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兩經或兩個以上部位同時受邪所出現的病證。合病一詞,首見於《傷寒論》。此發病類型多見於感邪較盛,正氣相對不足,故邪氣可同時侵犯兩經或多個部位而發病。如太陽與少陽合病;太陽、陽明、少陽合病;表裡同時受邪而為病。合病與並病不同,病不是一證未了又見另外的證,體現於病位間的傳變,不屬發病類範疇。 分享到: 閱讀更多 吳勇中醫 的文章 關鍵字: 少陽 太陽 兩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