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原因無法按時返工能否按曠工處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常見的勞動法律問題解析(三)

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國務院辦公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四川省等地方人民政府部門陸續出臺了一系列規範性文件,為疫情防控提供強有力政策保障的同時,也為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的妥善處理提供了重要依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遇到前所未有的春節假期延長和延期復工,產生了眾多勞動法律問題急需解答。為此,我們在借鑑各省市工會、律師協會等資料的基礎上,撰寫和整理了部分與疫情防控有關的常見勞動法律問題,並從現有法規及政策的角度給予解析,以供各級工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考,希望能對各級工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所幫助。


問題一

Q:勞動者因疫情原因無法按時返工能否按曠工處理?

A:除因勞動者個人原因未能如期復工的以外,不能按曠工處理。建議用人單位與員工充分協商,在相互理解的基礎上可以採取優先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等帶薪假。

法律解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規定,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根據該通知要求,用人單位不但不能按曠工處理,還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該期間的工作報酬。《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問題二

Q:各地政府政策就復工時間等要求規定不一致的,多地用工的用人單位應該如何操作?

A:原則上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為準,但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除外。

法律解析:《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問題三

Q:未復工期間,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處理勞動合同到期、續訂事宜?

A:需要。

法律解析:對於勞動合同的續訂問題,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數據等方式進行確認,復工後一個月內再補籤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繼續使用該職工的,則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要求:“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勞動合同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時終止。


問題四

Q: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解除勞動合同?

A: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據職工的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應對措施。

法律解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要求:“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問題五

Q: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故意傳播傳染病病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A:如果勞動者故意傳播傳染病病毒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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