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工傷保險具體問題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成都市財政局 成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做好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成人社函 〔2020〕24 號)精神,進一步做好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工作,切實保障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權益,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具体问题的通知

一、開闢工傷認定快速通道

(一)快速及時進行工傷認定。對於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號)精神,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規定,及時認定為工傷。

要縮短工傷認定時限。用人單位為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防疫等有關工作人員申請工傷認定且事實清楚、材料完整的,市和各區(市)縣人社行政部門要做到立即受理,並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2個工作日內完成工傷認定工作。

(二)延長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對於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理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用人單位不能在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30 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其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應予以適當延長,確保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的開展。

(三)工傷認定管理權限。

1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包括編制內工勤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所屬人民政府的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

2

其他用人單位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工傷認定。

(1)市人社局負責受理、確認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的,以及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且註冊登記住所地不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2)區(市)縣人社局受市人社局委託按照《關於印發成都市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規程的通知》(成人社發〔2016〕20號)規定的管理權限,負責受理、確認在市、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參加工傷保險但住所地、 生產經營地均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認定;以及在我市從事生產經營但註冊地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外的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工作。

二、及時做好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開闢勞動能力鑑定綠色通道。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被認定為工傷後,待工傷人員傷、病情相對穩定,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織醫療衛生專家進行相關事項的技術鑑定,並及時作出鑑定結論,為工傷人員享受後期傷殘待遇提供依據。

三、及時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一)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被認定為工傷後,其救治使用的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覆蓋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費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二)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被認定為工傷,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市和區(市)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堅持“特事特辦”“優先支付”的原則,開闢快捷通道,及時受理並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對一次性工傷(亡)待遇應當場即時辦結;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被認定為工傷且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在成都市工傷協議醫療機構繼續就醫的,其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其餘就醫情形的,在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前,用人單位可向參保所在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優先報銷醫療費用。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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