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實《溫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通告(第6號)》等文件的有關要求,切實執行“居家一週、足不出戶”“一戶兩天只能一人出去採購物資”的要求,杜絕不符合規定外出行為,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結合我區實際,從2020年2月5日起,實行車輛限制通行,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除符合以下條件的車輛外,洞頭區所有的道路限制車輛通行。
(一)開展公務活動及事關民生、環保、應急保障等車輛憑疫情防控專用通行證、疫情管控指揮部工作證和行政機關出具的車輛通行證明。
(二)群眾駕車出行的,需憑《人員出行管理卡》出行,限在允許外出的當天出行,嚴禁在不允許出行的時間駕車出行。
(三)企業及區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7號通告規定的10類保障民生的經營服務商店從業人員駕車出行的,須憑行業主管部門證明。
二、全區其他車輛違規上路行駛的,由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違反限制通行或違反交通管制相關規定予以處理。符合扣車、扣證條件的,一律扣留。涉及機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出行的一律抄告區紀委監委處理。
三、限行解禁時間另行通知。
四、歡迎群眾對違反出行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12345,63487122。
特此通告。
溫州市公安局洞頭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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