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信息需謹慎,造謠傳謠必嚴懲

檢察官說事|發佈信息需謹慎,造謠傳謠必嚴懲

新聞事件

2月3日晚,肇慶市廣寧縣的陳某某將其收到的一段微信語音信息在微信群中散佈,該段信息在廣寧縣當地造成了不良影響。廣寧縣公安局隨後將陳某某抓獲,並對陳某某作出罰款500元的治安處罰決定。


緣何陳某某受到公安機關處罰?

檢察官說事|發佈信息需謹慎,造謠傳謠必嚴懲


原來陳某某轉發的微信語音信息涉及疫情重大公共事件,經查屬失實的虛假信息,擾亂了正常防控工作有序開展,觸碰了法律的紅線。在當前眾志成城,奮力戰疫之時,其行為實不可取。


檢察官說事|發佈信息需謹慎,造謠傳謠必嚴懲

陳某某發佈的“疫情”信息,經過警方深入調查,信息內容虛假失實。


陳某某所散佈的信息內容,經過警方深入調查,並沒有這樣的事情發生。在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公佈的權威疫情信息中更沒有這樣的情況通報,進一步證實了陳某某發佈的信息不具有真實性。該段虛假信息,在廣寧縣當地造成了不良影響。表面上看,陳某某將不加核實的信息隨手轉發後,引起了當地群眾高度關注,進一步加強個人防護。但請大家認真思考一下,在疫情嚴峻的情況下,隨手轉發的不實疫情信息,其影響會產生什麼負面後果?除了讓當地居民產生恐慌情緒、增加社會不安氣氛之外,更重要的是干擾了防控工作有序開展。有關部門為了核實該信息的真實性,要派出人員調查、瞭解、追根溯源,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在防控緊要關頭增加防疫工作壓力,導致與疫情防控有關的公共資源被浪費,嚴重影響當地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讓真正需要開展的防控工作被延誤。疫情防控就是與時間賽跑,轉發虛假信息,就是嚴重的幫倒忙。如果蓄意為之,違法人員所傳播的謠言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將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官提示

在全國疫情防控形勢嚴峻的情況下,任何一則與疫情相關的信息,都牽動著千萬人的心。但在這個全國人民攜手並肩齊心抗疫的時刻,偏偏有極少數的人故意利用疫情編造謠言,引起關注,譁眾取寵。病毒危害的是人民群眾身體的健康,而謠言危害的是社會秩序的健康。造謠、傳謠會引起社會秩序的混亂,法律對此進行嚴懲。


疫情防控期間,社會公眾對疫情信息高度敏感和關注,使得與疫情有關的信息在微信群、朋友圈等自媒體上傳播得更加快速和廣泛。正因為如此,我們每個人在傳播信息時都要多一份謹慎、多一份理性、多一份責任,加強甄別,注重從權威媒體中查證。我們要對疫情信息敏感,但是不能在不加查證的情況下就隨手轉發不實信息,在防疫期間,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社會義務。疫情防控,人人有責,請大家自覺遵紀守法,共同維護防疫期間社會秩序的穩定,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作出自己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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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治安處罰。


本期主講:李少雯(四級高級檢察官)

編排:李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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