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能否繼承父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東友律師團


有關土地承包方面,農民朋友最關心的無非農村土地徵收,土地確權等,除此之外父母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是不是兒女可以享有,也就是本題所謂的繼承問題,也是農民朋友關注的焦點。

在日常工作中,本人就經歷過幾起因村集體收回父母去世後的承包地而產生糾紛的事情。

張三的父母前些天不幸陸續去世,原來父母管理的土地也有些日子沒有管理,地上雜草茂盛,於是,張三去田地打理除草。正乾的起勁,村裡通知其父母的承包地被收回了。張三再也顧不得除草匆匆前往村裡理論,村長嚴肅的告訴他,村裡研究過了,你與你父母不在一個戶口,他們去世了當然村要收回他們承包的土地。

為此,張三到縣上訪反映村裡收回承包地違法,其享有繼承承包經營的權利。接案後,簡單梳理下張三反映問題的幾個要點:

其一,張三父母死亡後,子女能否繼承其父母承包經營權?

答案是否定的!按照繼承法規定,遺產的繼承範圍,包括房屋、合法收入等被繼承人的一切合法收入,而承包經營權不在遺產之列。再理解清晰點,如果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的話,則繼承人可以是外村人、城市人甚至是外國人都能繼承本村土地,那麼這樣承包地經營權範圍的擴大,勢必外村人、城市居民甚至外國人都可以承包土地,嚴重影響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待遇和福利,侵害了本村其他人的利益。

其二,父母去世後其承包的土地,子女是否有權利繼續承包?

我國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承包土地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的發包。只要你是這個家庭的成員,發包土地時或者承包合同中記載了該家庭的人口,父母去世後,按照現行政策其承包的土地仍有子女繼續承包。這是沒有什麼話說的!即使兒女單獨立戶。

張三主張的權利合法、合情、合理,其仍然可以繼續承包父母的土地,即使與父母不在一個戶口。張三聽了豁然開朗,又提出如何才能要回這塊地的承包權呢?我又與張三一同前往鎮司法調解中心,約談了村幹部,宣傳了相關法律政策,同時告知他們,即使可以收回張三父母的承包地,也要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村民大會或者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報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審核和審批,並不是幾個村幹部研究決定的。最終,經過調解,張三要回了屬於自己的承包經營權。

釋法: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但父母死亡後其生前承包的土地可以依法仍有其子女繼續承包。

對於父母死亡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問題,該案只是從單一案例分析,具體案件還需要具體對待!更多精彩,還需關注醉美梨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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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能否繼承父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我國雖然每個公民享有合法的遺產繼承權,但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個人財產,子女想要繼承是有條件限制的。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個人財產,故不發生繼承問題。

2,最新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戶家庭,不屬於某一個家庭成員。

當父母去世之後,子女戶口都和父母在一個戶口簿之內的,由於承包家庭戶還在,因此承包經營權不變,由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經營。如果子女戶口遷出父母所在經濟集體的,是不能繼續承包父母生前所承包的土地。

出嫁女兒,如果在婆家沒有分得土地,原來在孃家承包的土地任然屬於本人。這一點不論戶口遷出與否,也不論出嫁到農村還是城市。但是繼承父母承包的土地,除非是獨生子女,且願意經營農村土地的,可以繼續承包父母生前承包的土地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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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新修訂的農村土地管理法和國家的相關規定,目前我國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將在第2輪土地承包經營權到期截止後再延長30年。也就是說,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農民享有的土地承包權不會有大的變動。這對於很多農村子女來講是否能夠繼承父母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就成為大家非常關心的話題,可能很多人對政策並不瞭解,所以才有此一問。


事實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承包戶家庭所有成員共有,其並不因為戶主或者父母的死亡而發生轉移。也就是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是戶主一個人說了算的,而是有在同一個農村戶口本下所有家庭成員共有。哪怕是戶主去世以後,其他成員依然享有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是我國法律規定賦予農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佔和掠奪。

只要子女的戶口跟父母的戶口在同一個戶口本下,就不存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問題。而且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是所有權,本質上講沒有繼承,不繼承這麼一說。因為從物權法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來看,能繼承的東西都是擁有所有權的。而我們都知道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任何村民都只享有經營承包權而不享有所有權。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第2輪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從93年到98年之間開始進行的,承包期限是30年。也就是說第2輪土地承包期最早要到2023年左右截止,最晚會在2028年左右到期。但是根據黨的十九大相關規定和最新的政策明確,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會在第2輪土地承包期到期截止後再延長30年。這是從維護農村土地關係長久穩定的大局出發,會繼續保持土地關係不變,一直到2057年左右。

我國農村土地政策實行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如果子女的戶口已經遷出農村地區,不在父母的戶頭名下。那麼在最新一輪土地確權的時候,就已經沒有辦法進行確權了,此時農村父母的土地經營權也無法繼承和享有。如果在第2輪承包期限內進行了土地確權,那麼即使未來再延長30年,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仍然會繼續享有。


所以,大家不需要太過擔心。只要子女的戶口與父母的戶口在同一個戶頭下,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會發生變更,也不存在繼承問題。哪怕是子女,不在農村生活,其依然享有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如果自己不跟蹤的話,也可以通過流轉租賃的方式將自己的經營權轉,讓給其他有需要的種植戶從事規模化的種植,從而來提高農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同時也能獲得一定的流轉收益。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如果你有什麼更好的意見和建議,還在下面留言評論說說您的想法。您覺得現在留著農村的年輕人還會不會種地呢?他們在不種地的情況下,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如何有效利用呢?還在下面發表您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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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之外,農戶承包的其他類型的土地,當承包土地的農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該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隨之歸於消滅,不能由該農戶家庭成員的繼承人繼續承包經營,更不能作為該農戶家庭成員的遺產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個人財產,故不發生繼承問題。

既然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那麼父母去世後,他們承包的土地怎麼處理呢?農戶承包到土地後,隨著家庭成員新生增加、去世減少、分家、戶口遷出等變動,有以下幾種情況:

承包土地的農戶家庭成員出現自然增減變化,土地怎麼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的是村集體內部家庭的承包方式,土地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組織內的農戶。當農戶承包到土地之後,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戶家庭,而不屬於某一個家庭成員。

當承包土地的農戶家庭中的一人或幾人死亡,土地承包經營權仍然是以戶為單位,農戶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承包期內,土地的發包方也不得因農戶家庭成員減少而減少他們的土地。當然,農戶家庭成員增加,在承包期內也不會增加土地。

承包土地的農戶在村集體內分戶,父母一戶,子或女一戶,父母去世后土地怎麼處理?

當農戶承包到土地之後,將戶口在村集體內分戶,父母一戶,子或女一戶,如果父母去世,而子或女沒有承包到土地,那麼父母去世後,他們的土地可以由子或女繼續承包經營;如果子或女將戶口分開之後,也承包到了土地,當父母去後,父母的土地會被村集體收回另行分配,子或女不得承包父母去世後的承包地,更不能繼承。

承包土地的農戶分戶,父母一戶,子或女一戶並遷出農村,父母去世后土地怎麼處理?

當前農戶承包的土地是在1993年至1999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承包的,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如果父母和子女都承包到了土地,子女將戶口遷出農村,父母去世後,他們承包的土地還可以由戶口遷出農村的子女繼續承包經營。

如果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只有父母承包到了土地,子女沒有承包到土地,並將戶口遷出農村,當父母去世後,戶口遷出農村的子女則不能承包經營父母去世後留下的土地,土地會被村集體收回另行分配,但是前提是在子女將土地上面的農作物收穫。

綜上所述,除林地之外,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個人財產,故不發生繼承問題。當父母去世之後,土地承包經營權雖不能繼承,但是可以根據以上實際情況來決定是否有權繼續承包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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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繼承法》等相關規定子女可以繼承父母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佔和強制收回,這個是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

不管子女的戶口是否遷出,其在承包期限內,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是不會被收回的,可以依法繼承。《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所以說,子女是可以依法繼承父母在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在唯一的問題是,如果子女戶口已經遷出,在下一次土地確權過程中,因為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只在本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中進行分配,如果戶口已經遷出,就不屬於本村集體組織內部了,那麼在下一次確權中可能不會得到土地承包經營權。當然在本次已經確權的土地上,子女是可以依法繼承的。如果戶口沒有遷出的話,仍然屬於本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那下一次土地確權的時候仍然可以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但不管怎麼說,在本次土地確權延長到2057年,在此期間,子女是完全可以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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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能否繼承父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按現行土地承包法規定,子女如果是農村戶口,是完全可以繼承父母的土地經營權的;如果子女的戶口已經轉為城市戶口,那就不可以繼承了。

農村農民現在承包的土地,是以家承包為單位,生不增,死不減。按照現行承包法規定,老人去世後,土地承包經營權就自然落到了子女頭上,沒有繼承不繼承的過程,就是一種自然過度。接著種就行了。

但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討論土地法修正案草案時,就提岀了這個問題,土地長期不調整,有失公平的一面。比如,剛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時,這家五口人,承包了五口人的土地,現在只有三口人了,依然佔有五個人的土地,同時還享受著五個人的糧食直補。而有的戶原先只有三口人,現在卻已經是五口人,卻得不到任何補償。這種情況在農村普遍存在。

這次土地法修改,能否涉及到這方面的問題,要看最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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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新的土地承包法出臺了,更加明確立了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和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經營權,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承包期內,不論城市子女還是農村子女完全可以繼承父母的承包地,可以低押,轉包,轉讓,也可自己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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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知道子女能否繼承父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首先我們要知道什麼是土地承包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2002年8月29日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趨於完善並增強可操作性。

承包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

農村土地的範圍:農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什麼是繼承權?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包括兩種含義: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

我們知道農村土地不屬於私人財產,它是農村集體的一個共有的權益,不被繼承人所繼承財產,跟宅基地是一樣的,不具有繼承的性質。

那麼子女能否繼承父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個人認為子女是具有繼承父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從家庭承包方式來說,如果子女與父母還在一個戶口上,父母不幸離世,但是子女還在這個原生家庭,依然是享有土地承包權的。

如果子女與父母分別成立了家庭,重新分配了土地,且土地還在承包失效內,子女依然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對承包地享有直接的管理、使用、佔有、收益的權利,即具胡直接的支配權,這是任何其他人所不能享有的。因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物權的特徵,屬物權的範疇,是一種財產權利,當然可以成為繼承的標的。

根據《繼承法》規定:“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當然這裡繼續承包的前提條件是法律允許,而在1993施行的《農業法》則滿足了該條件,該法第13條中規定: “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綜上,所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財產權利,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土地雖然沒有繼承的權利,但是承包權繼承人是享有繼承權的,但是如果被繼承人立了遺囑或者重新承包出去就另當別論了。

以上是我關於“子女能否繼承父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回答,不知道你還有什麼看法呢?歡迎評論區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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軒轅曰三農


子女能否繼承父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現行的農村土地政策是二輪承包期滿後,再延長三十年承包期。現在是2018年末到2027年末還有9年,加上延長三十年合計39年。就是說現在的農村土地39年後承包期滿。

還有,這些年國家一直在執行家庭聯產承包政策,家庭成員都享有本家庭所承包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

綜上所述,現在,無論子女在城市還是在農村,無論是城市戶口還是農村戶口,只要是聯產承包期間和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過,在未來39年當中都有權繼承父母農村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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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制,在集體內部以家庭承包的形式成為農村農業經營主體,家庭內部成員平等的享受土地的所有權益,無論是戶口遷出,出嫁,異地居住,離異,喪偶等都不會喪失土地的收益,任何組織個人都無權收回土地。

土地既然是家庭成員共有,只要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子女是可以繼承父母的土地,農村土地還有一個說法就是死的不去地,新生的不分地,也就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土地承包關係是穩定不變的,所以這種繼承關係是自然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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