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千戶集團”看大企業涉稅服務動向

為加強重點大企業集團風險管理和納稅服務工作,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按集團年納稅額3億元以上的標準,確定了

1062戶重點大企業集團,簡稱“千戶集團”。2018年,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部署,“千戶集團”企業標準由集團年納稅3億元以上調整為年納稅1億元以上,擴圍後,2018年當年全國共有2050家企業入圍“千戶集團”企業名單。

從“千戶集團”看大企業涉稅服務動向


01 什麼是千戶集團?

2017年5月1日,為加強千戶集團風險管理和納稅服務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千戶集團名冊管理辦法》

根據規定,千戶集團名單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按年度發佈。年度繳納稅額為集團總部及其境內外全部成員企業境內年度繳納各項稅收總額,不包括關稅、船舶噸稅以及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不扣減出口退稅和財政部門辦理的減免稅。

對於全部中央企業、中央金融企業不論年度繳納稅額多少,均納入千戶集團範圍。另外,單一的法人企業,即,雖然不是企業集團,如果年度繳納稅額達到國家稅務總局管理服務標準的,也可納入千戶集團範圍。

針對千戶集團名單的管理採取保持總體穩定、個別調整,實行動態管理。當年新增符合條件的千戶集團,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提出,並組織集團總部按照要求填報集團名冊信息,經省稅務機關審核後於每年6月30日前彙總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合併重組、破產、註銷或年度繳納稅額連續五年未達到國家稅務總局管理服務標準的企業集團,應從名冊管理範圍內調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調出名冊管理範圍的千戶集團,由省稅務機關核實,並於每年6月30日前彙總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02 強化稅收遵從合作

2020年1月召開的全國稅務工作會議指出:“逐步健全以風險為導向的“雙隨機、一公開”新型監管模式,深化納稅信用社會化運用,強化“信用+風險”動態管理,針對諸如“千戶集團”大企業的稅務管理更是如此。

2019年7月,北京市稅務部門與北京首農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北京一輕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橋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北京同仁堂(集團)有限責任公司4家千戶集團簽訂合作協議,根據《稅收遵從合作協議》,北京市稅務部門將為簽約集團提供建立首席聯絡員制度、引導企業健全稅務風險內控體系、快速響應並積極解決企業跨區域、跨層級、跨稅種複雜涉稅訴求等服務。企業亦將履行重大事項報告、規範成員企業涉稅行為管理、配合開展稅收管理和檢查工作等義務。《合作框架協議》則就加強雙方人才交流合作、互派人員掛職鍛鍊、提升隊伍綜合素質、提升企業稅收工作規範水平等方面做了約定。

2019年12月,浙江省稅務局與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華峰氨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五芳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德華兔寶寶裝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台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戶企業簽訂了《稅收遵從合作協議》;與阿里巴巴(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為企業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浙江正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老闆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桐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德力西電氣有限公司7戶企業續簽了《稅收遵從合作協議》。至此,浙江省稅務局已與26家企業簽訂了《稅收遵從合作協議》,旨在引導大企業完善公司風險治理和稅收風險內控機制。

此外,諸如陝西、湖北、西藏、安徽、海南、河北等地稅務部門也紛紛與省內大企業簽訂《稅收遵從合作協議》,提供涉稅訴求快速響應、事先裁定、稅務風險內控指導等服務。


03 對涉稅服務機構的啟示

一方面,大企業的稅務合規性越來越重要。實施“信用+風險”動態管理——這是未來很長一段時間我國稅收管理的核心,作為國家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部分,未來納稅人的信用等級將是其最重要的無形資產之一。逐漸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首要工作不是幫客戶籌劃節稅,而是優先確保其涉稅處理的規範性、合法性。

另一方面,可以發揮專業力量,代理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就涉稅事項進行溝通,產生稅務爭議後,可以通過和解的方式化解。和解、調解是稅收行政爭議雙方在各自利益均得到照顧的情況下達成的折衷結果,具有其他糾紛解決方式所不具有的優勢。《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及《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規定了稅務行政複議的和解和調解制度。稅收徵管法徵求意見稿(2015年)第一百二十七條增加規定,“行政複議可以適用和解、調解……”徵求意見稿將稅務行政複議的和解、調解制度納入法律,鼓勵通過和解、調解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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