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大量疫情防控物資從世界各地以海運、空運、攜帶或郵寄等方式進入國內。這些物資中有捐贈給抗擊疫情定點醫院使用的,有企業事業單位自行採購回來用於職工安全防護的,也有公民在境外購買後攜帶回國內自行使用。
準確區分不同疫情防控物資的類型,是保證進境時快速順利通關的必要條件。
首先要區分是進口貨物還是進境物品?
貨物
從實質要件看在進出境環節或進出境的目的屬於貿易性質;
從形式要件看應當簽有合同(如果是捐贈物資則應當有境外捐贈證明和捐贈清單)
物品
從實質要件看在進出境環節或進出境的目的屬於
非貿易性質;不存在合同等形式要件。
進口貨物要區分是捐贈還是非捐贈?
捐贈物資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 捐贈物資範圍
2 捐贈人範圍
3 受贈人範圍
根據2015年第102號聯合公告和2020年第6號聯合公告,對於監管方式為“捐贈物資(代碼:3612)”,對應徵免性質為“慈善捐贈(代碼:802)”的進口貨物報關單的收貨人填制要求:
(1)捐贈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收貨人填製為“受贈人”或其授權的“使用人”。
(2)捐贈人為“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的,收貨人填制範圍可擴大至“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委託代理進口的進出口公司”;對於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捐贈的,收貨人填制其“委託代理進口的進出口公司”或直接填制“受贈人”或其授權的“使用人”。
捐贈的疫情防控物資可免稅進口,鑑於當前的特殊情況可先向海關申報登記放行,後續免稅手續由國內受贈人或代理人至海關辦理。
特別需要提醒,對免稅進口的疫情防控物資,自2020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不實施對美加徵關稅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申報進口的、符合免稅條件的疫情防控物資,已經徵收的應免稅款可向海關申請退還。
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即屬於非捐贈物資,應按一般貿易進口貨物辦理通關手續並照章徵稅。
進口貨物要區分是民用還是醫用?
1
廣大人民群眾防護所用的口罩、防護服、溫度計等民用物資
不按照醫療器械進行管理,可直接進口。申報時,在“備註信息”欄填寫:“612/629非醫療器械”,海關驗核有效期和新舊用途後快速放行。
2 臨床使用醫用物資
屬二類醫療器械,應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醫療器械註冊證書》,未獲得醫療器械註冊證書的,海關憑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證明文件放行。
對於治療、預防、診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製品、試劑等特殊物品,海關可憑地方藥監部門出具的特批進口的證明文件予以放行;
對於已在中國註冊/備案的醫療器械,申報時在“產品資質欄”填寫醫療器械註冊/備案證書及編號,海關實施聯網核查;對於未在中國註冊/備案的捐贈醫療器械,海關憑當地醫療器械主管部門的證明快速驗放,申報時,產品“用途”欄選“其他”,“備註信息”欄填寫“612/629提供藥監部門證明文件”。
部分商品名稱、成交計量單位填報要求:
按照海關總署最新要求,“單一窗口”企業申報端將對申報品名為“口罩(HS編號63079000)”“防護服(HS編號62101030)”的報關單進行臨時提示:“請在商品名稱欄詳細填報品牌、規格型號和用途,如‘3M牌N95醫用口罩’。口罩請按‘個’填報相應數量”。
進境物品要掌握自用合理數量
進境物品,包括個人攜帶進境的行李物品和以郵寄方式進境的郵遞物品。海關對於進境物品的監管,有三個數量標準:
1
在規定的數額以內,又屬於自用的,免稅進境。
2
超過規定數額但仍屬於自用、合理數量範圍的,超出部分繳納物品進口稅。
3
數量超過自用、合理數量的,整批物品按照貨物辦理進口手續。
目前海關對進境旅客攜帶個人物品中涉及疫情物資的,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適度從寬掌握;對聲明涉及疫情物資的郵件快件,可採取個案處理方式,優先辦理報關手續。
來源:中國海關雜誌、廣州海關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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