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說真話是每個公民義不容辭的義務

伊曼努爾·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學》中論述了一個重要的命題,人們常將其總結為“

人是目的,而非手段。”從這個原則出發,可以發展出一套不同於功利主義的法權學說。根據功利主義的看法,人的行為會同時產生有利的一面和有害的一面,我們要做的是權衡利害關係,儘量去實現整個社會的利益最大化。邊沁在《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中就指出“當一項政府措施之增大共同體幸福的傾向大於它減小這一幸福的傾向時,它就可以說是符合或服從功利原理。”例如,某地發生了核洩漏,為了有序疏散群眾,避免過分恐慌,政府可以採用向公眾瞞報的措施,只要結果能最大限度的減少了損失,這種說謊行為就是可以接受的。

因為功利主義者是從事後來看問題,所以會造成許多矛盾,它忽略了判斷是在事前做出的,需要面對太多不確性。基於功利主義原則,大部分政府都會傾向於瞞報,不肯第一時間披露真相。他們往往自信於自己的決策能力,認為能有充分把握去應對災害的不確定性。即使最終造成了重大損失,他們也會極力辯護決策的正確性,說這已經是最好的或最可行的方法了,是符合功利原理的。

而按照康德的邏輯,我們更應注意的是動機。因為人才是真正的目的,而不是實現功利的手段。既然說謊被認為是不誠實的、是虛假的,那麼就不應該存在

“正確的謊言”。說真話的人不需要承擔後果,因為他沒有誤導人;而說假話的人,就算他是好意的,也需要承擔行為所產生的後果。用康德的話來說就是:

“誰說謊,不管他這時心腸多麼好,都必須為由此產生的後果負責。”

康德:說真話是每個公民義不容辭的義務

任何謊言都要為後果負責

說真話是每個人義不容辭的義務

古羅馬哲學家奧古斯丁在《道德論集》中說:“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說謊”,他認為說謊總是有害的。當謊言會危害到他人時,我們當然不能說謊;而就算謊言對他人有利,我們也不能違背誠實的原則,因為這會損害到自己的德行,養成說謊話的惡習。奧古斯丁的言論自然略顯“迂腐”,因為除了聖人和白痴,幾乎沒有人是從沒說過謊的。而且在某些情況下,說謊似乎是必要的,例如受到了脅迫、遭到了迫害等等;又如在開玩笑的情況下,說謊也不曾損害到誰的利益,沒必要去較真。

然而,這些說謊是廣義的,屬於道德倫理領域。而在法權領域中,說謊則是狹義的,是指那些會影響到他人利益的說謊行為。有法學家就將曾下定義說“mendacium est falsiloquium in praeiudi-cium alterius(說謊是損害另一個人的謊言)”。

在法庭上作證的證人如果說謊,那麼可能會損害原告的利益,如果說的是真話,也會損害被告的利益。在這種“是”或“否”的選擇之下,他只有堅決說真話,才能不被牽連進去。證人只要如實地將自己的所見所聞陳述出來,那麼即使最後法官誤判,造成了冤假錯案,那也與證人無關;而如果因證人蓄意說謊而造成了冤案,那麼他就得承擔做偽證的責任。

這是因為法律默認“說真話是一種義務”。當一件事關係到他人的利益時,你有義務對他做出真誠的聲明;這樣即使知道真相後將會對他產生某些不利,“如果你嚴守真誠,則公共的正義不能對你有所指摘”。而如果你刻意隱瞞了真相,那就說明你自願承擔起了說謊後的責任,倘若日後他追究起來,即使你是出於好心,也難咎其責。比如說在一次瘟疫來臨時,那些真誠報道實情的人,即使造成了恐慌,也無可厚非。因為恐慌的原因是瘟疫,而非真相,因此說真話的人不需要承擔造成恐慌的責任。而如果是誇大實情,用謠言來迷惑公眾,那麼恐慌的原因就是虛假信息,造謠者難咎其職。此外還有第三種,倘若發佈信息的人是出於避免恐慌的好心而進行瞞報、少報,那麼即使在短期內沒有恐慌之憂,但將來如果公眾因不瞭解實情而沒做好防護措施,造成瘟疫爆發,那麼“好心人”就變成犯罪者了。

康德:說真話是每個公民義不容辭的義務

“說真話是一種義務”

是否在任何時候都不能說謊?

在法權領域中,說謊是有害於他人利益的行為。但在功利主義者看來,有害不等於不能做,而是要兩害相權取其輕。法國哲學家邦雅曼·貢斯當就在《1787年的法國》中質疑康德“說真話是一種義務”的觀點,他認為如果人們處處都採納這個道德原理,那麼任何社會都將成為不可能的。

康德曾在一次講話中說:如果一個兇犯問我們,那個被其追殺的朋友是否躲在我們家中?在這種情況下,對該兇犯說謊也是一種犯罪。

貢斯當抓住這個問題來做文章,他提問當我們的真話有利於加害者而不利於受害者時,是否還需要堅持說真話呢?是不是應該兩害相權取其輕,進行說謊呢?對此,康德在《論出自人類之愛而說謊的所謂法權》中給予了答覆。他認為“如果你以一次說謊阻止了一個現在要去兇殺的人的行動,則你對由此可能產生的所有後果負法律責任。”相反,如果你如實答覆,嚴守真誠,那麼就算被害人因你的真話而受害,公義也不該指責你。

康德的這種觀點看上去讓人難以接受,似乎有迂腐之嫌。但如果我們能夠承認現實生活的不確定性,也就可理解了。在現實生活中的真實情況往往是這樣的:在問路時,你沒法確定那個人是兇犯,也不會清楚他有何目的,假如你沒有履行說真話的義務,騙他說那個朋友出門了,而那個朋友確實(儘管你不知道)走了出去,並正好遇到兇犯而被殺害,則你有理由作為肇事者而被起訴。但如果你如實答覆,說那個朋友確實在家,那麼就算他因在家而被殺害,你也不會被起訴,因為你說的是真話,而且你不知道那個人是兇犯。在現實生活中,很少有人會拿著兇器向我們問路,我們難以判斷問路者動機,所以更應該堅持說真話的義務,因為這樣沒有被追責的風險,被追責的往往是那些因自作聰明而說謊的人。

康德:說真話是每個公民義不容辭的義務

康德的一天

不應該用理論上的事情來反駁現實的原則,我們知道問路者的身份、瞭解他殺人的動機,並且不被他脅迫,這種情況出現的概率極小,不能拿可能性極低的事情來動搖“說真話是一種義務”的原則,因為這是槓精的思維。誰都知道事情很難出現100%的情況,但如果用1%來挑戰100%,對“在任何時候都不能說謊”進行較真,最後只會削弱說真話的意志,給予謊言越來越多的寬容度。

故而康德說:“一個人,面對另一個人對他提出的質問......請求允許自己想一想可能的例外,這個人就是一個說謊者了(潛在地),因為他表明自己並不承認真誠是義務自身,而是為自己保留對一個規則的例外。”當我們說“說真話是一種義務”時,如果有個人不是承認它、接受它,而是思索在怎樣極端的情況下這個原則會無效,那麼他實際上是在為說謊找藉口罷了。

康德:說真話是每個公民義不容辭的義務

善意的謊言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為“說真話是一種義務”,誰違反了真誠的原則,誰蓄意說謊,誰就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因而要對自己的說謊行為承擔責任。

那麼“善意的謊言”是否也要為後果負責呢?康德說概莫能外。因為任何說謊都是對真誠的違背,說話者沒有將實情告知他人,他也就代替了他人做出選擇,選擇不接受真相。人們在面對信息時,可以選擇屏蔽也可以選擇接受,而“善意的說謊”者實際上已經代替別人做出了屏蔽信息的選擇,他沒有告訴別人真相,而是提前代替了別人進行判斷,認為真相對別人無益,還是不知道的好。對此所產生的一切後果,他都難咎其責。

你既然代替了別人去做決定,認為別人還是不知道真相會更好,那麼你就得為別人的利益負責,承擔起說謊的責任。不能在事後將一切損失都推倒別人的身上,說自己是好意說謊的,不該受到指責。當一個人決定說謊的時候,責任也就降落在了他的肩頭,自己選擇,自己就得負責;自己代替別人去做出選擇,自己也就更要去負責了。

因此可以說,“說真話是一種義務”是一個需要普遍承認的命題,並且需要人人都去遵守,而不是找各種極端的例外情況來推脫。未來是不確定的,任何決策都需要經受實踐的檢驗,誰都不是聖人,誰都不要妄自為別人做出決定。真相是屬於公眾的,要將它完整的呈現在公眾的面前,儘自己說真話的義務。而不是把真相攬在自己的懷中,替公眾去做出不需要知道真相的決定,因為任何人都承擔不起由此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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