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爾區人民檢察院2020年辦理第一起收監執行案

2020年1月21日海拉爾區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依法監督法院撤銷社區服刑人員韓某緩刑案件,並將韓某收監執行原判刑罰。該案是海拉爾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通力合作的第一起收監執行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海拉爾區人民檢察院2020年辦理第一起收監執行案

2019年12月31日海拉爾區人民檢察院收到當地司法局撤銷緩刑建議書後對案件依法開展調查,經審查查明:罪犯韓某於2019年12月2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司法局於2019年12月16日接收法院送達的相關法律文書,當天司法局工作人員通過電話通知韓某到社區矯正中心辦理入矯手續,韓某在電話裡表示,不同意社區矯正,不去社區矯正中心報到。社區矯正大隊聯繫勝利司法所對其進行多次入戶走訪瞭解情況。韓某明確表示,拒不接受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多次勸其慎重考慮撤銷緩刑後果,但韓某仍然堅持不接受社區矯正,接受被收監執行。

海拉爾區人民檢察院2020年辦理第一起收監執行案

罪犯韓某本人拒不接受社區矯正,拒絕到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入矯報到登記,致使司法局不能對其實施有效監管,無法開展社區矯正監管教育工作。海拉爾區人民檢察院認為罪犯韓某拒絕到司法行政機關報到,本人拒絕接受社區矯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情節嚴重。海拉爾區人民檢察院向司法局發出《收監執行檢察意見書》,依法建議司法局向法院提請撤銷罪犯韓某緩刑。法院裁定撤銷對罪犯韓某的緩刑。期間海拉爾區政法委組織召開檢察院、法院、司法局聯席會議,專門研究撤銷社區服刑人員韓某的緩刑事宜。2020年1月21日在海拉爾區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下司法局對罪犯韓某收監執行。

該案韓某不接受社區矯正,檢察機關建議撤銷緩刑,充分體現了社區矯正檢察工作模式從辦事向辦案的轉變,積極有力地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社區矯正工作的權威,維護了司法的公平正義。

來 源:海拉爾區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

編 輯:丁尚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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