需要,後期可憑定向受捐單位證明在武漢市紅十字會補辦捐贈手續。但是,此舉亦引發爭議,一是違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等上級機關的政策規定,二是給惡意騙取捐贈扣除留有餘地,即定點向關聯單位捐贈再向武漢市紅十字會補辦捐贈手續。但還是那句話,捐贈善款乃愛心之舉,絕非稅收籌劃之工具,更非謀取非法稅收利益之工具。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

一、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以下簡稱公益捐贈),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前款所稱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並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

一、企業或個人通過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不需要認定。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41號)

一、為簡化工作程序、減輕社會組織負擔,合理調整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程序,對社會組織報送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申請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環節予以取消,即《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六條、第七條停止執行,改由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結合社會組織登記註冊、公益活動情況聯合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並以公告形式發佈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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