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蔓延時期,個人隱瞞病史實情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是否要受到法律懲罰?

日月詩詞社


按照題者的表述,這種行為,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是死刑。目前已經有好幾例都是因為隱瞞疫病,並密切與人群接觸,導致病原擴散,被公安機關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的。


曉君有說法


在全國上下共同抗疫情,對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人人有責,齊心協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需要大家共同參與。

目前對對走親訪友,外地人員,必須靠告訴登記人員信息,不隱瞞,不漏報,不參加聚集活動,停止一切宗教法事活動……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將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處理。

如發現與病毒有關情況,請大家主動報告你所在地的社區或政府……











平安一吉祥


如果是無意的,不知情的情況下,又無造成重大損失,僅僅是侵害了他人利蓋,給大家帶來了麻煩,這個不能往刑事犯罪上靠,應進行批評教育。你說他知道被感染了,何以為證,如果經醫療確定他己感染,為何還能讓他自由行走?他一定不會自已知道,人之常情,誰敢拿生命開玩笑。如果他己經知道自已是一個冠狀病毒協帶者,還主動與他人接觸,如一個艾滋病患者,知道自已是艾滋病,還主動與人發生性關係,這就構成I刑事犯罪。


未雨綢繆180973058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正月初四起我們就開始協助社區入戶調查疫區返鄉人員,同樣遇到過瞞報的人。明明為他好反而不領情,態度還十分惡劣。所以,竊以為這種人不是肺有病而是腦子有病,應該去精神病院。當然,如果監獄裡有精神病院的話,去那裡就更保險。[發怒][發怒][發怒][發怒]


老孃胡說


大家好,我是江城子夜。很高興能夠回答您的問題。看到這個問題內心又十分氣憤。可以十分肯定的告訴您隱瞞病史實情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一定會受到法律懲罰。

我說的是瞞報、謊報疫情,不但會延誤治療、還會增加密切接觸親友的感染風險,更讓全力救治患者的醫護人員暴露在危險之中。 本是病毒的受害者,卻也成為了疫情的加害人。一人僥倖大家遭殃,這樣做太損人不利己,還觸犯了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規。




我們吉林已經採取了多項有效措施來防控疫情,我們都深知疫情就好像是魔鬼,我們不能讓魔鬼藏匿。其實戰勝疫情,就是與病魔較量的終極目標,消滅患者體內隱匿的“病魔”,需要科學的醫療辦法,而消滅瞞報、謊報疫情者的“心魔”,則需要強有力的法律手段!
最後在這裡我想給大家做個提醒:我們要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積極配合參與疫情防控工作,不要聚集,減少外出,就診即要如實介紹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接觸史,如有隱瞞,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哦。讓我們眾志成城,抗擊疫情!


江城子夜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條件之一的第(四)項為“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是指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報經國務院批准公佈實施的其他需要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佈公告(2020年第1號)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黃華社會保險實踐者


隱瞞,謊報,害人害已,害社會,嚴重破壞社會穩定,應該受到法律制裁。


鄉間小路上123


從武漢疫情發生地返鄉的、與患者有接觸的等,會被隔離,會受到大家不公平的待遇,甚至會受到歧視,這些都是因疫情嚴重造成的!有的人害怕被別人另眼相看,就故意隱瞞疫情發生地居住史、旅行史、與患者的接觸史。因隱瞞疫情造成不良後果,近期逐漸暴露出來。

案例:

1、張某芳隱瞞旅行史,致68名醫護人員隔離,幾乎讓一個醫院發熱門診癱瘓

2月5日,山東濰坊市公安機關發佈通報稱:濰坊市居民張某芳,於2020年1月17日至20日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頭疼就診於濰坊醫學院附屬醫院。2月2日,確認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張某芳在返回濰坊後,拒不配合當地社區調查,就醫時面對大夫的問診,刻意隱瞞個人旅行史和人員接觸史,致使與其接觸的多人存在被傳染的嚴重危險。與其接觸和相關的某某附屬醫院68名醫務工作者和某某花園小區、某某帝景小區、某某4S店等49名人員,全部實行隔離觀察。同時,通報外地排查與其密切接觸者。

2、張某被網友稱為“超級毒王,隱瞞行程致使近4000人被隔離

被網友稱為“超級毒王”的張某,晉江英林鎮嘉排村人,長期在武漢經商。1月20日與其母親、妻子、兒子等一行4人乘坐動車抵達晉江,與其居住在英林鎮的父親、從武漢返回的弟弟共同居住。對村鎮幹部及鄉親謊稱從菲律賓回來,不遵守防疫規定在家隔離,卻到處走親訪友。1月21日—22日,張某某參加嘉排村大型民俗活動宴請和東石鎮金澤村婚宴,共計3000餘人參加。1月29日,張某某出現發熱症狀併入院隔離治療,2月1日確診。

二、隱瞞防疫實情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

上述兩個案例中當事人,都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是活著走出醫院,等待他們的將是判刑、坐牢。隱瞞防疫實情,在什麼情況會構成犯罪呢?

1、故意傳播傳染病的,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處死刑

刑法中的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1)直接故意,在這次防疫過程中可能不會出現,但也不排除一些變態人能幹出來。直接故意,就是明知自己患有傳染病,持有報復社會或者謀害他人的心態,故意與他人接觸,或者故意不防護與他人接觸、向他人吐口水等,希望自己把病傳染到他人身上。

(2)間接故意,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在於,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結果發生(最好將病傳給別人),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發生(是否將病傳染給別人,隨意、不管)。例如濰坊市的張某芳,在自己發燒、咳嗽懷疑自己患病的情況下,故意隱瞞外出、接觸史,外出診病時不採取任何的防護措施,對是否傳染給別人聽之任之,就屬於間接故意。

屬於故意傳播傳染病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過失傳播傳染病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犯罪分為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他們都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危害結果卻發生了。如果自己也不知道自己患病或者攜帶病毒,並遵守了防疫管理規定向防疫人員如實報告了自己的行程和接觸史、居家隔離等,在這個過程將疾病傳播給他人的,不構成犯罪,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是當事人無法預料到的。

例如,晉江的“毒王”張某,自己從疫情發生地武漢回鄉,作為成年人應當想到自己可能會患病,但自己卻自信不會患病,隱瞞武漢程不居家隔離,結果自己患病並傳染給父親、二姑等人,致使當地三千多隔離,這種情況就屬於過於自信。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本來應該想到的卻沒有想到,致使危害結果發生。

違反管理規定,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的,需要構成“情節嚴重”的才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結束語:

根據上邊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隱瞞疫情,只要沒有傳播傳染病的故意、沒有造成嚴重傳播後果的,不構成犯罪。隱瞞疫情,因過失造成傳播傳染病的,情節嚴重的才構成過失犯罪。隱瞞病情,擾亂防疫秩序沒有構成犯罪的,應當進行行政處罰,如拘留、罰款、訓誡等。


四哥有法說


在非常時期傳染病肆虐,有些個人違法隱瞞自己的病情傳染給他人,應當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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