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對官員貪汙實行的“完贓減等免罪例”對當時的吏治有什麼影響?

漁公子讀史


一個集團從內部開始腐朽是怎麼開始的,就是從貪汙開始,本來貪官多了就會動搖統治,用錢來免去貪官罪責更是不可取,這樣不貪的也開始貪,原本就貪的更貪,這樣下去就會開始動搖國本,所以清朝不遇上西方人的堅船利炮,也會在400年之內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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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學者說明朝多昏君,清朝多明君。按理說,一個明君輩出的清朝應該傳之幾百年,但讓人匪夷所思的是:明朝國祚276年,清朝是268年,比明朝整整少了8年。


清朝統治時間之所以少明朝,一方面是清朝統治者思想落後,以及閉關鎖國政策所致,另一方面與清朝對貪官的縱容密不可分。一個朝代能夠長治久安的基礎是政治清明,政治清明一個重要標誌就是很少有貪官汙吏。開國皇帝朱元璋堪稱中國歷史上反腐第一人,殺起貪官毫不手軟。規定凡貪汙60兩銀子者,皆處死後剝皮揎草。朱元璋的繼承者反腐力度雖不及他,但縱觀明朝,真的沒有出現貪官橫行,魚肉百姓的局面。


清朝繼承明朝的制度,但在反腐力度上遠遠比不上明朝。就以雍正為例,他被譽為清朝皇帝中最痛恨貪官的一位,但雍正一朝被處死的貪官極少,這並非他統治時期政治多麼清明。史載雍正三年,世宗“以三百兩即斬之例似乎太嚴”,又把死刑門檻提高到一千兩以上,擬斬監候。清代的一兩白銀相當於現在的900元錢,也就是說,貪汙90萬元以上者,才會被處決。萬一遇到皇家有喜事,或者官員求情,貪官還能倖免一死。山西巡撫蘇克濟貪汙40萬兩白銀,就是奉旨特赦。


所謂的完贓減等,更是貪官的法外開恩。無論是漁利於民貪汙,還是蠹濁於官的侵盜,都適用於這個條款。它規定凡貪官的贓款,在一年內能夠上繳者,死罪減二等,改為有期徒刑。兩年上繳者,死刑改為流放,三年上繳者,刑部酌情定罪。總之一句話,只要能退還贓款,貪官都不會被判處死刑。

因為有完贓減等這個規定的存在,使清朝的貪官可以拿錢買命。因而造成清朝官場貪汙成風,吏治腐敗。三年縣太爺,十萬雪花銀,就形象描繪清朝官場的腐敗不堪。所謂清官于成龍、劉墉等,都是清朝統治者吹噓出來的。與漢朝的張湯,明朝的海瑞相比,整個清朝,很難找出一個兩袖清風的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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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康熙到雍正,為了補缺財政的虧空,將侵盜犯死罪的人定為“完贓減等”免罪例,根據當時的特殊的背景,“完贓減等”又被引用到貪汙犯罪中。據《大清律例根原》記載:懲治貪贓枉法的罪犯,是通過“比附”操作的,也就是可以按照“完贓減等”中的條例執行。

乾隆四年二月,刑部尚書尹繼善在奏摺中這樣寫道:從康熙五十三年起,刑部規定,凡貪贓枉法者,在一年內完全歸還贓物者,將會按照免死減等例再減一等。

侵盜、貪汙等罪都可以適用於“完贓減等”條例,這也使得當時的法律更加不嚴謹,因為如果不是因為侵盜、貪汙而犯罪的,按照“完贓減等”條例,則無從減免。因為“完贓減等”條例適用特別廣泛,這也無形中縱容了官吏的貪汙行為,對當時的吏治影響特別大。乾隆曾經叫停了“完贓減等”條例。

乾隆剛剛登基時,就有大臣上奏摺要求廢止“完贓減等”條例。雍正時期,按察使多綸曾指出:“完贓減等”條例,不僅使貪汙犯更多,而且很多貪汙犯也因此,逃過了法律的制裁。

乾隆四年,刑部尚書尹繼善在給乾隆的《請酌定完贓減免之例以肅吏治以昭國法事》奏摺中指出:“完贓減等”在貪汙犯罪中根本不適用。貪贓枉法之徒,收受錢財,害民害己,主要與當時的律法有關。

而且,當時的貪汙案件頻發,如果都按照“完贓減等”條例處理,那麼侵貪之風將會蔓延整個清朝。

乾隆十四年處決了三位侵貪官犯,儘管當時震懾了大部分官員,但並沒有起到一定的效果。最終乾隆不得不停用“完贓減等”條例。乾隆二十二年九月,湖南布政使楊灝曾侵盜三千餘兩白銀,後來湖南巡撫蔣炳以其在限期內歸還了所有贓物,秋審時將楊灝無罪釋放。乾隆得知此事以後,十分震怒,立即叫停了“完贓減等”條例。

至此,清朝沿用四十多年的侵盜犯罪“完贓減等”條例,被徹底廢除。


公元前


促進廉政,教育與懲治相結合,有效地擴大教育面,重點以物量刑的體現,也是一代明君的獨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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