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將對這些違法犯罪行為予以依法重點打擊!

10只口罩850元?

近日,

北京一藥店借疫情“坐地起價”,

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面臨最高300萬的處罰。


囤積居奇,哄抬物價,

這是典型的發國難財,

被依法懲處,咎由自取。

這也給其他商家敲響了警鐘,

非常時期,更須恪守法度。


一起來看看吧


案例一

故意隱瞞病情密切接觸他人,可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冷某(化名)乘動車回老家。到家後,冷某因反覆咳嗽去醫院就診,後被醫院確診為新冠肺炎。經查,冷某隱瞞了乘坐的列車途徑武漢的事實,並且多次在外活動

在醫生、疾控中心工作人員向其瞭解核實情況時,仍然否認事實,期間密切接觸群眾達120餘人。


疫情防控期間,將對這些違法犯罪行為予以依法重點打擊!

本案中,冷某隱瞞患病事實及活動軌跡,密切接觸群眾上百人,其行為已危及公共安全,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涉嫌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刑七年。

當然,如果他明知自己患有新冠肺炎卻想傳染他人,密切接觸群眾百餘人,則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嫌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案例二

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疫情防控工作,可構成妨害公務罪

蒯某(化名)年前從湖北返鄉回家過年。當地派出所民警去蒯某家開展疫情防控宣傳勸解工作時,蒯某拒不配合,多次對民警進行辱罵,持菜刀將民警趕出家門、追砍民警,後被民警當場制服。

疫情防控期間,將對這些違法犯罪行為予以依法重點打擊!

本案中,蒯某明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職務,卻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涉嫌犯妨害公務罪,最高可判刑三年。

案例三

編造虛假新冠肺炎疫情在網上散佈,可構成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近日,網民蓋某(化名)發帖稱,自己已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前往人員密集場所,意圖傳染給他人。警方將蓋某抓獲後發現,蓋某未感染病毒,身體健康。蓋某是出於惡作劇心態編造散佈了虛假信息。目前,蓋某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疫情防控期間,將對這些違法犯罪行為予以依法重點打擊!


本案中,蓋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並在網上故意傳播,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涉嫌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案例四

編造謠言並在網上發佈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可構成尋釁滋事罪

近日,網民戈某(化名)編造了謠言,稱“X城自1月28日0時起交通停運、全面封城”,併發布在多個網絡群組中,被快速轉發擴散,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疫情防控期間,將對這些違法犯罪行為予以依法重點打擊!


本案中,如果戈某的行為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則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最高可判刑十年。

案例五

銷售偽劣口罩,可觸犯多種罪名

近日,晁某(化名)、居某(化名)因銷售偽劣口罩被警方抓獲,兩人共銷售偽劣口罩60餘萬隻,涉案價值達600餘萬元

疫情防控期間,將對這些違法犯罪行為予以依法重點打擊!

本案中,晁某、居某利用疫情防控期間民眾對口罩的大量需求,銷售大量偽劣口罩,其行為觸犯了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涉嫌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如果該口罩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則該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涉嫌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如果銷售的口罩是偽劣的醫用口罩,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則其行為還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涉嫌犯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要同時以這三個罪名對二人定罪處罰,對於此種情形,司法實踐中是根據“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哪個罪判刑重就按照哪個罪定罪量刑。

案例六

高價哄抬防疫用品價格擾亂市場秩序,可構成非法經營罪

某藥店借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機,哄抬口罩等相關商品價格,被處以200萬元的罰款。


疫情防控期間,將對這些違法犯罪行為予以依法重點打擊!

本案中,藥店受到的僅是行政處罰,但如果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會面臨刑事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案例過後,

疫情防控期間

將重點依法打擊的六類違法犯罪行為

針對這些行為公安機關將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及相關法律法規,

依法予以從嚴從重從快打擊處理。

構成公安行政管理違法行為的,

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依法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1、拒不執行市、區政府發佈的有關疫情防控的命令、決定,不服從鎮(街道)、村(社區)指揮安排,在疫情防控排查調查中,隱瞞、緩報、謊報接觸史、就診史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人員、涉疫重點區域來我區人員及密切接觸者,以及拒不服從預防控制,違反規定收留、安置涉疫重點區域人員,不主動、不如實報告往來信息,嚴重妨礙疫情防控工作的;


疫情防控期間,將對這些違法犯罪行為予以依法重點打擊!

02、確診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人員、集中醫學觀察對象、居家觀察對象,拒不接受隔離治療、隔離觀察、檢疫防疫等依法預防控制措施,以及未排除感染隱患前私自離開觀察點的;


疫情防控期間,將對這些違法犯罪行為予以依法重點打擊!

03、

違反疫情交通管制規定,拒不接受車輛和人員身份核查等防疫措施,強行衝撞檢查站、卡口、隔離區的;


疫情防控期間,將對這些違法犯罪行為予以依法重點打擊!

04、拒絕、阻礙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實施防疫檢疫、醫學觀察、隔離治療,阻礙執行防控任務的救護車、警車、疫情防治物資運輸車等通行的,以及傷害、威脅、侮辱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的;


疫情防控期間,將對這些違法犯罪行為予以依法重點打擊!

05、借疫情防控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謀取暴利,製造、銷售假冒偽劣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擾亂市場秩序的;


疫情防控期間,將對這些違法犯罪行為予以依法重點打擊!

06、以疫情防控名義實施敲詐勒索和詐騙行為的,編造、散佈險情、疫情、警情等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非法散佈涉疫公民個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的,以及擾亂疫情防控秩序、醫療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疫情防控期間,將對這些違法犯罪行為予以依法重點打擊!


來源丨房山法院、新華社,圖片來自網絡

審核丨郭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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