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前妻,可否自作主張,將孩子姓改了?戶口遷走?

快法幫


如果撫養權屬於前妻,她可以合法遷走孩子的戶口,但是改姓不允許,得經過孩子親生父親的同意並一同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


葉紫30269529


可以改母姓,我女兒從出生,他親生父親出軌,沒管過,連個布片都沒給孩子買過。錢都劃給小三了。也不給撫養費。離婚後孩子不讓遷戶口不讓改姓。我就直接扔給他一份孩子這幾年學費和生活費清單,外加他拒絕支付的3萬撫養費。共計15萬,不改可以對半給吧。他啥也沒說,也不鬧騰改過來了,簽完名字就灰溜溜的走了,看都沒看孩子一眼。也不說把欠的撫養費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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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即使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子女也可以隨母姓。離婚以後,如果給子女改成母親的姓氏,是法律所允許的。

但是,現實社會中,有一些人離婚後將自己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改為繼父或者繼母的姓氏,對於這種情況,我國司法解釋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根據這一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的姓氏只能隨父或者隨母,不能改成無血緣關係的人的姓氏。

當然,如果自己已滿18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姓氏可以由子女自己選擇。

為什麼男人特別在意自己的子女的姓氏呢?

因為母親一定是親媽,父親則不一樣,如果不給子女冠以自己的姓氏,是很難認定誰是自己的父親的,這是男人天然的劣勢,所以給自己的子女冠以自己的姓氏,是男性彌補這種先天劣勢的一種手段。這樣做也沒什麼不好,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於父親手裡的資源向自己的子女傾斜,以增強男人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隨母姓其實也是為了讓自己的子女獲得更多的資源。女性如果已經具有強大的資源優勢,完全可以讓自己的子女隨自己的姓氏。甚至可以讓男人做“倒插門”的女婿,這種情況也不是沒有。






梅姐的法律常識


7種理由可以改名的理由分別是:

1.申請人的姓名有諧音,讀起來有歧義;

2.姓名中帶有生僻詞,電腦打不出來;

3.申請人姓名和祖輩中的人重名;

4.僧侶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號代替俗名的;

5.夫妻離婚後帶小孩,需要改名;

6.在同一個單位或同一個班級裡有重名的;

7.有特殊情況的。

另外還有8種情況不允許改名:

1.因故意犯罪或違法行為曾經被處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2.正在服刑或者被執行勞動教養的;

3.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

4.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結的;

5.行政案件尚未審結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結的;

6.個人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7.公民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經理)時,因故意行為造成單位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8.戶口登記機關認定不宜變更的其他情形。


遙遠的故鄉夢


一、只要男方家同意可以遷戶口,父母離異後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籤協議後,方能申請辦理變更。

二、戶口遷移手續——父母子女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投靠人戶籍證明和戶成員關係證明或公證書;夫妻同時遷入的還應出具結婚證書;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投靠父母,還應出具婚姻登記機關的未婚證明。

三、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擴展資料法律規定孩子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的情形,一般是指在孩子剛出生取名時,父母雙方之間可以作出選擇。一旦孩子的名字取定後,要想變更姓氏,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孩子的親生父母協議變更,二是孩子成年後依自己的意志決定變更。

父母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孩子的姓氏,不管孩子的父母還是不是夫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也提到,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此外,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付撫育費


曉苦


離婚後孩子的姓可跟夫姓或母姓,如果不經雙方協商私自篡改孩子的姓氏的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但如果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父或繼母的姓氏而引起的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關於孩子戶口遷移問題據我所知法律沒有任何規定,雙方離婚後,取得撫養權的一方有權利將孩子的戶口遷出。所以,作為孩子的監護人都有撫養教育孩子的權利和義務。孩子的遷戶問題,應本著協商解決的原則進行如果不能協商解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但是起訴方應該證明,孩子的戶口隨其遷移,對孩子的有利。在這裡提醒一下,在雙方離婚時應在協議書中寫明,以免事後產生不必要的傷害!

不知道這樣回答你的問題滿意不滿意?



冷風M


上法院離婚的夫妻

多半是因為感情糾紛或財產糾紛

但今天要說的這對夫妻

為了兒子的“姓”走上了法庭

同時前夫還將辦理改名的

公安分局也列為被告

起訴其行政違法

這樣的案子法院會支持誰呢?

夫妻協議離婚

前妻私下為兒子改姓

“80後”的趙某和孫某

經人介紹相識後於2011年登記結婚

婚後因性格不和

僅一年多時間

兩人的婚姻關係就宣告破裂

當時,孫某已經懷孕7個多月

按法律規定

男方不能在女方懷孕期間提出離婚

但由於孫某也堅持離婚

2013年2月,兩人簽下離婚協議

2個月後,孫某生下兒子“趙樂”

趙某承諾按月承擔撫養費

離婚不久後趙某組建了新的家庭

很快又當了爸爸

遂減少了陪伴兒子趙樂的次數

甚至連每月撫養費都不按時支付

2016年7月

她找到某公安分局某街派出所

為兒子提交了變更姓名的申請

2016年8月5日

經分局審批通過

派出所正式為“趙樂”更名為“孫樂”

後來

孫某索性不讓趙某探視兒子

兩人關係越鬧越僵

孫某起訴趙某不按時支付撫養費

而趙某也起訴孫某不讓其探視

2018年6月

趙某整理好起訴材料

在派出所調取孩子信息時

發現兒子在兩年前就變成了“孫樂”

一怒之下

他不光請求法院恢復兒子原姓

同時還將某公安分局也告上了法庭

認為兒子改姓“有貓膩”

前夫將公安局告了

趙某不知情

孫某又是如何通過公安局的材料審核

成功將兒子改名呢?

由於給兒子改名

需要趙某在申請書上共同簽字

並且留下手印

孫某擔心找趙某不會配合

就悄悄找人代按了趙某的手印

然後自己冒簽了趙某的名字

當時,某派出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

曾專門派民警找孫某談話並進行筆錄

但她故意隱瞞了情況

派出所看到她提交的材料證件齊全

也以為兩人已經溝通好

便上報給公安分局

審批通過後

做出同意更改“趙樂”為“孫樂”的決定

法院判決

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最終認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在子女姓名問題上有平等的權利,所以任何一方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時,都要徵得對方的同意。因此,在本案中,趙某對趙樂的監護權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取消,其作為監護人的權利不因離婚而消除,如果孫某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應與趙某協商一致,並由雙方到場簽名進行申請。在孫某隱瞞相關情況,趙某沒有當場簽名的情況下,公安局就作出了將“趙樂”的戶口登記姓名變更為“孫樂”的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同時,認定某公安分局將“趙樂”更名為“孫樂”行為屬行政行為違法。

法官說法

如果離婚後

其中一方想給未成年孩子改姓

需要取得哪些人的同意

或者通過什麼手續?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02年《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中明確,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議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根據最高法《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的有關精神,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夫妻離婚後

要更改婚生子女的姓名

除了雙方父母必須到場外

還應提供雙方的

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婚生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及申請報告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也就是說成年後改名,無需再徵得父母同意,可由本人自行申請。


美業參考


離婚後小孩戶口辦理的手續、流程:告知戶籍民警要進行離婚後小孩戶口辦理,需要帶好申請材料: 1、到民政部門先領取離婚證;   2、孩子已上戶口,要辦理戶口遷移的話,只需要將小孩的戶口本、出生證、夫妻戶口本到夫妻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遷出;(如果孩子還小,沒上戶口,需要離婚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等材料,到有孩子撫養權一方戶籍所在地辦理戶口。)   3、據離婚證所載明的孩子歸屬內容,到需要遷入地的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遷入證明信,同地派出所申請準遷入證明(在居委會的證明上蓋章)(根據情況不同,會有差異)   4、准入地的證明,到孩子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戶籍遷移證》;   5、《遷移證》到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登記。 如果是法院調解或判決離婚,要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戶籍管理處,先告知戶 如果是法院調解或判決離婚,要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戶籍管理處,先告知戶籍民警你要上戶口,帶好申請材料,則需要: 1、先持離婚判決及判決生效證明書(證明書可以是原法院經辦人簽署書面意見加蓋法院印章或業務庭印章即可);   2、有孩子撫養權一方戶持戶口本到擬遷入地派出所開具準遷證;   3、持準遷證到原戶口所在派出所,由原派出所在準遷證上籤署准予遷出意見,再將準遷證交遷入地派出所即可。上面說的是孩子已經上戶口,需要遷移的情況,如果孩子還小,沒上戶口,需要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等材料,到有孩子撫養權一方戶籍所在地辦理戶口。)現實生活中,如果一方對離婚後小孩戶口辦理存在牴觸或拖延等情況,   關於這一點只有兩個辦法:   1、協商。先和對方協商,在他的配合下去戶籍辦理機構辦理小孩戶口。   1、起訴。上法院起訴的話,可以憑法院的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起訴。離婚後小孩戶口辦理,總的來說,還是需要離婚夫妻雙方配合,以協商為主,沒有必要在小孩戶口問題上刁難對方,最終受到傷害的還是孩子。如果在離婚後小孩戶口辦理上一方故意阻撓或拖延,去法院起訴的話,還是可行的。


嫣然情殤的賬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管理條例》規定,子女的戶口可以隨父親也可以隨母親辦理戶籍投靠。同時,雙方已經離婚,如果想對子女的戶籍進行遷轉,需要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那麼可以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但是起訴方必須提出足夠的理由證明,給孩子遷戶口對孩子有利。


醜張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號《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涵》中明確指出:“夫妻雙方離婚後,未徵得另一方同意,單方面決定將子女姓名予變更,這種做法是不對的,對於單方面決定子女姓名的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9條的規定雖然針對的是父或母單方將子女姓氏改為繼父或繼母姓氏這樣一個具體情況,但它所依據和確立的是一個基本原則:父或母無權單方面變更子女姓氏為第三人姓氏。依據該原則,這種單方面變更子女姓氏的行為是無效的,行為人所承擔的民事責任是恢復原狀,即恢復子女的原有姓氏。

擴展資料: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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