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內江政法聯合通告(十二)

詳解內江政法聯合通告(十二)

為有效防控疫情蔓延,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2月1日,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內江市人民檢察院、內江市公安局、內江市司法局四部門聯合發文依法嚴厲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


詳解內江政法聯合通告(十二)


《關於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點擊閱讀)


為進一步推動《關於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下稱《通告》)理解適用,市中級法院對該《通告》逐條解讀。今天我們解讀第十二條:


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間,藉機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通告》第十二條


案例鏈接


據法信網消息:


被告人黃某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某於2003年4月25日至4月27日,在北京市海淀區家中,借當時北京市“非典型性肺炎”疫情高發期易引起人們心理恐慌之機,在無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編造題為《絕對可靠消息,上海隱瞞了大量“非典”病例》、《中國已因“非典”而正式進入了經濟危機》的文章,使用家裡的電腦,通過其住宅電話以撥號方式登錄互聯網,在“搜狐網站”新聞評論網頁和“西路網站”的“海闊天空”等論壇中,多次上網傳播,謊稱我國上海市已因“非典型性肺炎”死亡數百人、全國死亡3000多人,鼓動儘快儲備物品,製造恐怖氣氛,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2003年5月3日,黃某某被抓獲歸案。檢察機關以被告人黃某某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在法庭審理中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未提出異議;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黃某某被羈押後能夠主動、徹底坦白全部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請求法院對其判處緩刑。

二、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黃某某在我國人民共同抗擊“非典型性肺炎”疫情的特殊時期,故意捏造虛假的恐怖信息並故意在互聯網上發表、傳播,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罪的證據確實,但被告人黃某某既有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又有上網傳播的行為,因此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夠準確,應予糾正。關於被告人的辯護人請求對被告人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考慮被告人黃某某犯罪的具體情況,不宜對其適用緩刑,故不予採納。

三、裁判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被告人黃某某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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