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強姦:結了婚就可以肆無忌憚,這樣想的人進監獄的風險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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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有婚內強姦?

根據《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採用脅迫、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對婦女實施強姦的行為。也就是違背婦女意志,在女性不自願情況,強制性發生性行為的,基本都構成強姦罪。

婚內強姦:結了婚就可以肆無忌憚,這樣想的人進監獄的風險極大

搜索百科,會有這樣的解釋——

強姦,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強制與被害人進行性交,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國家,強姦行為都屬於犯罪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姦。

基本上是大同小異。

那麼,問題來了:不合法的侵害女性的性權利,屬於犯罪,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有沒有可能存在強姦罪呢?

這個問題,在社會上還是存在相當大的爭議——

有人認為,既然結婚了,雙方的婚姻關係是合法的,那麼,自然就不存在違法的性侵犯一說,不然,還要這個結婚證,有什麼意義呢?

另有人則認為,《婚姻法》明確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也就是說雙方仍是獨立的個人,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性的讓另一方做不願意做的事情,其中當然包括性行為。

其實,這個事情在實踐中,法院已經給出了明確答案:任何人不得違背女性的意願,採用脅迫、暴力等手段,強迫性的發生性行為。

02

案例證明婚內強姦真實存在

我們來看一個案例,基本就明白了。類似的案例並不多,確實不是太好搜索,儘管如此,經過多方查詢,還是讓我們找到了一些,今天就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婚內強姦:結了婚就可以肆無忌憚,這樣想的人進監獄的風險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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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法院對於此類的態度,基本就是這個樣子——

本院認為,婚姻關係僅僅是性行為取得合法性的前提條件,性交合意才是性行為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礎,夫妻之間只有取得了性交的合意,才能使得性交行為具有合法性。

被告人洪某存與被害人雖為夫妻,但雙方因矛盾均提出離婚,特別是被害人遭到被告人多次家庭暴力後,離開被告人,長期與被告人分居生活,並多次提出離婚,夫妻之間感情已經破裂。

被告人以同意離婚為由誘騙被害人與其見面後,強行將被害人帶至其住處,用膠帶對被害人進行捆綁,並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完全違背被害人意志,已構成強姦罪,應依法懲處。

……

被告人洪某存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判決如下:

被告人洪德存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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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在改造期間,經過管教的諄諄教導,洪某某最終意識到自己的問題所在,開始認真改正自己的思想,最終獲得了減刑的結果。

能夠提前出獄,也算是給自己和家人一個交代。

也希望他能夠儘快的融入社會,給自己和家人一個更好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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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會構成婚內強姦?

婚內強姦罪,都需要哪些必備條件?

根據案例表明,存在下列情況的,男方違背女方意志,強制性發生性行為的,基本上就構成婚內強姦罪:

1、已經登記結婚,但還沒有同居;

2、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且長期分居;

3、雙方感情不和,已經提出離婚;

4、教唆或者幫助他人對妻子實施強姦的;

5、使用暴力手段,長期對妻子實施強姦,嚴重損害妻子身心健康的。

當然有人也會擔心這麼一個問題:

如果妻子在心情不好時被丈夫逼迫發生性行為,但事後丈夫並沒有被妻子完全責怪,並且又發生了性行為,這種情況,會不會也構成強姦罪呢?

如果這樣都能構成犯罪,那不少人都會生活的膽戰心驚。

所以呢?

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性行為,一般就不宜被認定為強姦行為。

否則,豈不天下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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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見強姦,該如何應對?

《刑法》第20條第3款是這樣規定的: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換個方式說,就是正在實施的強姦行為,很有可能會被"正當防衛"直接幹掉,而且人家不需要付任何刑事責任。

站在受害者方面來看,如果遇到性侵行為,也可以拿起法律賦予的權利,直接"正當防衛"。

但願:這麼糟心的事情,眾生都不要遇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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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請您幫個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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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九章刑辯創始人;金亞太優秀刑辯律師;亞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長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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