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说法:不服从疫情防控统一指挥调度,违法

2月10日,湖北省纪委通报曝光5起疫情防控中违反工作纪律、履责不力典型问题。其中,黄石市一单位领导不服从疫情防控统一指挥调度被免职。

【案例】2月7日上午,黄石市城发集团副总经理、鄂东医养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余福安在主持鄂东医养集团疫情防控工作会议时,违反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调度,要求下属医院执行指挥部调度前先需通过集团再安排,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2月8日,黄石市纪委通报:经市委研究决定,免去余福安市城发集团副总经理、鄂东医养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职务。

【专家说法】

陶红兵,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目前防控进入关键阶段,全国各地先后实施交通管制、社区封闭、集中隔离、分级筛查、定点医院建设等多项举措后,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重点疫情城市如武汉、孝感、黄冈确诊人数和疑似病例人数基数较大,面临社区资源不足和组织不够、物资供应与调配困难、确诊患者救治压力巨大等诸多挑战。

面对疫情防控的复杂形势,需要根据疫情发展趋势,提前做好防控资源的动员,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包括发动社会志愿者参与防控和生活保障、征用部分宾馆和学校作为隔离点,征用部分医院及其医护人员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并对相应的设备设施进行改造等等措施。但在防控工作中,有些单位个别领导对地方政府作出的决策执行不力,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对相关法律知识缺乏,认识不足,在关键时候还是本位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祟,实际上对于人员和物质的统一调配,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同时该条款也规定:“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因此,下一步工作需要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指示精神,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宣传相关法律,引导公众和机构正确认识当前形势,了解各级政府各项举措的法律依据,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有效地配合各项防控工作,才能早日取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胜利。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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