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找理由辭退員工,取消了員工的打卡記錄,以曠工為由辭退了員工,單位是否違法?

實話實說1965


公司的行為肯定是違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時,公司確實解除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不過公司以員工曠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需要公司舉證出對員工進行過有關的規章制度培訓的證據,在不能舉證出對員工培訓的證據的話,公司直接以這個理由辭退員工的話,公司會涉嫌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跳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不過就算是公司能夠舉證出已經對員工進行相關培訓的證據,但是在庭審中,關於員工曠工的證據應該由公司來舉證,因為公司已經將員工的打卡記錄全部銷燬,那麼公司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在員工不認可自己曠工的情況下,法院不會認可公司以員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此公司的行為是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


孫赫律師


這個情況和我親身經歷的情況有所類似,在“打卡記錄是否可以作為曠工依據”這方面我也深入研究過一番,回答下以給大家參考。


這個問題有幾個關鍵點,如果單位沒有搞清楚,用取消員工打卡記錄的手段來作為曠工理由辭退員工,那麼這個單位是非常愚蠢並且不懂法的,只會給自己惹上麻煩。而被辭退的員工,將可以拿到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以考勤打卡記錄作為曠工證據是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

在我國對於勞動仲裁案件審理的相關規定裡,有明確約定,對於曠工這類行為處罰的舉證責任,是在於用人單位的。也就是說,當用人單位想要以曠工為理由辭退員工時,需要由他們出示曠工的證據。如果單位私下抹去了員工的打卡記錄,也就是說單位是拿不出員工的打卡記錄,從而證明員工有曠工事實。沒有這個證據,法庭是不會接受單位說員工曠工的論點的。這樣傻的做法,用人單位不是自己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嗎?

考勤打卡記錄是需要員工簽字確認才有法律效力的

考勤機作為電子記錄,所記載的信息,其實是需要員工簽字確認後才具備足夠的法律效力的。如果打卡記錄說員工曠工,卻沒有讓員工簽字確認這個曠工的事實,那麼上了法庭,員工是可以不承認這個證據的有效性的。如果是單位自己做手腳抹去了員工的打卡記錄,就更加別提有員工的簽字確認,那麼這個結果就更加不可能得到法庭的承認了。

曠工是否可以辭退是要有相關規章制度和流程的

以曠工為理由是否能辭退員工,還得看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有相關規定,而這個規章適度是否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同意,是否有公示,是否有培訓員工,最後辭退員工這件事有沒有通知工會並且得到同意。以上這一系列的流程,都是在勞動法裡面明確規定的,如果單位有沒做到的地方,都可以指證單位違反勞動法,也就是違法辭退。

違法辭退員工需要支付雙倍補償金

綜上所述,該單位如果自行抹去員工的打卡記錄,以曠工為理由辭退員工,已經屬於違法辭退。員工只要申請勞動仲裁,基本都能勝訴。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需要以雙倍經濟補償金作為標準支付員工賠償金。

關於勞動仲裁更深入具體的情況,可看我發的頭條文章連載,參考下我的親身仲裁經歷。


我曾被企業違法辭退,經歷了勞動仲裁、一審、二審到強制執行的全過程,靠自己打贏了公司請的律師團隊,最終拿回我應得的雙倍賠償。大家如果需要深入瞭解勞動仲裁、勞動糾紛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關注我!我已經將自己的真實經歷寫成故事連載發佈了出來,大家可以在我的檔案裡找到這些文章,相信肯定能夠幫到你。


被辭退後打贏雙倍賠償


你諮詢的是單位的行為是否違法,現針對性地答覆。

如果確如你所說,你所在單位銷掉了你的考勤記錄,然後誣你曠工並辭退你,這是明顯違法的。他們的違法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違法解除勞動關係;二,違法銷燬、變造證據。

先來分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這一節。

國家《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是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在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但是,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有三個關鍵的前提條件,一是理由,理由就是你單位以嚴重違反紀律辭退,那麼員工違法了哪條紀律?這個紀律有沒有很具體地寫在規章制度上?有沒有經過職工民主討論?有沒有公示並經過全體員工傳閱並簽字?這幾個環節,缺少任何環節,在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都是不被支持的。

第二個關鍵前提是證據。單位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你曠工,這個證據應該就是考勤記錄。但是仲裁員和法官若問單位,當事人曠工是在什麼時段,單位是提供不出來的,因為他們銷了考勤記錄,總不能說,這個人一直沒有打卡,沒他的考勤記錄,這個證據顯然不成立。另外,考勤記錄僅是電子數據,只有在當事人簽字認可或者經過公證、司法鑑定的情況下才可作為有效證據,如若當事人事前沒有簽字,審理過程中也不認可,又沒有公證和鑑定,也是不能作為有效證據的。

第三個關鍵前提是程序。法律規定了解除勞動關係應當經過單位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審議,特別是對於有爭議的辭退行為,如果沒有經過這個審議程序,很難得到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接下來我們分析單位違法銷燬、變造證據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在訴訟過程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可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你所在單位如確實銷掉你的考勤記錄,他們的做法明顯違法,但這需要你來舉證,就是說需要你搜集證據來證明他們銷掉了考勤記錄,從而證明他們違法。

可能存在的情況是,你有外出或者請假的時候手續齊全,但被單位誣為曠工,這時候你需要找同事作證,或者相應時間段的工作交流記錄,也可以推翻單位的指控。

不過,總體上來說,如果你發起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你會勝訴的,因為你單位指控你曠工,從理由、證據、程序上均不完備,所謂的曠工指控不可能成立,最終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會裁定單位支付你截止離職之日的全額工資,並支付一筆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人事解惑


這個問題很簡單

首先,當你發現無法打卡時,立即拍照,錄像,記錄當天你在上班時間前到達打卡機旁,但無法錄入出勤的事實。然後給人事負責人打電話,確認不能打卡的原因,最好保留通話錄音。否則將來到了法庭上,公司以考勤機故障,或者你手指曝皮等原因抗辯,你又無法質證,曠工的事實就成立了。

確認單位取消了你的打卡權力,就可以打110報警了,記住,只要求出現場,備案即可。以公權機關的公信力固定證據,既然單位都把你刪了,就別再抱著任何幻想不敢把事情鬧大。警察出現場的另一個作用是可以傳喚單位負責人,確認不能打卡的原因,這個會寫入出警記錄,將來可以作為證據。

如此連續三天,如果後面你不想麻煩警察,只錄像證明自己按時出勤即可,然後就可以不去了。回家準備材料,仲裁,記住,訴求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提賠償。因為公司單方面取消打卡權力,實際上已經屬於“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即使你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也必須支付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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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有沒有監控,你是不是每天基本都按時上下班?如果有監控,你每天也按時上下班的話,向單位申請勞動仲裁開庭的時候請求單位出具單位監控錄像。至於勞動|仲裁請求的話,可以請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這塊,按照工作年限計算,一年算一個月工資,超過六個月的也算一年,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實踐中考慮到單位負擔過重,可能僅僅支持經濟補償金。


安徽姚律師


用人單位如果以曠工為理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舉證責任。如用人單位自行刪除勞動者的打卡記錄,且打卡記錄上並無勞動者的簽字確認,勞動者可對此證據不認可,且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京悅所夏燁)


京悅說法


民營企業想要辭退員工,必須要找到辭退員工的藉口,以避開解約賠錢和政府追責手段,本人發現中國所有私營企業包括外資企業,都是來用這種手段來解除員工為由,國家高層應當全力調查所有民營企業,該殺的就殺,該封的就封,不要考慮什麼後果,決不手軟。


韓君912


觸犯了刑法!銷燬考勤記錄!


局部天晴


大多集團公司都有這樣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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