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回來被辭退,怎麼辦?

勿忘初心45305


首先我覺得你的用人單位對你非常的不公平,而且我對你遇到這種情況而感到憤怒,究盡是一傢什麼樣的用人單位,因為工傷反而把付出代價的員工而辭退。這種冷漠自私的企業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是我結合百度和一些律師蒐集到的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辭退勞動者的,這樣會損害到勞動者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真的要辭退是要符合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些情形的。那麼,員工被公司辭退會有經濟補償嗎?公司辭退員工的補償金怎麼計算呢?

一、員工被公司開除會有經濟補償嗎?

  非因員工原因,公司辭退勞動者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職工本人,並給予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公司辭退員工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員工被公司辭退一般情況是有經濟補償的,如果遇到用人單位無故被辭退的情況,建議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如果所在的用人單位拒絕的話,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若是對仲裁的裁決不滿意的話,準備好相關的證據資料,向法院提起訴訟。


我是十三,職場中一隻活蹦亂跳的老狐狸,如果你有職場中看不清摸不透的,歡迎騷擾,十三願意和你把酒言歡,傾囊相助!


十三職場論


首先要確認勞動關係,你要查清楚這個私人工廠有沒有營業執照,有營業執照的就是勞動關係,沒有營業執照一般是勞務關係不能認定工傷,然後看你有沒有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據比如勞動合同書,社保繳費記錄,顯示公司名稱的銀行工資流水。如果沒有勞動合同,要申請勞動仲裁先確認勞動關係。

其次工傷認定問題,拿到確認勞動關係的判決後馬上向所在地的工傷認定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從你描述的情況看比較符合工傷的條件,但是具體看工傷認定書。拿到工傷認定書以後再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看看是幾級傷殘。

最後再次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相關的工傷待遇,具體幾級傷殘賠償多少錢都有法律明文規定。比如醫療費,一次性賠償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等,這裡不再贅述。

最後再說一下辭退的問題,從你描述看公司是為了規避工傷賠償責任違法辭退,但是因為沒有書面的辭退通知,能要到違法辭退賠償金的可能性較小。


勞動仲裁小助手


馬上去人社局工傷科申請工傷鑑定,工傷鑑定書出來後去做勞動功能障礙鑑定,也就是評殘。只要是骨折基本上都可以評十級,評殘後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看這個樣子廠子沒有給你入工傷保險,可以申請四種費用,要求廠子賠償,具體細節可以關注後私信我。有問必答。


用戶6703227301


一年內自己可以報工傷;至於解除勞動關係是兩碼事,主要看你有沒有過錯在先,是否違反規章制度,如果公司沒有規章制度和本人學習簽收,那是違法解除,當然工傷期間明顯違反規章制度也可以解除,所以你做兩件事情,第一工傷提交認定申請,然後再去仲裁提交違法解除申請,兩個事情別混雜


車幹車幹90197152


您好,工傷回來被辭退,要分情況來處理。

第一種 按規定終止勞動關係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以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逾期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根據以上兩條規定,工傷醫療期過了後,如果員工的合同已經期滿了,且被評定為7到10級傷殘的,公司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只要終止合同時,按相關規定辦理就可以。這種情況下,你主要看該給你的待遇有沒有給全。

第二種 違法辭退

如果不是第一種情形,那麼就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辭退,你可以找當地勞動保障部門(一般找當地人社局或者勞動監察大隊),將情況反應給他們,他們會根據你的訴求調查瞭解情況,然後根據雙方的情況,可以調解或者直接訴訟。

希望可以幫到你~


可愛糖


可以去勞動局,活著打12333的電話來針對企業進行投訴。

工傷職工能否辭退和開除要看喪失勞動能力程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規定,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鑑定為一至六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鑑定為七至十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工傷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勞動者違法違紀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至(六)款規定情形的,可以解除合同。七至十級職工,解除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其中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應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鑑定不達等級的,解除合同條件與普通勞動者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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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無正當理由或者無法提供你
與所在工作崗位的不符合證明,你可以提出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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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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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啊國


解除合同公司是要給你補嘗的,可以先了解下相關條例,以下是《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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