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發包人延期支付進度款,工期應顧延

發包人延期支付進度款,工期應顧延

「建設工程」發包人延期支付進度款,工期應顧延


案例875.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0)滬高民一(民)終字第26號“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上海浦慶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關於延期支付進度款應推遲工期的問題

鑑定單位意見:如果按合同價款計算支付進度款數額,則延期支付時間為14天,如果按藍圖預算作為支付進度款依據,則影響的各號樓工期見附表。

承包人南通六建認為,浦慶公司遲延支付工程進度款影響工期至少達107天,故應順延工期107天。理由是:

1.工程進度款應以藍圖《工程預算書》確定的5600餘萬元作為支付基數。(1)《補充協議》約定,合同價款3354萬元的基準依據是A1、A2樓的白圖。(2)《補充協議》第4.1.1項約定,承包人應在擬調整合同價款的五層建築物的施工圖紙出齊並經會審和設計交底後,在28天內完成施工圖預算編制、交發包人審核;發包人在收到該施工圖預算編制後28天內,對承包人的施工圖預算提出審核意見。(3)南通六建按約在2004年9月將藍圖《工程預算書》提交給浦慶公司審核,但慶公司一直未予審核。根據《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23.3款及《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9條、第10條的規定,浦慶公司逾期審核,應視為《工程預算書》已被確認。所以工程進度款支付的基數應以5600餘萬元為準。

2.浦慶公司對於施工藍圖預算書作為進度款支付的基數是認可的。南通六建分別於2004年11月19日、12月16日、2005年5月19日等期間發給浦慶公司的進度款催款函表明,南通六建在約定的審核期限屆滿後,多次催告浦慶公司以預算書確定的5600餘萬元為基數支付進度款。浦慶公司既未按約提供審核意見,對南通六建催款函件內容也從未提出過異議。

3、浦慶公司逾期付款嚴重影響了施工進度。

4、需要強調的是,就逾期支付的工程進度款而言,浦慶公司並未一次性支付,而是存在斷續支付的現象,南通六建提出的107天僅僅是浦慶公司每筆工程進度款應付日期至相應款項首次支付日期之間延誤期間的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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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浦慶公司認為,鑑定單位既不依據合同的約定,又不根據《施工監理日記》的記載,計算了影響工期6天至81天不等,沒有事實根據,應予糾正並請法院不予採納。理由是:

1.根據《補充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的約定,工程進度款應以3354萬元為基數。

2、浦慶公司於2007年11月23日向鑑定單位提供的材料清單可以證明,浦慶公司僅在一期8樓主體結構封頂時少支付了進度款人民幣583726.60元。該項少付款在2004年10月25日支付(僅58萬餘元延期支付3天)。

3.根據《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26條約定:如浦慶公司未按約支付進度款,雙方可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並應給付相應利息;如不能達成協議的,南通六建可停工,由浦慶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但在施工期間南通六建從未因浦慶公司僅逾期支付58萬餘元進度款而提出過停工報告。

4.根據《施工監理日記》記載,南通六建在2004年6月10日至24日,同年7月24日至8月5日,2004年12月20日至2005年3月11日,除節假日休息外,其他時間均在正常施工。

一審法院認為,正如南通六建所稱,根據《補充協議》第五條第5.1.1項的約定,支付進度款的基數為合同單價或者根據第4.1.1項調整後的合同單價。而現有證據顯示,雙方當事人並未根據《補充協議》第四條的約定調整過合同單價。雖法院在闡述“關於工程造價計算方式的問題”時,基本採納了南通六建的意見,即在確定工程造價的方式時,套用“九三定額”的方式按實結算。但當時南通六建、浦慶公司並未按約調整單價,南通六建要求將根據本院現在確定的計算方式得出的造價,作為浦慶公司當時應付進度款的基數,不符合《補充協議》第五條的約定,故採納浦慶公司的意見,現確定本項浦慶公司延期支付進度款的時間為14天。南通六建據此可順延工期14天。

二審法院認為,本爭議焦點首先解決支付進度款的依據問題。雙方約定支付進度款的基數是合同單價。而雙方約定的合同單價只有白圖的合同價款,故原審法院依法以該價款作為支付進度款依據,有事實依據。南通六建要求按照藍圖作為支付進度款依據,本院不予採信。鑑定單位據此確認浦慶公司延期支付進度款,工期相應順延14天,有事實依據。浦慶公司上訴認為不應當工期延期,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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