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對於那些拒絕不配合管理的人,該怎麼處理?

醫條


畢竟疫情這種事情傳播比較厲害,一旦感染那是人命關天的大事。假如感染死了,那是不是跟殺人一樣啊。所以用法律來約束這些不配合的人最合適。生活在當下就要做一個服從於大眾的心裡。不要搞特殊


亮鍋仔


可以罰他們去新冠肺炎定點防疫醫院的重症病房給病人端屎接尿。我們小區的門衛黃師傅就遇到了這樣糟心的事:一個小夥子駕車來到門前要求進入小區接人,老黃告訴他疫情期間外來車輛禁止入內,那個小夥子帶著酒氣下來就踹了一腳,準備踹第二腳時,小夥子的朋友感到了,死命抱住了他。老黃氣得眼淚都下來:我做你的父親多有多剩哪,就報警。民警趕到後,小夥子又要襲警,他的朋友抱住他,褲帶都掉了,民警的一個標準擒拿動作,將其摁在地上,再反手扣上手拷,朋友苦苦求情,說是他失戀了,民警說:酒駕、毆打老人、意圖襲警條條涉法,失戀那鳥拉稀的理由也扯得上?


新星傳說


這樣素質的工作人員讓人如何配合管理?

今天上午,本人從老家自駕返回異地工作的小區(老家農村,沒有wifi,下週單位要在網上辦公了。幸好我前天在釘釘上向單位提出了審批申請並通過,昨天單位就通知不再進行審批了)。從年前回老家到今天,在村裡也憋了快一個月了。先是到村口,進行登記,並提示出去了就不能回來了。然後上高速,倒是挺順利,和平常一模一樣。高速上車少,開起來也輕鬆,將近二百公里的路程一路沒有停歇,下了高速以為檢查會比較嚴格,結果拿著紅外測溫儀對著手背測了一下體溫,看了一下身份證就放行了(可能是本人的戶口已經落在了工作地)。然後一路開到小區,本以為會比較順利進去,然後在家裡一邊辦公一邊自我隔離就可以了,沒有想到麻煩來了。接下來說重點:

小區不讓開車進去(雖然裡面有購買好的車位),只能停在路邊,然後下來把審批表拿出來給物業看看,量體溫。我從車裡出來就感覺額頭溫度稍微有點高,畢竟開了兩個多小時的車,挺累的。結果紅外一測,37.1℃。然後我就看一個穿紅衣的女子(後來聽說是街道辦事處)先是讓我拿出街道辦事處開的證明(明顯感覺業務不熟,我們單位這邊是要求開審批表,從來沒提街道辦事處證明),然後開始打電話,好像是彙報。物業趕緊讓我歇會,再測。過了幾分鐘再測,36.9℃。紅衣女的不知道是因為我不符合回來的條件,還是覺得體溫不行,繼續往上報。我問她到底多少度算合適,她說37℃,剛好是臨界點,我在臨界點上。物業又拿出一個體溫計讓我測量。幾分鐘後拿出來一看,36.9,然後拿紅外測溫儀測,測手,36.4℃,測額頭,37℃,幾秒鐘後再測,36.7℃。那個紅衣女還不放行,只好拿出體溫計再測,物業說5分鐘,結果紅衣女的說十分鐘。我返回車裡一邊測一邊看手機,等時間到了拿出來一看,36.7℃。然後就在門口聽那個紅衣女的在彙報,說我的溫度測了六七次,五六次都是37度多點,打完電話對我說,讓我開車去附近的去醫院檢查一下。我當時就忍不住怒了:誰不知道除非明顯症狀,沒事別亂去醫院,醫院是最危險的地方。這次疫情之所以發展起來,就是因為有太多人缺乏責任心,沒有擔當!那女的臉上有些掛不住,物業勸我先回車裡。然後物業過來,勸我說這個女的是街道辦事處的,說是來協助物業的,結果來了以後惹出一堆麻煩事,物業都煩的不行。又過了一會,估計是值班時間點到了,那個紅衣女的走了,物業一邊又拿出體溫計讓我量體溫,一邊和我聊天。聽物業說,那個女的打了一堆電話,上面打電話過來詢問情況,那個女的反而說不是她打的,一會說是物業打的,一會說是我打的(我怎麼可能知道要打哪個電話?)。後來也測了幾次,也許是我長期沒有喝水的緣故,渾身也難受,體溫時高時低,都在37℃上下襬動。折騰了兩個多小時,最終物業還是讓我進去了。

回來越想越生氣,我在小區外面折騰了兩個多小時,而外面肯定遠沒有家裡安全。為了降低體溫,我甚至在很長一段時間摘了口罩(畢竟口罩帶著有點憋氣,溫度可能更高)。最可氣的是沒啥症狀就讓我去醫院檢查,自己可以逃避責任了,豈不是在把我往火堆裡推?業務不熟,謊話連篇,逃避責任,缺乏擔當,這樣的工作人員是來搗亂的嗎?給基層搗亂,給上級添亂!我不否認大多數基層工作人員還是很盡職盡責,有擔當的。

剛才我查了人體多少的溫度算合適,不同城市的標準略有不同,37.3℃以上才算異常,有些城市要求是37.5℃。本人比較肥胖,好像體溫比正常還要略高一點。


左言左語


很高興能回答這個問題,因為這個問題提問的正是時候,但願我的回答能給大家帶去啟發,哪怕一點點!

首先,我要闡明我的個人觀點就是:對於那些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拒不配合管理的人員,要發現一例,處理一例,打擊一例,絕不姑息,如果遷就了他們,那是後患無窮的,他們的卑劣行徑負面影響巨大,尤其在這特殊時期,必須及時校正個別不法分子的大局意識和政治方向!

說一千道一萬,舉例說明最關鍵。

下面我舉幾個例子詳細說明一下:

第一個:不聽勸阻,強行衝卡

2月12日7時50分,前郭縣東三家子鄉村民華某駕駛車輛從河北邯鄲途經東三家子鄉疫情檢測站卡點時,工作人員示意華某停車接受檢查,華某不聽勸阻,衝闖卡口,強行駛入東三家子鄉,社會影響惡劣。接警後,東三家子派出所雷霆出擊,將違法行為人華某傳喚到派出所,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政策攻心下,華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且知罪悔罪。結果,華某因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被處以行政拘留7日,罰款300元的處罰。

總結:倘若不及時制止,殺一儆百,當地的疫情防控工作就會陷入被動和軟弱的狀態,那種局面是比疫情還要可怕的!

第二個:故意隱瞞,言語威脅

2月2日17時30分,乾安縣公安局餘字派出所接到歲字村疫情防控工作小組組長真某全報警稱:“外出返鄉村民王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小組工作,故意隱瞞從山東膠州回村、拒絕說明返鄉途中接觸人員,並言語威脅疫情防控組工作人員”。

餘字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到現場,並將違法行為人王某依法傳喚到公安機關。

經依法調查查明:王某,系乾安縣餘字鄉歲字村村民,常年在山東打工,此次因給其父母上墳由山東膠州返鄉。在回到餘字鄉歲字村後,王某未主動到村部進行登記,在疫情防控工作小組人員發現並要求其進行登記時,王某謊稱是從松原歸來,未曾外出其他省市。在工作組成員戳穿其謊言後,該人繼續向防控小組隱瞞其接觸過的相關人員,拒絕配合疫情防控小組人員對其提出的各項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又言語威脅疫情防控小組工作人員,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小組工作。經對王某詢問,王某對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小組工作,故意隱瞞從山東膠州回村、拒絕說明返鄉途中接觸人員,並言語威脅疫情防控組工作人員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結果,違法行為人王某已被乾安縣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七日,並處300元罰款。

總結:王某視疫情防控為兒戲,故意隱瞞,言語威脅,這是目無法紀,漠視群眾生命安危的極端體現,公安機關當機立斷,依法打擊王某的囂張氣焰,鼓舞了群眾戰勝病毒的士氣。

第三個:隱瞞行程,欺騙政府

2月13日18時,扶余市士英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轄區某小區張某去過武漢,2月3日小區物業對張某進行登記時,張某沒有如實回答。2月6日,張某明知去過武漢人員需要向社區彙報,仍然隱瞞。經查,張某於1月22號乘坐飛機由武漢到達瀋陽,之後乘坐扶余籍出租車回到扶余家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張某因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處罰。

總結:特殊時期,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個人有無條件服從的義務。拒不配合,是自討苦吃的違法行為!

好了,在這裡也舉例詳細說明了問題的緊迫性和嚴重性,最後我要說一句:在特殊時期和緊急情況下,黨和政府的決定和命令是不可抗違的,大家要牢記心間的一句話就是:沒有共產黨,就沒有新中國,就沒有今天繁榮、昌盛、富強的美好盛世……


松原大喇叭


給你看下我們吉林省是怎麼規定的。

為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全省社會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根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省公安廳決定,在我省疫情防控期間,對以下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打擊處理:

一、依法嚴懲妨害傳染病防治違法犯罪

1、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二、依法嚴懲妨害公務違法犯罪

4、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疫情防控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不構成犯罪的,分別以阻礙執行職務,衝闖警戒帶、警戒區,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三、依法嚴懲暴力傷醫、醫鬧違法犯罪

5、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以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6、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以尋釁滋事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7、公然侮辱醫務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以侮辱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8、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9、在疫情防控期間,在醫療機構以起鬨鬧事、打橫幅、堵塞大門等方式實施醫鬧行為,聚眾擾亂醫療秩序,情節嚴重,致使醫療、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四、依法嚴懲製假售假、藉機詐騙違法犯罪

10、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口罩等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藥、劣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用於防治新冠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新冠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以詐騙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3、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依法嚴懲聚眾哄搶違法犯罪

14、在疫情防控期間,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特別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以哄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六、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

15、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護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依法嚴懲造謠傳謠違法犯罪

16、故意編造虛假的新冠肺炎疫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7、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8、利用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9、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導致疫情虛假信息及其他相關有害信息傳播,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以網絡運營者不履行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義務、不按公安機關要求處置違法信息予以行政處罰。

八、依法嚴懲破壞交通設施違法犯罪

20、在疫情防控期間,以疫情防控為由,未經批准,擅自破壞橋樑、隧道、公路或者進行其他破壞,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顛覆、毀壞危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1、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2、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經批准擅自封路阻礙交通,不構成犯罪但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分別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損毀路面公共設施,阻礙特種車輛通行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九、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

23、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4、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5、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6、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7、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以收購贓物、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窩藏、轉移、代銷贓物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群眾,任何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將受到依法懲治;正告所有涉嫌上述違法犯罪的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不法活動並主動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

吉林省公安廳

2020年2月12


我為長春打call


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不僅僅是政府的職責所在,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或命令、拒不配合或故意躲避疫情防控排查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並視其情節處以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相關工作人員執行防控措施的,則構成妨害公務罪,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對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記者手記

2月2日,成都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第4號通告,其重要內容之一,即是要求外來及返蓉人員要積極配合疫情防控排查工作,主動到所在工作單位、社區(村)指定地點登記備案,如實填寫近期活動行程和身體健康狀況。通告同時稱,對拒不配合或故意躲避疫情防控排查,編造虛假信息欺騙排查人員,拒絕接受防疫檢查監測、隔離觀察等,嚴重干擾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將依法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責任。

一人失守,危及眾人。當前,全國上下不遺餘力,最大限度地集中公共資源,打一場全民行動的防疫阻擊戰。這時候任何人的僥倖與漠視、甚至惡意傳播,都有可能功虧一匱,殃及社會。因此人人參與、個個行動,不僥倖、不漏報、不隱瞞、不傳播,是當下每個公民必須堅守的道德底線和法治底線,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村口那個小胖子


1月29日,國家衛健委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預防有關情況。針對一些群眾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問題,北京市方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任吳浩回應稱,早期的時候,老百姓的恐慌心理還是有的,隨著新聞媒體的大量傳播,廣大老百姓已經認識到危機意識,應該達成共識,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診斷、早治療是最佳、最有效的辦法。

吳浩表示,目前我們仍然要發揮和動員社會的全部力量去進行網格化、地毯式管理,從而實現綜合性的防控,才能防止疫情的輸入、蔓延、輸出,最終控制疾病的傳播。

“方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區委區政府整體部署下在地方建立聯防聯控措施,通過多渠道對轄區居民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知識和措施的普及,旨在讓居民認識到現在短暫的生活約束是自覺主動配合的防控舉措,是為了今後自己和家人更好的健康生活,也是為了自己,為了家庭,為社會負責任的體現。”吳浩稱。

此外,吳浩還呼籲,居民應理解和主動配合基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疫情防控工作,攜手共建群防群控,早日戰勝疫情。新右旗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

當前,正值舉國上下全民動員,全力開展新型冠狀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時期,卻仍有個別人員認識不足、覺悟不高、不顧大局,拒不執行政府規定,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的事件發生,新右旗公安局重拳打擊此類違法行為,切實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開展。

近日,公安局阿鎮派出所共打擊處理3起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行為。為打好疫情防控阻擊戰保駕護航。

01

2020年2月9日9時許,在小區門口,疫情防控期間娜某因緊急處理平房漏水問題,未聽小區設卡防控人員勸阻,私自駕駛無通行證車輛駛出小區,值班民警到達現場時娜某已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娜某當場警告的行政處罰。

02

2020年2月10日12時許,布某到朋友家串門時被巡邏民警發現,經民警對布某當場盤問得知,布某未攜帶出入證,從居住的安居小區躲避工作人員登記走出小區,到其朋友家串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布某罰款200元的當場處罰。

03

2020年2月10日15時許,在阿拉坦小區門口,疫情防控期間淑某在辦理出入證的過程中,與工作人員發生口角,拒不配合卡口登記工作,值班民警到達現場時淑某已不在現場。民警到其家中找到淑某,向其釋法、明理,並告知淑某今後杜絕此類似事件發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給予淑某當場警告的行政處罰。





白雲記


目前,全國多地均規定乘坐地鐵必須佩戴口罩。以上海市為例,根據上海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發布的《關於嚴格執行公共場所體溫檢測和自覺佩戴口罩的通告》規定,任何人進入本市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軌道交通站、醫療衛生機構、商場、超市等公共場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都應當自覺佩戴口罩,配合接受體溫檢測。拒不配合的,工作人員應當拒絕其進入。對拒不執行並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予以處罰。

因此,在乘坐地鐵時,為了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應自覺佩戴口罩。如拒絕配合地鐵工作人員、強行闖入地鐵的,依情節輕重,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根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首先,疫情防控期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佩戴口罩是每個人的責任和義務,應當遵守。其次,發現未佩戴口罩乘坐交通工具的乘客,應當及時聯繫公共交通的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如該乘客態度惡劣,拒不配合工作人員的工作時,可以考慮報警。


小新1922298512228


首先,在疫情期間,為了大家的健康及生命安全,全國人民都在積極響應,做好一切防護措施,儘快打贏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

在全國各地的共同努力下,實現了全面隔離,讓這次的疫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也有及個別的同志不願配合防疫工作人員的檢查,以及出門不戴口罩,甚至有人強行闖關乃至毆打工作人員,對這些人我感到無比奮怒。因為我們的安全都是他們一直冒著危險在保護著大家,為了各個片區的安全,他們沒有一絲退縮,因此我為守護在一線的工作人員點贊。當然對個別不聽勸告,動手的人,就應受到嚴懲,輕則警告,重則拘留。嚴重點來說它是在危害國家。對這樣的人就不能心軟,因為有國才有家。謝謝,我的回答完畢。






農村良哥在城市


這就是答案!

#涉疫情妨礙公務# 【獲刑6個月!陝西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務案宣判】2月14日上午,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通過遠程庭審,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快立、快審、快判一起暴力抗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案件。被告人楊某某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2020年2月4日16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在出小區大門時,因違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相關規定,未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工作人員管理,與小區物業和包抓單位工作人員發生口角,後又與一名在場業主發生爭吵和肢體衝突。在轄區派出所2名民警接警到達現場,準備將楊某某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時,楊某某仍竭力反抗、拒不配合,用拳頭擊打民警王某某面部,致民警臉部受傷。隨後,在群眾的協助下,楊某某被控制抓獲。

據此,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鑑於被告人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遂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中,被告人楊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證據均無異議,並對自己的魯莽行為懊悔不已。宣判後,楊某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延伸閱讀

為依法嚴厲打擊當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行為,近日,西安中院迅速出臺工作方案,對審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全市兩級法院從嚴從快審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害醫護人員以及製售假冒偽劣防護產品、哄抬物價等九類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

為了確保打擊效果,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堅強的司法保障,西安中院還成立了6個專業審判團隊,專門負責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以及對各區縣法院的督查指導。同時,西安中院要求各區縣法院迅速行動,及時成立專門機構,組建審判工作專班,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依法從嚴從快審理一批危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破壞市場秩序、危害社會大局穩定的刑事案件,有力震懾犯罪分子,切實保障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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