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明駿股權悉數質押 與董明珠為一致行動人影響“無實控人”結構?

本報實習記者 高沛通 記者 趙毅 廣州報道

在發佈第一大股東珠海明駿股權悉數質押的消息後,2月17日,格力電器股價低開,開盤價61.50元,昨收價為62.73元,不過今日開盤後股價迅速拉昇,截至收盤,格力電器漲0.62%,報63.12元。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格力電器2月16日傍晚公告,截至2月14日,公司第一大股東珠海明駿及其一致行動人董明珠質押股份共計9.46億股,佔其所持格力電器股份數量比例達99.91%。其中,珠海明駿持股比例15%,質押比例100%,董明珠持股比例0.74%,質押比例98.08%。

上述公告中稱珠海明駿與董明珠為一致行動人,而在1月18日,格力電器在回覆深交所問詢函的公告中稱,珠海明駿與董明珠並非一致行動人;1月21日,格力電器發佈修訂版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在修訂說明中稱:“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珠海明駿與董明珠存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一致行動人的情形。”

有市場人士認為:“從公司治理結構上講,一個無實控人的公司,管理層不應該有一致行動人。如果有,這個公司就不是無實控人的公司。管理層與大股東為一致行動人會影響管理層的中立性,從而大股東有可能會對公司決策產生主導性影響。”

格力電器方面就質押、實際控制人等事宜回應本報記者稱,相關信息以公司公告為準。

本報記者注意到,2月4日格力電器發佈關於控股股東協議轉讓股份完成過戶登記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的公告稱,該次股份轉讓過戶登記完成後,公司將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許峰律師認為,雖然董明珠跟珠海明駿是一致行動人,但如果合計股權以及所佔董事會席位不對公司產生決定性影響,並不影響格力電器仍然是無實控人結構的公司。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兆全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亦有相同觀點。

許峰認為,一致行動跟實際控制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可以懷疑是否實際控制,但不代表就一定是實際控制。楊兆全認為:“一致行動人,是事先通過協議約定,在公司決策上採取相同立場的幾個人。”如果一致行動人的力量足以決定公司的決策,公司就有實際控制人。如果不足以決定,公司就是無實控人的結構。

家電分析師梁振鵬表示,珠海明駿與董明珠是不是一致行動人“沒什麼影響”。原因為格力電器的日常經營決策是在於董明珠為首的經營管理團隊下進行,珠海明駿為投資基金,目的不是運營實業,且目前格力電器無實際控制人,股權比較分散。

此外,本報記者注意到,對於此次珠海明駿悉數質押其持股股份的原因,格力電器公告中稱,珠海明駿本次股份質押系根據其2019年12月與招商銀行、中國銀行、平安銀行、浦發銀行等合計7家銀行簽訂的《貸款協議》而作出的擔保安排,《貸款協議》融資系用於珠海明駿受讓上市公司前控股股東珠海格力集團有限公司所持上市公司15%的股份,未用於滿足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相關需求,本次股份質押融資的還款來源為珠海明駿自有和自籌資金。

格力電器公告中表示,2019年12月,珠海明駿與招商銀行、中國銀行、平安銀行、浦發銀行等合計7家銀行簽訂了貸款協議,貸款總額為208.31億元。珠海明駿將其所持格力電器股票質押給貸款銀行系本次貸款的主要條件之一,具有必要性與合理性。珠海明駿受讓格力電器15%的股份總價款為416.62億元。

格力電器公告稱,《貸款協議》項下的融資安排不存在不利於上市公司股權穩定性的協議或條款,亦不存在與上市公司市值漲跌掛鉤的補倉或平倉機制,不存在平倉風險。

此外,有媒體援引財務專家方烈的說法稱:“本次抵押貸款沒有設置平倉線,不存在連帶擔保責任,主要是因為銀行看中了珠海明駿的增信能力。”報道援引多位銀行業專業人士稱,沒有平倉線設計並不意味著沒有風控措施,一般在貸款條約中,還會設置保障措施。據悉,珠海明駿在協議中承諾,在分紅上,盡力促使上市公司每年淨利潤分紅比例不低於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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