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自留地”是什麼意思?

豫南小平


農村的自留地是自解放以來到集體經濟這段時間,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小組為單位,為每家每戶農民按人口分配的一定量種植蔬菜的土地,這種土地因為是按當時現有人口計算的面積,所以,當時分配多少,到現在就只能享受多少,不以時間推移和人口增減為依據傳留至今。

自留地,在農村來說,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集體土地制度下的私有土地。因為它面積小,影響範圍小,所以對集體經濟影響不大,所以這種土地權限範疇是一個模糊概念。


大別山鷹


農村的“自留地”從字面意思上講,就是自己選擇留下來的土地。它是在土地包產到戶的時候,也就是國家統一承包分配土地的時候,村集體允許農民每家每戶選擇一塊土地留下來自己使用,說白了就是每家都留有一個菜園子。


自留地權屬關係。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自留地屬於村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自留地使用權一般跟宅基地使用權是聯繫在一起的,房子在,宅基地就在,自留地也在,房子不在了,宅基地也就相當於自留地,戶口遷出農村的人員如果沒有房屋,村集體有權收回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地與承包地的區別。

1、自留地無使用期限,農民選擇留下來,可以無期限使用,跟宅基地性質一樣具有無償性、永久性使用權。自留地不參與土地確權,不參與土地再次承包分配,也就是說,即使土地承包期到期後,政策要收回承包地統一重新承包分配,自留地是不拿出來重新分的。2018年,我們村進行土地確權,每家人的自留地都沒有參與確權,沒有上土地證。

2、承包地有一定承包期限,農民在承包期內有使用權,承包期到期後,村集體有權收回承包地打散重新分配調整。


自留地特點及用途。

1、自留地特點一般都是以宅基地就近選擇,大多數自留地都是自家房前屋後的土地,或者說離自家房屋比較近的土地。

2、自留地主要用於種菜、搞家庭養殖、種果樹或者堆放各種農用物資稻草、玉米草等。

總之,自留地的權屬關係跟宅基地是一致的,所有權都屬於村集體,農民有宅基地使用權就有自留地使用權。自留地跟宅基地一樣不能自由買賣,將自留地出售給他人的,將永遠不能重新獲得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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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洪168


我在一個大農村長大成人。從1979年起實施聯產承包責任制,將土地分成農戶,每個農戶不僅承包了責任地、責任山林,還承包商了宅基地。然而,“自留地”的存在是相當特定的。在我們村裡,他們基本上是具有的自留地。

那麼什麼是“自留地”?在法律性質之上,自留地是農村集體經濟團體分派給其成員長期採用的土地。它是一種家庭副業,可充分利用剩餘勞動力和勞動時間製造各種農副產品,是農村集體經濟的適當補充。同時,明定每人的自留地不準多於當地人均耕地的5%。

根據土地承包責任制的有關規定,私有地塊、私有山丘、私有草原均歸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不準租賃、出售、交易,不準擅自用作農地等非農業生產用途。自留地製造的產品由農民出租,國家不徵稅農業稅。

根據土地承包商的有關法律法規,牧民所有和掌控的牲畜,不準在地方政府明定的免稅點之內徵收和分配。私有土地、私有山丘、私有草原的經營權受國家保障,不準隨便侵害。

總之,自留地的經營權受國家保障,任何人不準隨便徵用。(完結)


一般


“自留地”顧名思義,就是自己留下來隨便種點蔬菜果樹等家庭必需品的土地。

在農村土地包產到戶之前,土地歸農村生產隊統一管理,所有農民參與耕作,掙工分按勞分配。但是,國家為了方便每戶農民,能自己解決平時隨便食用的蔬菜水果等農作物,就實行了每戶按人頭分配的“自留地”,各地有所不同,大概每人2-3釐土地。自留地自負盈虧,由農戶自主經營,土地所產歸農民個人所有,不交農業稅,完全自己使用。

後來國家改革開放,實行包產到戶,就把自留地繼續了下來,沒再分配,原來歸誰的繼續歸誰,並規定自留地由農戶長期使用。

今年是土地確權的最後一年,經本人查詢,自留地也是需要土地確權的。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政策解答》第七條規定:關於自留地和園地的確權登記問題,要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妥善處理自留地、園地等確權問題,凡是納入承包地的繼續作為承包地確權登記:

1、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前劃給農戶耕種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已併入承包地的要一併計算承包地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2、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實有地塊數量、面積、邊界、位置登記,徵求多數村民意見,可以納入這次承包土地一併確權,但必須在表冊、臺帳和經營權證書上註明是自留地。


土基子


說起“自留地",勾起了我塵封多年的記憶。

在人民公社化階段,國家實行的是計劃經濟。農村把一小部分地劃歸社員,我們這裡也就是每人二三分地,允許個人自主種植農作物和蔬菜,並且不用納糧交稅。正是因為有這些自留地,才使我們度過了糧食短缺的困難時期。在某種意義上說,自留地是我們的救命田。那時,農業生產水平還不高,糧食品種單一落後,化肥供應不足:尿素大多是從日本進口的,每年給生產隊分配一奌,價格為O.225元/斤。個人要買,必須“走後門"。因此,糧食產量不高。加之嚴重的自然災害影響,糧食奇缺。市場不允許開放,即便有錢,也買不到糧食。生產隊每年所產糧食,先給國家交完公糧,再由公社審定分配方案。比較好的生產隊,每年每人囗糧麥秋糧合計也就二三百斤。油菜每人最多按3斤菜油一一9斤油菜分配。記得有一年,某生產隊夏糧算下來,每人分12.9斤。就這樣,公社領導還讓我(當時我在公社工作)和幾個同志,下隊去催交公糧。他說,不交公糧,還和國家沒一點關係了?設辦法,只得催著他們多少交了一點糧一一也就是象徵性的。

這些自留地,大多數人都種玉米一一麥面雖好吃,卻沒有玉米產量高。人們在自留地中,精耕細作,務莊稼象繡花一樣。糧食產量比大鍋飯的生產隊高出許多。就這樣,自留地讓我們度過了難關。包產到戶後,又過了幾年,才把自留地收歸集體,納入集體土地面積內統一分配。那時,糧食困難之關早已過去,自留地也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

我們懷念自留地,感恩自留地,但絕對不希望再擁有自留地。








天下第一愚768


“自留地”這個詞出現在當時承包到戶的大集體的後期,當然也有很多地方沒有聽說過自留地,還有很多地方將“自留地”稱之為“菜地”等等!但是他們的作用是一樣的。

什麼是“自留地”

由中國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國家規定分發給個人,但它的所有權為集體,個人只有其使用權,沒有買賣權!



“自留地”的作用

自留地的出現是大集體時期的一個人性化的設計,它是處於每家每戶的生產生活需要,根據每家每戶人口的不同而分的地,它可以種菜可以種糧食,可以種一切允許種的東西,國家也是出於鼓勵每家每戶積極生產而分配的“自留地”。

“自留地”有沒有使用年限

“自留地”是個承包地有區別的,承包地最終解釋權是國家,並不屬於個人,而且它到了一定的承包年限,政府是有權利將它收回去的!而“自留地”和宅基地是不一樣的,屬於集體而不屬於承個人,他有使用年限,國家是會收回的!

以上是阿坤對於“自留地”問題的分析,歡迎有不同觀點的朋友評論區交流!


阿坤鄉野說


不請自來!

自留地!按字面意思上分析,就是在那個特殊的年代,由各級政府,大隊,生產隊分給社員的土地,稱為地留地,一但分得後,農民就有永久性的使用權,而且可以繼承,不再接受政府的重新分配和重組!

那麼再那個特殊的年代,缺吃少穿,糧食產量又那麼低,國家為什麼還會給農民,分配地留地呢?


正因為在那個特殊的年代,黨和國家瞭解到人民群眾的生活太苦了!在那時,可不象現在,想吃什麼,掏錢就能買著,甚至足不出戶,就能買到自己所需的東西!

在那時,有多種原因:一是農民們都忙著掙工分,根本就沒有那個時間去買!

二,是在那個特殊年代,家家戶戶都會育有三到五個小孩,甚至有七八個小孩子的!就夫妻二人在生產隊掙工分,到年終分紅時,不超支就不錯了,根本沒有多少錢可分!所以根本就沒有錢去買!

三,再說在那個計劃經濟體制下,什麼都得憑票供應,就算有極個別勞動力多的人家,生活條件好的,你家有錢,如果沒有購買證和票,你也是買不來東西的!
所以,黨和國家,就在那個特殊的年代,按當時的人口,,按人頭分了“自留地”,在我們江寧縣,由於地少,在當時每個勞動力,分得了一分地的自留地!

當時我們家有,父母雙親和兩個哥哥四囗人,所以分得了四分地的地留地!

地留地的用途,就是給你種菜種糧食的!但是千萬不能搞投資倒把(注,當時把種經濟作物,稱為投資倒把!政府是要割資本主義尾巴的!)。記得當時本村有一戶村民,在他的自留地裡種植了甘蔗,在甘蔗長成大甘蔗後,眼看就快要收挖幹蔗了,突然有一天,來了幾個戴著紅繡章的人,到了甘蔗田裡,手腳並用,把所有的甘蔗都踩斷了……!
自留地,也得分地區!本人是60後,由於本人生活在南京市江寧區,自從本人出生後,我們江寧區,就再也沒有重分過自留地!所以據我所之,在我們江寧區,65年以後出生的農民是沒有地留地的!

但是本人的老婆,是我們家門口,緊一河之隔(秦淮河)的溧水區,她們在1985年的二次土改時,卻分得了一分地的自留地!

所以說,自留地,雖然是黨和國家,為了使農民的生活,更上一層樓,也是特殊時期的產物!但也是各地區各辦的風格!並非一刀切!

本人觀點!


三農問題探討者


農村“自留地”顧名思義就是留給個體家庭專用支配的一塊土地。

為了回答問題的準確性,專門在百度百科查詢了一下有關自留地的起因與發展。這裡分享一下百度百科的註釋如下:

“農村自留地是中國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均屬於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自留地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支配,國家不徵農業稅。自留畜也歸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規定的免徵點以內不徵稅、不派購。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場的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隨意侵佔。”



自留地,起源於1962年,國家政策分配,由當地所屬的生產隊規劃下分給每家每戶自主使用的小塊地,用來發展副業,種一些蔬菜,瓜果之類的食物,如果收成好,自家吃不完的可以拿出去賣掉,換一點零花錢貼補家用。

但是,經過78年改革開放,農村土地實行包產到戶,自留地從此也沒有多大的意義了。可是,政策上一直沒有實行自留地回收集體的舉措。自留地,至今依然享受法律的保護。


記得小時候,我家自留地裡,爺爺種過大蒜,包包菜,土豆,大蔥,小油菜,冬天吃的小白菜,菠菜等等,一些家裡常食的蔬菜。

兒時能夠吃到蔬菜就像過年一樣開心!

六七十年代的自留地,給偏遠山區的農戶送來了福音。因為,哪個年代都是按勞分配食物,家裡勞力少的人家,經常會遇到吃了上頓沒下頓的貧困遭遇。


自留地,雖然很微薄,但是,只要勤快,換茬種植,套種等措施,有時候能夠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

所以說,自留地在農村是一場多多少少能夠解決食物供給,以解燃眉之急的大好事。

雖然,今天在農村,自留地沒有任何作用,但是,曾經在農村,起到了一場歷史性的舉足輕重的作用。自留地,是中國農村農業上唱響了一首小而美的不可或缺的美好插曲……



以上是清影說農的回答。若有不同觀點,歡迎留言點評討論!

清影說農圖文原創/於2019年6月12日傍晚完成


清影說農


農村的自留地是村集體為了照顧農戶能有一個種植小菜園的地方劃撥給農戶的“特殊”耕地。這個耕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但農戶擁有長期使用權;這個耕地的長期使用權一般是以“戶”為單位的,並且,在需要繳納農業稅的年代裡,這個自留地是免交農業稅的。


農村的自留地政策最早實行於1959年,在當年5月,中央發佈了《關於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發展豬雞鵝鴨問題的指示》和《關於社員私養家禽、家畜、自留地等四個問題的指示》。根據這兩個指示精神,將一部分耕地做為自留地分配給了社員用做發展家庭養殖業。但在1960年的春天,全國颳起了一陣“共產風”,自留地的耕種權重新收回了集體所有。

直到1962年,國家又出臺了一個《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依據這個條例草案的規定,全國各地的村集體又按照整個生產隊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七的比例將一部分農田重新劃撥給了農戶管理。



隨著人民公社化運動的深入開展,社會上興起了一切歸公的熱潮,所以,全國各地再次將自留地收歸了集體。不允許每家每戶再私自耕種。


1981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了國家農委《關於積極發展農村多種經濟的報告》,該《報告》才又一次明確了自留地的“地位”,於是 ,一些生產隊才又按照生產隊總耕地面積的15%劃撥出了自留地,並分配給了農戶用於農戶自己種菜。但是,有一項特別規定,那就是“不允許農戶私自在自留地上挖沙、取土、建房、造墳”。

據老胡得到的消息,在十多年前,一些地方又擅自收回了農民的自留地。如今,一些農村的農民根本就沒有自留地。包括老胡所在的村子也是這樣。



綜上所述,自留地是村集體劃撥給農戶自己管理、用做蔬菜種植的土地。它的產生一波三折,歷史色彩非常濃厚。現如今,相當一部分地方又沒了自留地這一概念,自留地與承包地已經沒了區別,況且,農業稅已不再徵收。所以,再說什麼是自留地已無意義。


老胡說三農


在農村土地是農民朋友的根,不管是建房、種植還是養殖都是需要土地的。但土地的類型有很多,如耕地、旱地等。那農村的自留地是什麼意思?和責任田的區別是什麼?轉讓合法嗎?

1、自留地是中國農業合作化以後,為照顧社員種植蔬菜和其他園藝作物的需要,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分配給社員長期使用的少量土地。其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使用權由農民以戶為單位行使。每戶使用的自留地的數量,一般不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的百分之五。

2、自留地的使用者對自留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在自留地上建房、葬墳、挖坑和取土。在遇國家徵用和集體調整時有義務服從。

所謂農戶自留地,是農業合作化和集體化時期的產物,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小塊土地。農戶經營自留地是一項家庭副業,是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可以充分利用剩餘勞動力和勞動時間,生產各種農副產品,滿足家庭生活和市場需要,增加收入,活躍農村經濟。1979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村集體土地一律採取了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個人原有的自留地全部納入實行承包經營的土地範圍。

農戶對承包經營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雖然,農戶對承包經營的土地,在承包期內,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但是,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並且,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協商、自願、有償;

2、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4、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農戶私下轉讓承包經營權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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