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為中用話防疫(2):中國傳染病法與日本感染症法的比較1

問:我在這次新型肺炎的阻擊戰中,感到心有餘而力不足,因為我們是研究社會科學的,很羨慕那些從事醫學或自然科學的,可以直接上陣拼殺。我們雖然可以扔幾個手榴彈,但是對病毒也沒什麼殺傷力吧?(笑)

答:何況我們扔的都是石頭磚塊,殺傷力就更小了。(笑)

不過,我們也可以發揮我們的優勢,貢獻我們的力量。

比如,最近已經有一些學者專家再次注意到了我國的傳染病法的問題,因為這次新型病毒的突然爆發,不僅有其醫學或病毒學的背景,也與有關的法律體制等有著密切的關聯。

問:其實,我也發現了幾個例子——

一是在新聞發佈會上,湖北省和武漢市領導在道歉的同時表示,因為沒有得到國務院授權,所以未能及時發佈疫情警報。

二是八位武漢市民(含醫務工作者)去年12月在微信上發佈了有關疫情信息,被公安局約談。

三是有專家在國外醫學雜誌上率先發表了有關論文,引起了方方面面的爭論。

四是為了控制疫情擴散,全國各地繼武漢之後採取了很多非常措施,如封城、封村、封小區、封公司或工廠等等,這些措施和目的無疑都是非常必要的。

五是為防止疫情擴散而導致的經濟損失(如停工停產、合同作廢、項目延後、航班取消、保險賠付等等),應當依據什麼法律進行處理或調整,也是不可避免的現實問題。

這些都涉及到了法律問題。您還有補充嗎?

答:如果認真收集的話,類似的例子還會更多。它們都與法律有關。所以,已經有專家再次建議,修改傳染病法,以便適應新的形勢,解決新的問題(參見記者何香奕:傳染病法修法再引關注,疫情公佈權是否進一步下放?https://www.toutiao.com/a6788118166997303822/)。

問:我們曾經在“洋為中用話交管”的講座裡,討論過英國美國和日本的有關法律,並與我們的有關法律做過比較。那麼,這次是否可以討論和比較一下它們與我們的傳染病法的有關條文,供感興趣的讀者或有關機構參考呢?

答:好的。我們的傳染病法是1989年制定的,並在2004年和2013年經過兩次修訂。它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西方發達國家因為是工業化先行者,所以相關的傳染病防止法律和體系等,較為成熟和完善。這方面有專家的大量研究成果,我們不多談。

下面是中國傳染病法的第一章第一條和第二條,第三條是分類定義,未收錄——

表1 中國傳染病法第一章(部分)


洋為中用話防疫(2):中國傳染病法與日本感染症法的比較1

下面主要側重與我國有較多文化背景的日本,介紹一下它的法律。

日本的法律名字較長—— 《關於感染症的預防及對感染症患者的醫療的法律》,簡稱感染症法,1998年制定實施,種類是醫事法。在此之前,日本有傳染病預防法、性病預防法、艾滋病預防法、結合預防法,後來統合為感染症法,並根據情況變化做過多次修訂。

為了體現日文風格,有些詞語原封未動。第二章是分類定義未收錄。另外,為便於國內讀者理解,我們做了一點必要的[註解]。

請看下錶——

表2 日本感染症法第一章


洋為中用話防疫(2):中國傳染病法與日本感染症法的比較1

需要重申的是,正如我們曾在“洋為中用話交管”裡面指出的那樣,中外法律,因為國情不同,加上起草者的寫作風格或預定的讀者對象及其理解水平不同,因此,有的簡明扼要,有的詳細周密,它們各有千秋。因為時間和篇幅的限制,我們只給讀者提供了上面的原文翻譯,不能像法學專家或法律比較專家那樣,提供更加深入的系統的分析。

(2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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