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地方將違章納入徵信,有的地方將欠水電費納入徵信,徵信被濫用有什麼後果?

理解的椅子


違章上徵信,高利貸上徵信……當全民都失信了,徵信還有用嗎?之前在香港見識過住院的全過程,先辦住院手續,然後直接住院,一直到出院之前,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當時挺納悶的,就詢問當地人,難道不怕有患者逃費?人家說,如果逃費,直接上徵信黑名單,整個香港的醫院都不會再接治這個人。這才是徵信用到了正點上。


tina0830


徵信其實包括的範圍很廣,小到你的消費記錄、物業費繳納、水電費欠繳納等等,大到你的個人借款還款記錄、法院涉訴信息等等,在國外,對於個人徵信的統計是由私企在做的,政府及企業公佈相關的信息,這些做徵信的企業去搜集相關的信息,並生成信用記錄情況,有償提供給需要的單位使用。

在我國其實也有多個徵信體系,比如央行的徵信系統、螞蟻金服的芝麻信用、騰訊的微信支付分以及百行徵信等等,不過目前受眾面最廣,得到認可最多的仍然是央行徵信。

央行徵信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即央行)的徵信系統包括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始於1997年,在2006年7月份實現全國聯網查詢。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建設始於1999年,2005年8月底完成與全國所有商業銀行聯網運行。

目前央行的徵信系統主要收錄的依然是銀行的貸款以及還款信息,另外企業徵信系統部分還有一個外部評級信息(不過一般只有大企業才有相關外部評級,比如標準普爾、穆迪等的評級)。此外在徵信系統有公共記錄板塊,主要包括三部分信息:一個是欠稅記錄;一個是被執行信息、民事判決信息以及行政處罰記錄,另一個是電信欠費記錄。不過這三個部分都雖然板塊裡有,但是目前根本沒有上傳信息。

總結

違章納入徵信,以及拖欠水電費納入徵信,在我看來確實是濫用徵信了,畢竟這種有可能是因為疏忽意外導致的,而不是故意為之,所以將這些納入徵信確實是濫用,但是目前的徵信報告體系中並沒有這部分信息,所以說這個應該只是個謠言而已。


鯉行者


有的地方將違章納入徵信,有的地方將欠水電費納入徵信,徵信被濫用有什麼後果?

徵信起源於英國,1830年英國倫敦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徵信機構,最初是運用在銀行之間的信用查詢,然後為那些優質特定的客戶提供小額透支業務。

最早的信用評估機構是在美國,1841年7月,由劉易斯·大班在紐約成立,其目的是為了減少貿易中的不信任和欺詐行為。

以上可以看出相關的信用服務主要是運用在經濟方面,這樣才能保證記錄信用的權威性和力度。

時代發展至今,徵信在各國的運用也不同,記錄日常違規的大都是徵信以外的其它記錄方式,也可以查詢,但不叫徵信。

美國有個“社會保障卡”,每個人都有,它記錄了幾乎美國人的全部,如社保繳納和領取記錄、工資、工作以及家庭變更等情況,也可以記載當事人的信用記錄,是否有犯罪記錄。如果你有一些生活逾期這張卡里都有記錄,當你需要辦理一些事時,會讓你出示“社會保障卡”,等於你在工作人員面前裸奔一次。比如:你去租房,如果房主查詢到你經常逾期租金,就不會租房給你,所以,人不會輕易去違規,這叫“不治而治”。

我以上說這些是想告訴你:美國人的“社會保障卡”是在預防違規,讓你懼怕違規,從而減少甚至杜絕違規;而本“標題”說的“納入徵信”是一種懲戒,先錯後罰的比重很大,這就是信用管理的先進與落後的問題。

如果將違章納入徵信,車輛、行人都會違章,應該每個人可能都出現過,行人闖紅燈,電瓶車逆行都是違章。機動車有些違章是不知情的,罰款扣分就是懲戒,況且現在的力度還很大,為什麼非要納入懲信,弄得全民徵信不良呢?

水電費逾期,供電部門、自來水公司不是在停電、停水嗎?如果也納入徵信,那徵信不就成汙水缸了嗎?同時也極大程度地降低了徵信的力度和權威,是一種極不嚴肅的行為。

本人認為:徵信不是萬金油,不能亂抹,徵信用在經濟上是比較得體的,也比較有威懾力。違章、水電費的問題完全可以用其它方式管理。一但我們國家技術全面了,國力增強了,一些民用的數據可以通過併網實現更大的作用,由懲戒功能向預防功能轉化才是社會的進步。

關鍵是社會進步了,人的素質要自覺提高,即便沒有徵信也應該嚴格要求自己;現在有了徵信,也不可濫用徵信。高射炮打蚊子也是兵家大忌!


聽雨說生活


徵信的範疇比較廣,有兩類:一類是部門自己搞的徵信記錄, 只限於某一領域;還有一類比較廣泛,收集很多部門的信息,納入徵信。

目前在我國運用較為普遍的,是央行管理的徵信系統。這個系統主要記錄企業或個人的銀行信用記錄,因為這一系統影響力大,所以很多部門都想把自己所在領域的失信人納入到央行的徵信系統。像題主所說,汽車違章、水電費欠繳等,都是這一領域的管理部門所想出來要求。

但是,這並不是央行徵信系統應該做的事。在國外,徵信是私人公司在做,所有政府和單位都會把徵信數據公開,由這些企業去收集整理,並計算信用得分。這種集合各種信用數據的做法才是合理的。央行徵信記錄只是某一領域的徵信記錄,如果將許多非本領域的信用記錄納入,央行一方面是力有不逮,另一方面也確實沒有動力去做,所以題主講的這些都是有關部門自己一廂情願的想法。

完整的徵信應當是綜合各種信息得出來的結果,談不上濫用,欠水費也是失信,違章也是失信,只是這些失信不應當成為隨便制裁的理由,這個應當有立法來加以限制。

我是空谷財譚,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空谷財譚


目前在我國運用較為普遍的,是央行管理的徵信系統。這個系統主要記錄企業或個人的銀行信用記錄,因為這一系統影響力大,所以很多部門都想把自己所在領域的失信人納入到央行的徵信系統。像題主所說,汽車違章、水電費欠繳等,都是這一領域的管理部門所想出來要求。但是,這並不是央行徵信系統應該做的事。在國外,徵信是私人公司在做,所有政府和單位都會把徵信數據公開,由這些企業去收集整理,並計算信用得分。這種集合各種信用數據的做法才是合理的。央行徵信記錄只是某一領域的徵信記錄,如果將許多非本領域的信用記錄納入,央行一方面是力有不逮,另一方面也確實沒有動力去做,所以題主講的這些都是有關部門自己一廂情願的想法。完整的徵信應當是綜合各種信息得出來的結果,談不上濫用,欠水費也是失信,違章也是失信,只是這些失信不應當成為隨便制裁的理由,這個應當有立法來加以限制。

局思想


濫用的結果就是,徵信沒用了。

徵信主要的作用就是貸款,假如徵信搞的大多數普通人生活造成影響,那可能就是濫用徵信了,反正信用已經這樣了,乾脆借貸不還,這樣整個徵信體系大亂。所有人信用有了汙點就去網上借錢不還,然後使用別人的信用卡或者現金。造成大量欠錢不還,上了黑名單也沒用,反正限制頂多自己的銀行卡。


沙哥0782


你不申請貸款,徵信就是個屁[奸笑],想不記錄徵信就約束好自己的行為,反正只有不好的行為才會上徵信,真正誠信守法的公民根本不害怕徵信


性感熊貓在線燒香


這個問題看到好多次,也看了不少評論,總感覺大家對於徵信是不是有誤解。

一、就目前央行的徵信系統來說,記錄的內容都是金融機構報送的信貸信息,法院報送的民事訴訟信息等等,應該是比較客觀的信息披露,並沒有打分和評價。僅作為徵信使用者進行風控的參考,同樣的徵信報告在不同的地方會有不同的結果,這個是根據使用單位的風控標準而定。

二、目前我國有《徵信業管理條例》,對於如何上報和使用徵信均有明文規定,並不是誰都可以濫用的。

三、關於違章和不交物業費等信息進入徵信,個人覺得是不是有誤讀。僅僅違章應該是不會被記錄到徵信系統中的,而且違章的是機動車,很多時候並不能確定是車主或者某個明確的人員,如何將違章信息進行上報?因此個人認為違章記錄徵信的消息並不可靠,很可能是誤讀。當然違章處理後,罰款長期未交而記入徵信,個人覺得還是可以的,畢竟這是一個連違章的罰款都不交或者交不起的人,對徵信使用者來說也是一個重要參考。同樣物業費,物業費不交上徵信應該也是誤讀,一是徵信數據上報要求比較高,並不是每個物業公司都有能力進行上報的,二是現在在全國範圍內物業公司、業主、業委會,三方往往都有很多的矛盾存在,一個物業費不交就上徵信,那不現實。正常的應該是,物業費沒叫,物業公司起訴,根據法院裁定要求業主支付物業費而不交的,才有可能通過法院信息上報徵信。

而且在你不認可違章的情況下可以申訴,物業公司要求業主繳納物業費,你也可以溝通,或者打官司。

最後,我想說的是,提這個問題的人,關於違章和物業費要上徵信的消息是哪裡來的?是誤讀還是故意斷章取義?誤讀可以理解,並不是每個人都清楚徵信是什麼。那麼如果是故意的斷章取義的話,那就是居心叵測了,這就是謠言,是要挑起社會對於徵信的不滿還是要為老賴洗白?

誠信社會,欠債還錢,做錯就要認,無論是有心還是無意的,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無知不是逃避責任的藉口,法不責眾也從來不是法治社會被允許的範圍。

看了很多評論,發現中國的信用體系建設任重而道遠啊!


糖果戴迪


這個太不像話了吧,像我房子租出去了,我哪知道他哪天交水費,電費啊


海洋裡的小魚


信譽至上,什麼是信譽其實就是對一個人的認可,一部分該做的帶有法律效益的義務沒有履行到位,就是信譽的基本問題,正常來說故意違反一些法律上禁止的對社會公共秩序和道德層面的東西,這些人在信譽上不值得別人信任的,拿就是失信人員,會受到社會的批評和禁令,失信人員一般是不履行法律規定義務的行為,比如說欠錢不還,比如說故意影響公共秩序等等。

對於什麼樣的行為可以使用徵信,其實應該是一些非常特殊而且對社會造成巨大傷害和影響的行為,對於一些個人和集體在名譽上和物質上造成損失的行為,徵信只是用在特殊時候,絕大多數情況下不適合使用徵信,徵信本身是一種信譽度,過度使用這種會導致信譽度的副作用,最終導致信譽度不值錢,所以在徵信上面一定要慎重,對待特殊群體特殊行為使用。

對於普通的違法不應該使用徵信,畢竟普通的違法行為是法律義務的範圍,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其實跟信譽沒有什麼關係,只有特殊情況的一些違反道德和一些違反行為才跟信譽有關,徵信的目的是對一個人的信譽度的一種否定 交通違章這種跟信譽度有什麼關係呢,違法和失信其實是兩碼事,交通違章這種用到失信名單裡面就是胡鬧。

失信應該用在比如說欠債不還,比如說在集體公共交通上面故意做一些傷害集體和個人利益的行為,在該盡的義務有能力盡但是故意不盡的行為等等,這些可以用失信行為來約束,也可以用法律行為來約束,法律可以約束失信的人可以代替失信約束,但是失信徵信是不可以代替法律臨架在法律之上的。

所以對於一些違法行為用失信徵信來處罰其實不合理,這屬於胡鬧的行為,一些事情比如說用水用電這種繳納水費電費的行為,這種情況要特殊看待,不能把強行的行為用徵信來對待,別人不想用了難道也要強行要別人用,別人不用了就是失信,這種做法不合規矩,也是一種濫用職權的行為。

人民給於一些人的權利本身就應該慎重使用,而不應該拿著雞毛當令箭,真正的合格的管理人員是在權利運用上面非常的慎重,對權利不尊重的人才是害群之馬,畢竟權利濫用是一種對權利義務的不尊重,也是對大眾的不尊重,所以權利原本是用來服務的,但是卻硬生生的改變性質,這種現象可不是什麼好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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